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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单体药店加盟连锁

发布时间: 2021-09-01 14:14:35

1. 单体药店加盟一个连锁店有什么好处

药品供应齐全 质量有保证 但药品厂家单一 有的时候有些医疗器械和保健品不得不卖

2. 如何加盟连锁开药店怎么开连锁药店

如何开一家连锁药店
连锁药店的市场前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老年人口的增加,医药保健需求的扩大,社保人口与定点药店的普及,以及医药分业的推行,未来5年内,中国医药市场将呈现快速膨胀,连锁药店数量也将快速成长。面对中国医药零售市场的巨大前景,加盟连锁药店的投资者不但可获得总店提供的名牌商标、营运系统和品牌商誉,全面的辅导课程,连锁品牌联合采购和共同行销的规模优势,还有实现个人成功以及资产增值的基础和支持系统,从而有效降低创业和经营风险,提高成功率。
连锁药店的投资机遇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中国医药市场,想要创业的经营者担心的是不知如何争取到顾客。对于开业多年的管理者,未来如何增加顾客数也是困扰他们的难题。还有采购,管理,广告费用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阻碍自主经营药店发展的绊脚石。这时,连锁药店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了,医药国际连锁将为投资者一一解除这些疑惑,透过一系列的行销作业系统,持续为投资者创造新顾客以及顾客的重复采购,确保投资者成为竞争中的赢家。
另外,连锁药店还会留下顾客资料,建档于药房电脑中。每一季配合季节性疾病与行销活动,由公司统筹印制健康资讯发送给顾客。其专业药房提供全面的药物管理,医生处方之判断与调剂;病患咨询、教育与安全用药指导;病患追踪、疗效管理;对特许病患提供专科药学照顾,建立药房的专业形象,并强化药房的竞争优势以及顾客的信任感。还有经验丰富的营运辅导员依据加盟者的期望拟定目标,分析药房每月的营运报表,指导加盟者执行社区行销活动,协助制定人事规章制度,让加盟者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突围而出,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实现盈利。
连锁药店的运营成本
总部管理费:3000元/月
店面租金(以500元/平方米计算):10000元
人员工资(店长一人、营业员两名、驻店药剂师):6000元
税金:营业额的5
%其他费用支出:1000元/月
营业收入―――18-20万元/月
毛利―――1.8-2万元/月
可预测回收成本时间―――约需1.5-2年左右
连锁药店的风险提示
1、连锁药店一次性投资较大,回收期限较长;
2、连锁药店的选址很重要,将直接决定每月的销售情况与投资回报期;
3、中国医药市场竞争激烈。

3. 药品经营想开一家药店,如果加盟连锁的话,是不是药品只能采购加盟的公司,其他大型批发公司可以采购吗

依法经营的话,只能向加盟的连锁总部采购,药监局规定连锁门店不允许向其他批发公司采购。这也是药监部门对加盟店重点检查的行项目之一。
药监规定连锁药店,包括加盟店都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定价。

4. 私人单体药店加盟成为连锁门店

有间开了三四年的私人单体药店,现药店老板想加盟连锁,成为连锁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方面应该怎样办理?
找药品连锁企业谈判,他们有专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进行变更,同时市级药监局会现场验收。
是申请变更许可证好?还是应该重新申请筹建门店,然后等装修筹建完,再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核发好?
申请变更好。
优点:不影响营业时间,GSP统一过,形象好。

5. 个人加盟的药店现在需要办理医保刷卡机器,但是社保中心强制我们开户交社保才能给办理,国家有这个规定

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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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请问那些药店可以全国加盟需要多少资金

私人开药店其实并不是新鲜事,不过因为成功的人少,进入的门槛高,所以让大家感到陌生。
不过,冲着这个行当丰厚的利润,近年加入角逐的投资者越来越多。而现在,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最切实可行的还是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虽然开头可能会很难,不过以后还是大有赚头哟!

如今,大多数的上海人已经将药店作为常去的地方,不要说感冒药、腹泻药格不贵,去药店买还省了在医院排长队的麻烦,就是可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的药品,也可以在一些定点药店里买到。至于买个维生素C泡腾片之类的保健食品、血压计之类的医疗器械,大家都会选择上药店。
但在上海目前1500家药店里,国有的有了,民营的有了,私人投资的有多少呢?当久前上海市药监局有关人士公开发表允许私人开药房的讲话后,对这一行当跃跃欲试的个人一下子涌了出来。
早在1998年,上海就诞生了第一家私人药房福寿堂国药店,只是海市药监部门多年来的低调让人误以为这是最近才公布的新政策。其实,上海有不少私人投资的药房都不是以私人的名义对外的,而是通过挂靠在单位的名义下经营,有些经营得还相当成功。
上海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曾明确表示:“只要符合药品零售企业资质,只要方便群众买药,无论是私营还是连锁,都可以开办药房。”这无疑为个人投资者打开了政策大门。
其实,政策放开仅是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能性,最大的施展空间还是市场的需求。显然,近几年实行的医保政策让上海的药店需求量大增,而上海药品销售企业并不厚实的底子也为药店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据记者了解,目前本市平均每9000人一家药房,上海的目标是在2004年达到常住人口每7000人一家药房。至去年底,本市已经审批药房1500家。如果按照7000人一家药房的规模估算,本市需要2200-2300家药房。也就是说,到2004年前,这700-800家药房缺口将由新开药房来填补。而在今年,上海药监局已经明确表示,要新增近100家药房,浦东新区将成为最重要的布局点。
换一个角度我们也能发现一些端倪。以医药、房地产起家的民营企业复星集团3年前突然杀入药品零售行当,在短短时间内就在医药零售和批发方面发展成为仅次于上海医药的“第二主渠道”。他们还与联华超市联合开设复星联华药品连锁经营,雄心勃勃地要在3年内建成1000家药店。毫无疑问,没有丰厚的回报,他们决不会有如此大手笔的。
尽管记者在采访一些药店时他们对“数字”都不肯透露,但在上海,业内公开的秘密是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之间的平均毛利率达15%,经营得好的连锁店净利润可达到8%~12%;而在全国有较大知名度的同仁堂连锁药店则公开宣称,他们的总体毛利率是25%。如此高的投资回报怎不诱人?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在短期内个人投资开自己的药房不会获得批准,参加特许加盟是目前最可行的路。
据记者了解,今年5月,复星大药房正式出台了特许加盟店的五项规定,分别是《许加盟连经营合约》、《合作协议》、《特许加盟店质量监管协议》、《特许加盟店经营监管协议》、《特许加盟店规范服务细则》。这五项规定就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务制度与付款约定等问题作具体规定,只要有一定资质和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承认并签订上述五项协议,即可申请加盟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药店。
而在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目前还没有个人投资加盟的实例。门店管理部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个人如果要加盟,必须先获得市药监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某老字号全国连锁药房投资预算表

品牌使用费 5万元
加 盟 金 3万元
保 证 金 3万元
软件使用费 1.7万元
总 计 投 资 12.7万元
毛 利 率 平均25%
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

1、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有关知识,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
2、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3、配备与所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审核处方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4、营业员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的初中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合格。
5、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有片配方业务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仓库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6、保证储存药品所需的通风、防潮及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条件。
7、符合药品零售企业网点布局规划的要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店与店之间相距不小于300米设置。
8、应当备有《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必备药品目录》所列商品。

7. 药店开连锁需要那些手续

药店开连锁店需要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等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

根据《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提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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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9. 注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目前国家政策:必须具备四大条件,从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始施行,根据规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投资开药店。投资者在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下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据了解,这些规定具体到本市,一是店面面积需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二是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认证。

(9)国家强制单体药店加盟连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规定如下: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