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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零售连锁加盟店可以自行采购药品吗

发布时间: 2021-11-08 12:59:51

① 药品连锁门店独立购进药品如何处理

【提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如果连锁药店独立购进药品如何处理?应用法律依据是什么?【回答】答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本案中,甲连锁药店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甲连锁药店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
(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六条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化验室人员、设备等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商业企业或宾馆、机场等服务场所设立的柜台,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八条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一)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三)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

③ 我是连锁加盟店,每月交管理费。如果公司统一配送不到位,又不能私自采购,加盟店应该怎样做

先跟公司反应你这边的情况,让他们给出具体解决方法和时间。再次以后下单根据到货时间规律做下调整。最后考虑万一公司没能解决,自己货源的问题。找批发市场做调查。

④ 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一般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可以自已采购么

哦```如果是创口贴之类的话是允许自己采购的啊 不需要另外办理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的

⑤ 请问加盟药店如果从其他医药公司进货被检查到会处罚吗

兄弟,加盟药店也属于连锁,连锁的七个统一里面有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总部罚不罚都是小事,从其他医药公司进货已经违反了GSP管理了,而且是重要缺陷,轻则罚款、重则吊GSP和药品证。

⑥ 连锁门店是否可以自行采购法规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药品连锁企业管理要求!连锁企业的下属门店是要连锁总部统一采购,和配送药品!

⑦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
(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六条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化验室人员、设备等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商业企业或宾馆、机场等服务场所设立的柜台,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八条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一)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三)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⑧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外单位购进药品应如何处理

在日常监管中,药监执法人员经常会发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独立从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现象。连锁门店不从总部进货,而独立采购药品,避开了总部的质量管理,造成药品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的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是认为连锁门店独立购进药品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66条第二款“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的要求,从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6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是《细则》的法律效力不等同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细则》并不等同于不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罚

⑨ 药品经营想开一家药店,如果加盟连锁的话,是不是药品只能采购加盟的公司,其他大型批发公司可以采购吗

依法经营的话,只能向加盟的连锁总部采购,药监局规定连锁门店不允许向其他批发公司采购。这也是药监部门对加盟店重点检查的行项目之一。
药监规定连锁药店,包括加盟店都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