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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41类能否开连锁加盟

发布时间: 2021-10-14 18:37:04

⑴ 商标注册43类后还可否加盟

可以的,43类本来就是服务类,所以可以开连锁。

43类-餐饮住宿、养老托儿、提供动物食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注释】

第四十三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预订服务,尤其是通过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

——为动物提供膳食。

本类尤其不包括:

——提供永久使用的不动产,例如住房、公寓等的租赁服务(第三十六类);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第三十九类);

——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第四十类);

——迪斯科舞厅服务(第四十一类);

——寄宿学校(第四十一类);

——疗养院(第四十四类)。

【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4302】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

【4303】养老院

【4304】托儿服务

【4305】为动物提供食宿

【4306】单一服务

(43018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430190)烹饪设备出租

(430191)饮水机出租

⑵ 我注册了43类商标,没有注册35类,别人可以开43类范围内的加盟连锁店吗请教各位专家解答一下,谢谢了

不行,只是注册43类餐饮的,主要是提供餐饮服务,需要申请第35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注册41类能否开连锁加盟扩展阅读:

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

⑶ 只注册了41类的教育品牌不仅能在线下经营,而且可做网站可做APP!但只注册了9类或42类的却不能搞教育对吗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并不是说不注册商标,就无法从事相关类别对应行业的业务,商标在某一类别注册成功之后,代表了在这一类别,从事的业务具有商标品牌标示,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如果只注册了41类教育类的商标,确实是除了线下经营所注册的教育品牌,还可以经营线上的网站以及APP或者PC软件,但是没有线上相关类别比如第9类、42类的商标,容易给其他同行,进行侵权的机会。比如,只注册了41类商标的“xxx”,然后用这一名称做了APP,不管是在安卓平台还是ios平台,当出现同行侵权时,只会审核是否具有线上类别的商标,所以是应该要有一个补充才对。
但是如果只注册第9类或者第42类的商标,那只能是计算机相关的内容收到保护,单纯教育类的内容对象是不受保护的。

⑷ 我开饭店注册了43类,需不需要注册35类呢准备开连锁店。

要知道要不要注册,就先要知道35类是涉及到哪些行业。

【第三十五类】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3501 组】 广告
【3502 组】 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 组】 替他人推销
【3504 组】 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 组】 商业企业迁移
【3506 组】 办公事务
【3507 组】 财会
【3508 组】 单一服务
【3509 组】 零售或批发服务

注册三十五类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自己确实涉及到其中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另一个就是自己不是明确的涉及到其中行业,但是作为防御商标注册。

一、一个是自己确实涉及到其中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
如果自己明确涉及到上面列出来的其中一些项目,就可以注册起来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例如:广告公司、商贸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财会公司、医药销售公司等等,这些公司的特点都是没有自己的产品,要么做服务,要么就像苏果一样专门销售别人产品的,这些公司都是明确的涉及到35类中相关项目的,所以都需要在35类中注册商标保护。

二、自己不是明确的涉及到其中行业,但是作为防御商标注册
三十五类中的行业,其实哪怕自己不是专门做销售公司或服务公司的,但也难免会涉及到其中的行业,比如工商管理3502,任何公司都会涉及到工商管理,或者3503市场营销行业,每个公司也都会涉及到销售产品,所以说35类其实是一个稍微特殊一点的类别,如果不是专门做其中的行业,那三十五类对于企业就是一个辅助类别,作为生产业或其他服务业,比如您的餐饮业,现在已经达到要开连锁经营店了,那最好还是保护起来比较好,比如您的名字三十五类没保护,那别人就可以用这个名字在三十五类开超市,别人一旦注册,你就不能再注册,虽然不会影响你使用,但是因为和你同名,你有事连锁店,对方如果声誉或信誉不好,会不会影响到你的品牌名誉,这个就是要考量的,比如:海底捞,典尚,等等一些大的餐饮店,有人用他们的名称去做超市,消费者肯定会觉得这是一家的,当然这种情况也不可能,因为这些大公司都把三十五类注册保护了。
所以建议是三十五类最好还是保护起来,作为自己的防御商标。

⑸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⑹ 开餐饮只注册43类商标,如果想每个地区开一家连锁 没有注册35类 这样可以吗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分类表)。
有必要注册一个35类商标

⑺ 有人说只注册了41类的教育企业品牌只能在线下做,永远不能到线上和app开展业务,是真的吗还是危言耸听

这种说法就类似于:我是做耐克衣服的,我衣服的名字叫耐克,然后有一家服装店叫耐克,这两者就有区别了,前一个耐克是服装,后一个耐克是销售服务,其实主动权在前者手里,我的耐克衣服可以不在你家耐克店里卖,我可以去淘宝、阿里巴巴上去卖,但是你的耐克服装店不能卖耐克品牌的服装。
你这种情况,你注册了41类,他申请的APP,APP名跟你一样,但是他不能做教育方面的服务

⑻ 我在43类注册商标。35类没注册。我和朋友开连锁加盟店这个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建议应该注册下35类,还有,你注册的商标是以你自己的营业执照办理的,还是你们要开连锁的执照。

⑼ 我个人已经注册了第41类教育服务商标。有直营店。 想开连锁。在我注册之后有人注册了同名35类商标。

楼主,我个人认为谁注册35类和你相同或者近似的名字都是侵权(只要是在你之后注册的)!很多人都打一种擦边球,认为去注册35类所谓的什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抗衡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过的商标,个人认为此做法不妥!那样的话,已经获得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岂不是白注册了?还谈什么保护?还谈什么唯一性?我教育类注册完了,别人在去注册一个什么所谓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我肯定要诉讼于他!再者,35类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含义我是这么理解的:这只是一个管理公司,不是教育培训公司,概念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换言之就是:35类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该公司去管理一个具有特许经营加盟性质的公司。比如,我开了一个饭店,目前我开了有2家了,我还要打算扩大更多家,而店面开多了我不会管理,我就找一个具有这样能力的、有这样加盟连锁管理经验的公司来为我管理,该管理公司负责店员培训、招聘、装潢装修、采购等等,协商好每成立一个店面给该管理公司多少佣金或者占有多少股份,我认为这才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司。而且目前我所接触到的很多客户搞加盟连锁的确实是在和这样的管理公司合作,尤其是南方这样的管理公司比较多。这纯属我个人观点,供楼主参阅!

⑽ 注册了第四十三类商标可以提供给人加盟吗

43类主要是提供食物饮料、食宿服务的。提供给人加盟的类别是35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