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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门店运营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8-31 17:52:39

㈠ 什么是连锁加盟店,如何让运营,求指教!谢谢!

就是你借别人的品牌开店 急需要交一定的加盟费之类的 有的是进货 返货 装修 广告 之类的都管 有的不管 我是学连锁专业的 大学生
帮到的话请给评

㈡ 创办连锁店需要什么条件

(1)足够的资金力量;现代连锁店的规模经营要求总部与基层商店之间具备迅捷而高效的信息交流体系。基层商店各个环节的经营、销售、存货信息应能源源不断地汇集到总部,而总部则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分析、处理、作出信息反馈。这一切只能通过现代化的数据处理系统来完成。

由于管理信息有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种商品的种类、式样、价格、销量等,因此计算机网络化将是不可避免的选择。为此必需进行大笔的一次性投入。

(2)独特的贸易商标和良好的商誉。进行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首先应当是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具有自己独具特色的贸易商标和企业形象,有一定的商业知名度。一个打得响的贸易商标和企业良好的商誉是企业成功的标志,也是一个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作为连锁店组织的开发者,拥有独特的贸易商标和良好的商誉则是一个连锁店总部成熟的标志之一。

(3)试点经营。经营一个商店的成功不等于一个企业已经具备了经营连锁店的能力,为了证明这种能力,企业必须进行连锁店的试点经营。试点经营的重要性在于,第一,证明企业的经营哲学的正确性。第二,证明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一定意义上的普遍适用性。第三,在试点经营过程中检验、修订和开发出本企业连锁经营的一整套体系。一切经营标准的制订,包括一套本企业的连锁店操作手册的制订,都必须在连锁店的试点经营阶段完成。不经过试点经营,就贸然扩张,其风险性要比先进行试点经营大得多。

(4)开发连锁店的经营体系和操作手册。商业连锁经营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把一个商店的成功营销经验集中起来;变为可以传授的形式,为此应当设计一整套的标准化计划,使之成为连锁店的经营体系。这个体系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特殊地点和特殊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但它一经产生后,就成为连锁店的经营标准,其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则,使之操作起来既简便易行,又有规范作用。

㈢ 加盟连锁店如何才能经营成功

1.遵循连锁加盟系统的运作
连锁店一旦上了轨道,由于加盟店主大多具有强烈的独立性,这时难免会志得意满,而忽略了连锁总部的功劳。许多加盟店主认为店铺的成功,自身的努力占90。实际上就成功的本质而言,总部努力占75,加盟店只占25。因为连锁加盟店成功的本质,应该归功于连锁总公司多年累积的经验与在消费者心目中辛苦建立起来的信用度,这种是商誉无形资产,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
加盟店主应该明白,连锁事业是总部与店主彼此共同的事业,不要轻易改变连锁体系的经营方式,否则变了质的连锁公司,必定会导致加盟店最终的失败。
2.加盟店主必须有强烈的经营者意识
虽然加盟了连锁企业,总部会如实地传授加盟店经营方法与秘诀,使加盟店减少了独立摸索的时间和失败的风险,但由于加盟店主的组成复杂,每个人的依赖程度不同。为了突破心理上的瓶颈,加盟者在一开始就要有初步的认知――自己不仅是连锁企业的投资者,也是加盟店的经营者。有了这份认识,加盟店主的指挥就会更加正确。
3.不厌其“忙”、率先工作
除非连锁店的设店地点在办公区,否则周末假日通常生意会比较繁忙,因为假日出来逛街购物的消费者会比较多,这时加盟店就应提前做准备。由于加盟店主个人的生活习惯不同,许多人无法适应假日工作的要求,会产失厌烦情绪,这种不祥和的气氛会感染到顾客,生意自然不好;反之,加盟店主若能不厌其“忙”,心怀感谢地去迎接客人的上门,生意自然会兴旺。
4.热爱做生意
大部分的加盟店在开幕前,都有连锁总部的支持与协助,使加盟店在开店之初能顺利上手,如鱼得水。但拥有原动力是加盟店主不可忽视的,即拥有一颗热爱连锁事业的心。这种喜爱的热诚,可以从态度上自然流露,使店内营造一团蓬勃朝气,顾客也会因为这种亲和力而自动上门。
5.实践作业手册
随时找出弊端即时改进一般加盟店主都有一个通病,在开店的开始一两年,会努力遵守总部的经营手册,可是时间一久,业务逐渐步入正轨,就会显现出懒惰、松散的情绪。为了防止这种消极情形的继续恶化,有智慧的加盟店主,应该每日三省总公司所交付的作业手册,检讨是否确实遵守;另一方面,从工作的体验中随时修改弊端,并向总公司提出改进意见。
6.视从业人员为好的合伙人
现在许多连锁加盟店都是24小时服务,因此,加盟店主不可能一个人独立经营,必定拥有为数不少的员工。加盟店主要调整作为老板的心态,谦卑待人,视店内从业人员为事业的合伙人,使员工愿意全心投入工作,并且乐在其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店铺正常的经营。
7.领导统御能力强
经营者的领导统御能力强,是引导企业营运的最大力量。不管连锁店的营运是否顺利,任何突发事件都是无法预知的,面对这些事件的处理应对,是考验加盟店主领导统御的最好时机。只要店主平田养成笑容可掬的习惯,店里的成员受到感染,也都会笑口常开,店主如果能礼貌周到,自然店员也会亲切如仪,原因是店主的一举一动如同教科书,影响至深。聪明的店主如果能观察入微、掌握得当,在店内下达指示时,就可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
创业开加盟店想成功需满足的7个基本条件,小编就和大家介绍到这了。加盟店能否成功,连锁总部的体系运作关系重大,但是对于个别的加盟店来说,实质上与加盟店主个性的表现,甚至与家庭生活的融洽程度相关。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㈣ 创建加盟连锁店需要什么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电话咨询本网站。

㈤ 1.连锁门店的特点有哪些 2.连锁企业门店运营管理的作用是什么 3.从哪些方面制定对门店运营质量考核的

1、连锁店具有经营理念、企业识别系统及经营商标、商品和服务、经营管理四个方面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形成专业管理及集中规划的经营组织网络,利用协同效应的原理,使企业资金周转加快、议价能力加强、物流综合配套,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2、作用: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3、经营过程的成本控制十分重要,少一分开支就等于多出一分利润,把成本压缩在较低的范围内是绝对必要的。同时,规划好进货策略,调节好周转速度,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方法。

学会管理员工。虽然连锁加盟后,总部会在员工管理上提供一系列培训,会给加盟商提供相应的支持,但是,远水救不了近火,连锁加盟者需要从源头上找问题,真正融会贯通,学会如何管理员工。

加盟总部协调共进。连锁加盟者在选择加盟总部时,一定要选择一个能为加盟商提供切实支持和指导的加盟品牌,选择那些能很好与加盟商合作共赢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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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门店知名企业

在全球中,麦当劳、汉堡王、必胜客、吉野家等是全球知名的连锁快餐店。另外7-11是全球最大的连锁便利店。此外,家乐福、HMV、玩具反斗城等亦是全球较知名的连锁销售店。

在香港,一些较知名的连锁式超级市场有百佳及惠康,屈臣氏及万宁是香港知名的连锁式保健及美容专门店。另外连锁式百货公司包括马莎百货、吉之岛等。OK便利店是香港里知名的便利店。

在2005年,全球最大的零售连锁店沃尔玛是世界上总销售量最大的公司。

㈥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㈦ 我想要一份连锁加盟店的管理制度及运作流程

连锁加盟店运作流程及管理制度图:

㈧ 餐饮连锁店、加盟店的运营和管理

连锁加盟比你自己独立开店创业更安全。从广义上说,这是正确的。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有统计数字所证实。所有新开张的企业中约有90%在5年内倒闭,而连锁加盟经营店在开张的5年内倒闭的只占10%。这两个数字证实了,在进入新业务的方法中,连锁加盟比独立开店更安全。但是连锁加盟成功率高并不等于没有失败,往往潜在加盟者对“连锁加盟比自己独立开店更安全”片面的理解,形成一种错误观念。以为他只要签署一份连锁加盟合同就可不费吹灰之力挣到许多钱,轻信加盟体系的能力从而放松警惕,忽视准备加入的加盟体系的具体情况。忽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选择一个合适的加盟总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选择加盟总部是创业的关键,首先要考察总部是不是具备行业经营管理经验,饰品业鱼龙混杂,有不少商家把目光集中在投资者的加盟费或是首期进货方面,往往没有后续的扶持帮助。饰品业加盟总部大多设定在北京和广州,要看他们在总部当地是否开设直营店。

㈨ 做连锁加盟,规定的“两店一年”是否需要两个店都要营运达一年

我没有懂你的意思,我这边自己注册了一个商标,在城区开了几家店,乡镇上的店子都可以来加盟的。这个国家没有什么要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