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开一家殡葬礼仪服务公司,该从哪里入手
如果你只是从事殡葬用品的买卖,是不需要去民政局做行政审批的 直接去工商局注册公司就可以了
⑵ 开一个殡葬服务(带火化)一条龙服务需要些什么
再有就是货源了!没货源的话开了也是白开!
⑶ 开个殡葬服务公司怎么样
殡葬这个行业不是谁都可以进的,进去了没有资源也没用
⑷ 如何加盟殡葬一条龙服务
网络下加盟殡葬服务,很多公司,注意下那些和民政部门有合作的比较好
⑸ 我想加盟一家大型的殡葬连锁有没有
目前还没有。
⑹ 殡葬业收入很高,想开殡葬服务公司都需要哪些资质呢
殡葬服务业需要的资质是很多的,我觉得需要有墓地和葬礼以及各种殡葬物资的提供等各种资质。殡葬服务业说起来就很明显是为了人死后下葬的各种流程来服务的,所以会有很多繁杂的程序里的各种资质要求。在每一道程序中都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服务。
不过葬礼的场地等各个方面的提供还是必要的,毕竟很多人也会选择殡葬服务公司提供一切的殡葬服务。所以殡葬服务公司还是很有必要把很多资质都要具备才能营业,否则就会在开业之后遇到很多困难和障碍。
⑺ 怎样注册殡葬礼仪服务公司
根据《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要求,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地方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地方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申请人建立殡仪服务站、兴建骨灰堂,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人兴建公墓,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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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⑻ 想开一个丧葬服务公司
我家出售地址在吉林白山市,开了20几年殡葬馆,手续齐全,包括公安局特种行业手续,可以合计出售。
⑼ 如何开办殡葬服务公司需要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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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殡葬工作计划和行政区域的需求,提出计划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盒,墓地和葬礼服务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殡仪馆、火葬场建设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殡葬服务站和骨灰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公墓的建设须经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一个城市的人民政府设区或自治州,和人民政府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人民政府。
建设外商投资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设立村民公益性公墓,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殡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设立或者恢复族人的墓地。
第十一条。
应当严格限制公墓的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计划,年度用地的面积和数量的坟墓或骨灰埋在这儿由人民政府规定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直辖市,应当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不占用耕地。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管理,对旧火葬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防止污染环境。
丧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谋取财产。
第十六条。
火葬机、运尸车、尸体冷藏箱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地区销售棺材等殡葬用品。
第十八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禁止未经批准,民政部门,加上建筑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的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少于一次,三次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面积严重超过标准设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能是罚款不少于一次,但不是违法所得3倍以上。
第二十条。
埋葬应当火化的尸体或者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墓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⑽ 一般开办殡葬服务需要哪些手续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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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管理条例之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葬礼工作计划和葬礼本行政区域的需求,提出计划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殡仪馆、火葬场,骨灰盒,墓地和葬礼服务站,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计划的建设提出的殡仪馆、火葬场的民政部门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丧葬服务站、骨灰缸,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公墓的建设,应当由民政部门审批后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报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外资殡葬设施建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农村公益性村民公墓,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建丧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面积和使用年限。在地球的情况下允许埋葬或埋葬骨灰按照计划,土地的面积和数量的年使用的坟墓遗体或骨灰埋在这里,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节约土地的原则,不占用耕地。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管理,对陈旧的火葬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防止环境污染。
丧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财物。
第十六条。
火葬机、尸车、尸冰柜等丧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和其他随葬品。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建立殡葬设施应当禁止的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建筑原有的状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第十九条。
在墓穴占地面积超过人民政府设定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其违法所得3倍。
第二十条。
埋葬应当火化的遗体或者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