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处理食品质量投诉
一、询问。
询问即了解基本情况,包括投诉者的身份(姓名、职业、文化程度)、背景等,尤其是背景,要仔细询问,尽量得到真实资料,否则,下一步调查与处理将可能处于被动局面。询问要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购买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要确切,不可含糊不清,“大概”、“可能”都不予接受,没有“被告”,案件不能成立。
(2)出示购买该食品的票据。它起到证明该食品来源的重要作用。
如果投诉者不能提供该食品的票据,且感官检查未见异常,应作如下处理:
(1)没有引起身体上的伤害,不予接待,但要解释清楚,以消除心头疑惑或不满。
(2)如果投诉者要求进行化验,应告知:化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
(3)自述已造成投诉者身体伤害(但要出具临床证明材料),投诉者能详细叙述购物过程,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可以受理该投诉事件,但应告知:按“可疑食物中毒”调查程序进行,方可下结论。
(4)询问投诉者到卫生监督部门之前是否已找过经营者或其他部门,从中了解投诉者的动机与目的,为作出初步判断提供素材。
二、制作笔录。
原则上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笔录是处理食品卫生质量投诉事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步骤(程序),也是履行法定程序的具体体现,任何一件投诉事件,无论是否涉及到立案,除了要记录投诉者的一般情况外,均按要求制作“询问笔录”,以此决定下一步如何开展调查和处理,可起到间接证据作用。
三、食品检查。
首先应对投诉者投诉的食品进行感官检查,以食品卫生标准为依据,包括食品的气味、色泽、形态以及有否异物等,如果该食品感官上能够确定属于合格品,可以作出最后结论。否则,要进行现场调查或实验室检验。
四、现场调查。
根据投诉者提供的基本情况,到购买、消费食品的经营场所,围绕投诉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依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条中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该经营场所持证情况、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如果现场发现有与投诉事件中同批食品,应立即现场采样,送化验室检验。
五、作出结论。
综合以上调查和检验结果,可以对该卫生质量投诉事件作出结论。其结论无非是7两种:一是合格。应向投诉者解释清楚。二是不合格,即经营者出售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投诉者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经济赔偿的要求,不属于《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但可向投诉者指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向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现有问题的食品,怎么举报
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2)加盟连锁食品的投诉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3. 我们做的食品被投诉,我应该怎样处理
先看看他投诉什么,如果的确是你们的问题,给适当的补偿,但是需要对方签收条,如果不是你们的原因要耐心的解释就好,关键做食品不要踩有毒食品或者对身体有害食品的高压线,踩了必死
4. 监管部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后如何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消费者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后,应当迅速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首先确定是否属于本辖区管辖,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本辖区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对投诉举报属实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性质,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消费者投诉举报时,要特别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
5. 加盟商该如何处理投诉顾客
一、主动平复情绪
当顾客面对服务或者产品的不满意时,肯定会有不好的坏情绪发泄,并且根据每个人文化素质和教养的而不同,发泄的情绪也会有不同,那么在面对态度十分恶劣的顾客时,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主打的去平复对方的情绪,认真倾听他们的投诉并根据所反馈的问题及时进行道歉和处理,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给顾客一种他这个人被我们十分重视,他反馈的问题我们也会十分重视,并在短时间内给予他解决,快速缓解顾客的坏情绪,让他们得到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和认可!更多内容,请关注特许经营第一网。
二、懂得换位思考
无论是加盟者还是其他的员工,大家都会有顾客的身份,所以面对顾客的头绪我们不能抱怨,要懂得站在顾客的角度考虑问题,理解他们的心情和愤怒,理解他们的诉求合理程度,然后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去发现顾客真实的需求,帮助他们的到满足的同时也是更好的在经营自己的企业,所以不要抱怨,换个角度想问题又会得到不一样的结果!
三、给予补偿
大家都知道,既然顾客投诉了,也就是说顾客的利益肯定受到了损害,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除了道歉以外,最主要该做的就是想办法弥补这些损失,跟顾客商讨弥补的方案,不管是在物质还是心理上,我们都应该给予顾客满意的补偿方案,比如换产品以外还赠送打折优惠卡或者小礼物等,让顾客满意之后下次还会关顾!
6. 食品安全投诉怎么处理
建议保存相关证据,如果食品外包装、检验结论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如果是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卫生局投诉。
7. 食品企业被投诉举报 怎么处理
如果食品没有问题,就不用怕。职业打假人又不是职业造假人。
相反,如果被打假之后发现你们食品质量非常可靠,还是个宣传呢~
如果对方恶意骚扰(前提是你们的食品质量没问题、对方捏造事实等),可以告他。
如果你们的食品质量本身有问题,就赶紧自己整改吧,在有人吃出问题之前被人投诉举报,是好事!
8. 食品因为质量问题遭到投诉应该怎么解决
涉及到农产品的领域都由农业部门来负责,涉及到流通环节是由工商部门来负责,涉及到生产加工的环境是由质监部门来负责,涉及到餐饮服务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这几个部门都有相关的举报电话,也有相关的执法队伍。所以这几个领域出现的问题,分别对这几个部门投诉、举报都会很快地得到处理。如果是超市发现质量问题的话首先要做的是在不破坏包装袋的情况下确认包装袋内有异物的存在!其次要确定你自己想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如果你只想更换一袋食品的话,拿着它去够买超市可以调换的!如果你想要所赔,那么直接可以通过包装袋上的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和厂家取得联系,告诉厂家如果不给于赔偿,那么你将会在相关部门及媒体给于暴光!再有就是如果你想为广大消费者伸张正义的话,就可以直接和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各大媒体取得联系给于暴光!近两年国家对食品卫生抓的比较紧,你的这条信息足已让这个食品企业付出代价的!
9. 食品投诉案件怎么处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药监机关来说,和谐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而日常饮食用药用械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引起的投诉举报问题,受到各方面的关注。药监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正确而及时地处理食品药品监管中的投诉举报问题,这是构建和
谐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不断化解监管矛盾的持续过程。因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食品药品监管中投诉举报产生的根本原因,积极主动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促进监管的和谐。
首先,我们要分清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所谓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而投诉中的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非权益被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接受投诉的主体提起投诉,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只能作为举报处理。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人,投诉的违法事实涉及投诉者本人,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妥当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处理过程中,投诉案件和举报案件适用的程序是不同的。
其次,制定相关制度。为了及时而准确地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药械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药械质量等问题,根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确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和答复告知制度。
一、确定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为确保投诉举报受理的准确及时,特指定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为专门的受理机关,具体负责受理、汇总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举报和投诉。其它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应在当天交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的受理手续,投诉受理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投诉人的投诉,受理不及时或拒绝、推诿投诉人的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受理人的相关责任。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明确工作责任,实行“首问责任制”,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来局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接听电话要耐心细致、认真询问并及时、完整地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确定受理范围。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转交有权举报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对药品或者以食品冒充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监督管理、检验中发现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以及新闻媒体披露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强化快速反应和及时做好反馈,要求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后,在第一时间掌握药品的质量情报和案件性质,对举报、投诉的违反药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已超过两年的,不再查处;对举报、投诉的违反药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需立案调查的,及时按案件审批程序办理,迅速采取行动,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投诉立案后,对立案调查的或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将办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并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奖励;不需立案调查的或投诉人不要求答复的,也应以电话形式告知处理结果或实际情况,并且鼓励投诉人积极举报。做到了举报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三、确定处理程序。
1、受理人员应及时登记举报、投诉的内容,如实记载关键性信息,填写《举报登记表》;对举报内容,严格执行有关的保密规定。
2、《举报登记表》由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按类别及时编号,一般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局领导批示,紧急重大案件随时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及时交执法部门办理。
3、执法部门负责人接到《举报登记表》后,应及时落实稽查人员,拟定初步调查方案,对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4、案件办理结束,稽查人员应将查处结果认真填写在《举报登记表》上或以专门的案件调查书面回复,并及时反馈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由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告知举报投诉人。
再其次,分清举报、投诉案件的类型,作出相应的处理。
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是我们监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一刀切。在日常生活中,投诉举报人由于各自目的不同,所进行的投诉、举报情况性质也会呈现千差万别,大部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这样的投诉、举报,必须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并认真回复;而
有的出自某些投诉人个人意向,这类投诉多是投诉人存有私心,由于对价格、服务态度等不满,而随意说出子虚乌有的问题,目的仅是想让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或由于赔偿的原因,未得到相应、满意的索赔而向执法机关投诉,借此给被投诉方施加压力达到索赔金额目的;还有一些投诉举报人由于以前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个人心中存有怨恨或以政风评议为契机,甚至直接越级投诉,以莫须有的事由进行投诉,寻求监管机关忙于事件核查,以达到不可告人的心理满足。因此,在处理举报、投诉问题时,一定要抓住重点,分清主次,弄清案件性质,做到有条不紊,有理有据,认真核查,件件有回复,不可让人抓有口实,处于被动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