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餐饮加盟中的一些骗子品牌有哪些常用的圈钱手段
餐饮店连锁加盟的火爆自不用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餐饮行业准入门槛很低,更为重要的是民以食为天,什么时候人不需要吃饭啊。 但是,我国目前的餐饮加盟鱼目混珠,要认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对一个没有经验的人来说,实在有些困难。下面介绍下三大餐饮加盟的“圈”钱行为及注意事项: 总部突然蒸发 2003年下半年,号称在国内有数百家加盟店的“得意咖啡”总部,突然在一夜之间蒸发。经过调查,其裹带加盟商的资金有上千万元。之后,位于杭州的代理商却不顾总部消失的事实,仍在极力招募加盟商。 在一连串的“介绍”中,最为诱人的是其加盟条件:每位加盟者只需缴纳12万至14万元,就能每月坐收5000元红利;加盟“得意咖啡”每天毛利1000元,一年便可收回投资;替加盟者寻找旺铺;代为培训员工;原料配送、免费维修咖啡机械等等。优厚的条件极具诱惑力,众多市民纷纷掏钱加盟,最终受骗。 而事实上,“得意咖啡”加盟体系下面的100多家连锁店中,竟然没有一家自己投资经营的样板店,所有的一切仅仅是编织的美丽的谎言。 在餐饮连锁加盟业内,总部突然消失的并不是只此一家。如另一较有知名度的“麦田村”加盟项目,在一开始轰轰烈烈的加盟后,最后因总部的消失,整个加盟体系也轰然倒塌。 加盟费买了个空壳 总部虽没蒸发,加盟体系也在运转,但加盟商们发现,原来总部描绘的天花乱坠的谎言却被一步步攻破。选址、店面设计、员工培训,乃至配送物料、产品配方等等,根本兑现不了原先吹嘘的承诺。加盟费等于是买了个空壳。 去年年底,绍兴人陈先生赶到杭州,向其加盟的餐饮连锁店的总部提出质疑。 当年年初,陈伟加盟了位于杭州的某餐饮连锁体系。开业不久他就发现,店里的生意非常冷清,一些顾客直言其味道太差。为了转变现状,他频频向总部求救,可总部却未予理睬。两个多月后,陈伟的门店被迫倒闭,加盟费和后期投资费用打了水漂。 杨军也有切肤之痛。他曾是某加盟项目宁波地区的代理商。加盟后,赔了20多万元,“代理”反倒把自己的钱也“代”了进去。就像陈伟的加盟一样,公司对开业以后的各项承诺措施,包括后续服务在内都变为一纸空文。 在加盟体系中,商圈保护、价格保护、产品监管等环节都属于后续服务范畴。而如果在短距离内出现两家,或是数家加盟店,甚至出现价格不统一现象,这都是总部服务不到位的表现之一。像这种情况,很多加盟者不以为然了,“只要能维持住不赔本,其他的也就不重要了。” 明里加盟实为高价卖货 如果说,前面的“两板斧”是赤裸裸的欺骗的话,下面的“第三板斧”则要隐蔽得多:在物料、配送上下足功夫。从一些市场反应看,不少加盟总部早已开始动起这笔业务的“歪脑筋”。 杭州的张新颖就吃了这样的亏。 2005年初,她无意中看到了一个咖啡饮料项目,根据总部的描述——只要加入对方的加盟体系,购买一台咖啡机,总部在进行运作后,就能实现50%以上的回报,这让她为之一动。本来一直想找个项目自己开个小店,可就是没有合适的。这不就是一个机会吗? 经过仔细的考察,张新颖加盟了这个咖啡饮料项目。加盟后,问题出现了。所谓的咖啡机确实存在,但与同类型市场中的价格比起来,价格超出一倍以上,其他原材料的供应价格也高于市场价。而加盟之后,之前宣传的利润也没有,张新颖后悔莫及。 机器设备,原料供应都要值得加盟者的关注。原本总部答应加盟商的物料配送服务,加盟后很容易变成总部“圈钱”的门路,加盟者谨防落入“套”中。 在加盟合同中,很多总部会把物料配送写进去,但是总部提供的物料价格高得吓人,有些公司开始向客户承诺有60%多的利润,但实际上只有25-30%。 合约既然规定了物料必须从公司购买,若违规,就要支付高额违约金。例如封口机在市场上的售价只有500-600元,从公司买少则上千元,多则3000多元。这样的合同规定,如果换成不合格的加盟体系,显然就成了加盟商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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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盟店会受总部控制吗
我举例子吧,发生在我朋友身上的!我朋友开了个餐馆,是加盟的那种,然后加盟金20万五年。他们总部所给你的就是派来厨师团队(当然工资你是要自己开的),其他什么选址,同地区有没有这个总部的其他代理的分店,一该和他们无关了!到后面朋友才知道,这厨师团队不过是他们,里面的学徒当久了派过来的,而且这区还有其他的这店之前就加盟进去了!结果还是关门了,可以说两败吧!!
另一个像KFC,你知道的。他们加盟金是贵了,你要加盟就必须从他们总部已开的分店里且没被人代理走的,中去选一个你认为可以的,地区不同加盟金不同!然后加盟者必须去培训6个月,还有就你所有的食材必须他们统一配送,因为他们要保证所有的店口味一样。他们还会派管理人员来,当然你可以自己另请!工资你肯定要开,!!你问加盟店受总部控制不,其实要看他们控制你哪些方面,和怎么控制。有好有坏!!!
3.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4. 我加盟了一项目并合同标明有区域保护但项目总部违规又在我那同一区域签了另一家我该怎么办
要求赔偿,不然就起诉。
5. 合同约定加盟店不得私自在外面拿货,现在加盟店违反了约定,总部该如何维权
如合同合法有效,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6. 总公司搬迁未告知加盟商算不算违反合同条例
总公司搬迁未告知加盟商。这是属于违约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条例的。
7. 在餐饮连锁企业的加盟商,不从总公司拿货,怎么办,要怎么解决
首先给予警告发函限期整改!其次就是取消合作终止合同和服务,再就是对总公司造成损失以向法院起诉!
8. 加盟商合同纠纷我是加盟商,在加盟前和公司签订了合同,不准在同一个地方加盟或者自己在开同一家店,但是
不了解加盟合同内容无法作具体回答!可根据加盟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9. 总部在加盟店近距离内投放所销售的产品,属于违背原则吗付法律责任吗
具体要看总部和加盟店
的合同怎么约定这方面
情况的。如果不是独家
经销的话,这不算违法。
10. 加盟合同指定加盟商必须采购公司原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吗
不违法,具体看签订合同时内容
加盟的话基本上都是加盟商提供原料配送。想自己拿原料只能自营哦!其实这些东西都是自营起来的哦!就看您怎么去把控好原料品质与技术配方。都是可以制作出好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