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都说餐饮难做,为什么餐饮创业者还是那么多
很多餐饮者为什么选择做餐饮?因为餐饮给出来的诱惑太多导致创业者看不到其中利害。中国市场上餐饮业都打着门槛低、资金回笼快、经营轻松、复制性强简单就可以成功的标签。但是很多开餐饮店的都死在了餐饮的路上,没有认识到餐饮里面的核心,单方面的去理解餐饮就开干,结果就是全死在了开餐饮店的路上。下面是一些老餐饮者的一些死法,希望开松上茶屋的注意了。

死在房租签约上面
很多在签房租的时候不注意,比如签的很短,这样的合同就是给房东涨房租的机会,如果说这个餐饮店需要长期经营下去最好是购买或者签长期的租约。还有一些特别的地方,他在学校内开一家店在签约的时候被坑了,在合约里没有写清楚导致学生放假的那三个月还是交着房租。最后不得不关门。
死在决策上面
开餐饮店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市场上的动态制定正确的决策。但是很多经营者在开店过程中很难做到,不善于调查、不懂利用资源、对市场上一些动态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有决策错误。
死在模仿上面
做餐饮的都知道餐饮这个行业复制性特别强,一个知名品牌就会有很多的模仿者。很多的餐饮创业者也是在模仿别人,在模仿的时候很多的人都忽略的自己的处境跟别人的不同一味的模仿最后死在这个上面。
2. 如果加盟一家餐饮业,需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加盟费,之后每月再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各个特许人的要求不一样,有的除了加盟费以外,会要求加盟商按月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叫品牌使用费,有的要求按年缴纳,还有的特许人不要求加盟商缴纳。
所以关键看你与要加盟的这家餐饮企业是怎么谈得。
3. 餐饮加盟需要哪些资质
开一家餐馆,需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证、消防验收证件、环保证明、排水排烟证明及相关餐厅所需的员工暂住证、安全证、卫生三包、排水污证等相关的餐厅经营必需的证件。
另外加盟某个餐饮企业,还需要:
(1)加盟品牌的注册证书
(2)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书处
(3)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4)委托的相关证书
(5)特许经营备案合法的证书
(6)关于企业产品,技术相关的其它证书或专利等。
特色餐饮加盟店投资者必须事先进行大量的工作,了解目前餐饮市场的最新发展,最好能提前预测新的需求。每一个成功的加盟店都具有自己特色,定位是基于餐饮行业需求,才能走远。
4. 餐饮行业的加盟连锁的相关政策谢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 什么是餐饮特许经营
餐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合同,一方面表现在对加盟总部的利益的保障,也体现对加盟商权利的证明,所以这是加盟总部的需要,也是加盟商是否能够真正得到利益的保证。特许经营合同的确立,它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够正常,也体现出一个企业的文化的内涵,更是体现出一个企业是否能够有实力帮助加盟商赚钱,也达到为自己服务的目的。它所考虑的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利益,也考虑到加盟商加盟所应该具备的条件,以及加盟后能够得到的好处。所以说,特许经营合同的编制应该慎之又慎。
需要制作特许经营合同文件,就必须要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产品使用许可合同;加盟总部信息披露(即能够提供加盟商信息)文件;
第二、要有健全的特许加盟意向书;保密协议及保证金交付说明书;
第三、特许经营合同(这个一般都有区域限制);商圈确认书;
第四、商标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第五、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连锁店运营管理规范制度。
当然,这些只是在大体上的说明,还需要更加细致化的规定,只有条例清楚,才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才能够使企业运营正常,最后取得餐饮经营效益。
6. 现在餐饮行业,有哪些知名的合作加盟商
1、肯德基 (1952年创建于美国,来自美国的连锁快餐厅,世界最大的炸鸡快餐连锁企业之一,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麦当劳 (1954年创建于美国,上市公司,全球最大的快餐服务集团之一,大约拥有三万间分店,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
3、小肥羊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企业500强,香港上市的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4、永和大王 (快乐蜂集团旗下,亚洲最具竞争力企业之一,大型连锁快餐企业,连锁快餐品牌,上海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
5、德庄 (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龙头企业,全国餐饮百强企业,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6、德克士Dico's (源于美国,顶新集团旗下品牌,中国连锁百强企业,连锁快餐十大品牌,行业著名快餐连锁品牌,顶新国际集团)
7、秦妈 (重庆著名商标,集经营火锅餐饮/品牌火锅连锁及调味品生产为一体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8、吉祥馄饨 (中式快餐著名连锁品牌,全国餐饮百强企业,十大餐饮加盟-餐饮特许经营品牌,上海名牌,上海世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9、大娘水饺 (江苏省著名商标,知名连锁快餐品牌,行业影响力品牌,国际化的中式快餐连锁企业,大娘水饺餐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廖排骨 (始创于1982年,四川省著名商标,著名的卤食品牌,传统风味小吃知名品牌,绿色餐饮品牌,廖排骨集团公司)
7. 注册连锁加盟餐饮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连锁加盟只是一种经营模式,在注册公司的前置条件或手续上,本身没有什么特别要求。
一般的程序是先注册一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同一区域内,每一个开的连锁店都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这样,能更好的满足“六个统一”的连锁经营内在要求,也方便总公司对连锁餐厅的统一管理。
如果是跨区域运营,则最好在属地注册一个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再把在那个地方的连锁餐厅都设为这个子公司的分公司,这样能把税上到当地。因为经营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在很多方面给予协助,如果都不注册到那个地方,要想寻求协助就很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