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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模式制定

发布时间: 2021-05-14 06:27:24

❶ 连锁企业的经营模式共有几种啊

有显性连锁企业,隐性连锁企业,连锁进化论,无形的连锁,连锁大世界,企业的爆发力。就简单的跟你说这几种吧!还有很多你自己买本书去看吗?以上的内容都有详细的解释在《世界是连锁的》这本书里有的

❷ 餐饮行业的连锁加盟策划案如何制定

您好!连锁加盟策划又称特许经营,是以特许人获取一定的价值为条件,以协议的形式准许受许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通过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来销售特许人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进行连锁加盟策划之前要进行市场调研,收集与品牌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消费者的需求量,市场大环境的需求,经济水平,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定价等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结合自己的产品进行分析,为后期的推广做好前期准备。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调整塑造品牌形象,形象不仅是外观上的形象,而是一个广泛的形象系统,包括品牌LOGO、产品包装等外观的形象、让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口感记忆产生味觉形象等。
最后进行传播策划,可以是地推的方式互动性较强、生动具体,同时还可以采用网络推广,包括同城的综合性平台,微信小程序,微信群、微博、搜索引擎等方式,网络推广的形式传播速度较快,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更能扩大推广效果,只有让别人看到品牌,才能增加店面上客量,并且能够提升知名度。

❸ 连锁加盟模式有什么优点

1、现金流更为充裕,无论是品牌方还是加盟方,成本都相对较轻,因此现金流更强;
2.、体量轻,抗风险强,连锁加盟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风险的分散,分散风险其实也是在降低风险;
3、易于扩张,因为分摊了成本和风险,所以连锁品牌能够进行快速的扩张,并且以此形成品牌的协同效应;
4、转型和应变能力强,船大难掉头,对连锁加盟模式来说,品牌虽强,但各个门店相互独立,因此面对突发事件和风险有着更强的自主权和应变能力。

❹ 连锁加盟如何运作

连锁加盟的最大好处是 筹备事项,管理及销售模式,货源 都由总部帮你解决,比较适合没有相关经营经验的创业者。坏处是利润低,先期需要投入一部分预付款。据了解爱情密码情侣加盟是以下方式运作的,如有兴趣可以到相关的网站了解了解。
递交申请----总部回复----参观考察---签约交费----店铺装修-----确定配货-----教育培训----正式开店

❺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❻ 什么是连锁经营模式详细些!

特许经营连锁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连锁经营优势 1、连锁经营已经形成了时代的潮流发展方向,现在各个繁华地段,城市中心及居民生活区均已看到各种不同性质的连锁加盟店。 2、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商业运作方式,以其独特的经营机制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3、连锁合作是前所未有最成功的市场策略。 4、全球性市场调查,超过92%的由独立经营转为连锁经营事实说明,连锁经营获得成功极大。 5、美国商务部的统计也表明,独立开办公司的业主,成功率不到20%,而加入连锁体系开办的企业,成功率高达90%。 6、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模式已是大势所趋,而连锁合作正适应了这种模式的变革。 7、连锁经营的最大优势就是:获得一个成功的经营模式,直接拥有他人的成功经验和品牌优势,站在巨人肩膀上创业。 8、加盟连锁是商业运作的高级形式。 9、加盟方同样也是独立法人,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 10、取固定加盟金、保证费,不收取每年固定许可金、管理费等,采取利益共享的方式,协同发展,降低加盟方负担。

❼ 企业向连锁加盟模式转型,加盟商选择是找行业内的人,还是招完全不懂的新人

连锁企业要做加盟,加盟商的选择至关重要。
因为加盟商不可能做到和直营店一模一样,在执行总部指令的时候能做到不折不扣、如臂使指。所以,要做加盟,就要构筑一个稳定、有效的加盟体系。

除了在战略制定、管理调整、加盟服务等方面作好充分的准备之外,在加盟商的选择上严格把关也是前期招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考察和评估的工作做得草率,很有可能给市场的运作带来严重的后果,即使撤换掉加盟商,市场遗留问题的处理也会让连锁企业得不偿失。

在选择加盟商的时候,企业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经营理念、资金实力、管理能力、行业经验、地缘关系等等。总体上来讲,企业应重点考虑这几类加盟商:

有前途的加盟商
企业在刚开始做加盟的时候,需要“借力”,但并不代表选择的加盟商实力越强就越好。认为选择大的加盟商市场就一定能做好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加盟商的实力足够强大,他们就不可能将全部的精力放在企业的加盟项目上,双方在沟通的时候总部也会缺少话语权。如果加盟项目的业务收入不能引起这些加盟商的重视,以后各方面工作执行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

所以,在选择加盟商的时候,连锁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定位和实力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不求最大,只求最有前途,企业应该优先选择那些愿意和企业共同发展,实力相当并且愿意把企业品牌做大做强的加盟商。

理念一致的加盟商
作为一个转型做加盟的连锁企业,对行业的研究应该是相当透彻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应该是相对完善的。所以,在加盟商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企业应该重点评估加盟商的经营理念。

首先,加盟商必须认同连锁总部的发展理念,认同企业的品牌运作理念,愿意和企业一同成长;

其次,一个优秀的加盟商,必须有自己的想法与规划,对市场有自己的理解与认识;最后,加盟商的眼光应着眼于长远,在品牌推广和市场操作时不盯蝇头小利,愿意花更多的精力去教育消费者,培养市场。

所以,企业向连锁加盟模式转型的时候,加盟商的选择应该十分慎重,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行业经验并不是最重要的。胡烨(中国连锁经营管理和运营实战专家)

❽ 连锁加盟商业是目前最成功的商业模式吗

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是21世纪最主流的商业模式之一。就是想告诉您在目前中国的所有行业中都适合做特许经营,无论是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统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进行展开。
商业模式本质上就是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内部利益相关者两类,外部利益相关者指企业的顾客、供应商、其他各种合作伙伴等;内部利益相关者指企业的股东、企业家、员工等。
完整的商业模式体系包括定位、业务系统、关键资源能力、盈利模式、自由现金流结构和企业价值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相互影响,构成有机的商业模式体系

❾ 连锁加盟企业招商策划方案如何制定

制定连锁加盟企业招商策划方案大致分为1、确立开发区招商目标;2、搜集资料;3、制定招商方案;4、实施招商方案;5、跟踪调查招商方案等等,当然不仅限于这几个方面,方案策划人员还需要根据企业特性,产品特点以及面对的目标消费群来制定。

❿ 连锁专卖模式与特许加盟模式的区别

连锁专卖公司有控制经营管理权,特许加盟是公司为你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你来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