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连锁企业的管理怎么解决
1. 通知下发无跟踪确认执行差
总部有一些信息公告、促销通知或其他重要通知等会发送给各个门店,有时候通过邮件发送,有时通过通讯软件发布,而这里就存在有些门店没看到消息造成没有执行通告的情况,而这总部也无从即时确认传达是否到位,就非常影响执行效果。
2. 营业数据多且乱汇总难
各门店店长每日或定期通过电话、邮件等向总部汇报营业额、库存、出货量等,而这些信息往往是分散的、杂乱无序,非常影响查阅统计,汇总更是需要大量时间与精力。
3. 门店管理走形式隐患大
每个门店都有巡店人员,而这些人有时因为某些原因偷懒,并没有亲自去现场,而是选择用打电话的方式了解门店情况,代替现场巡店,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门店服务、安全、卫生等隐患问题。
4. 门店多人员分散考勤统计难
门店多,人员分散,不能有效监控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所以容易出现替班、换班等情况,而且不能被管理者及时发现问题,所以到月底统计考勤、结算工资也是个麻烦事。
5.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散乱存放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需要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但是这些文件往往散乱存放,不易查看和保留。
可以参考加盟六步法!
Ⅱ 怎么管理加盟商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管理好加盟商
1个中心
一个中心:我们要围绕本企业“共生共赢、创新创业”的经营理念去管理与服务我们的广大加盟商。共生是指企业与加盟商共同生存,失去现存的加盟商事实上是加盟商管理的巨大失败,加盟商的存活率是共生的考核指标。共赢是指企业与加盟商实现经济上、精神上的共赢与事业上的共同发展,加盟商的投资回报率是共赢的经济考核指标。所以说,我们在落实营销工作、考虑公司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加盟商的利益,用我们的同理心去理解我们的加盟商。让我们与加盟商一起跑赢市场!
2个态度
第一,加盟商不是上帝
加盟商是我们事业的战略合作伙伴,这个态度要明确。很多年来我们一直受“顾客就是上帝”思想的熏陶,导致我们在落实加盟商管理工作的时候唯唯诺诺,不敢向加盟商提出合理要求、不敢得罪加盟商,一些原则性的事情也说不出口,新手更是不敢说。顾客就是上帝是其他公司的口号,在我们企业是不讲这一套的。如果这样,我们的加盟商管理工作会适得其反,顶着不平等地位的压力去做加盟商管理工作不利于公司与加盟商的共生发展。公司与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共荣共赢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什么上帝,如果要有那也是互为上帝!
第二,加盟商仅是客户
加盟商是我们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品牌所有权归根结底都是我们企业自己的,它归属于市场,加盟商只有阶段性的品牌使用权,其不管做多大、多强都只是我们企业共同体的一部分,这种思维不能放弃,如果放弃将烦恼不断。不管做多大、多强的加盟商我们都不能盲从,盲从会使企业走进死胡同,我们应该满足大部分加盟商的共性需求,对极个别加盟商的特殊需要,可以据情共赢的去满足!
3个原则
第一,讲合同
根据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管理加盟商是最根本也是对双方最安全的。公司的加盟商管理考核有一项就是“合同履行率”,合同中的条款是公司与加盟商必须共同遵守履行的,也是我们企业评估加盟商贡献度、诚信度的依据之一。我们每一个营销工作者首先要吃透公司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合同管理好、服务好我们的加盟商!
第二,讲诚信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种素养,也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为人的信仰。诚信是一个人乃至一个企业的立足之本,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了诚信,那市场就将无法拓展,企业将很快死亡。同时,我们也要勇于对那些不讲诚信的加盟商说不,一个不讲诚信的加盟商不仅是企业的负担,更是我们事业的绊脚石。当然,诚信不是喊出来的,企业的诚信是靠我们每一位员工日积月累不断用行动去兑现承诺树立起来的,我们要言必行、行必果、果有效,一百次兑现承诺的丰碑禁不起你一次失信的摧残。而要做到企业诚信,就必须在我们企业内部做好员工的授权管理、岗位责任管理、严刑峻法机制这些企业基础性管理课题!
第三,讲度量
对于加盟商的要求,我们不能过度的给予满足,要知道人的欲望是永无止尽的。如果你今天给他降点价,明天他就学会了和你砍价;如果你今天给他一点货品的铺垫,明天他就有可能找各种理由来拖付或赖帐。今天你如果想要超越合同的范围而给予加盟商一点点的支持,那也要有条件、有政策、有策略的给,同时还得要有一个度,不能过,过了就是错,所谓的过错也就是这个意思。很多教训告诉我们,那些刁难无理、不讲诚信、不守规则的加盟商往往是被企业的迁就及纵容给宠出来的、给教育出来的,这就像我们家长教育孩子一样,如果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那家长一定是负有责任的。另外,对我们的加盟商要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的测量,测量什么?测量他的贡献度、增长率、异常性、诚信度及对公司营销策略的落实情况等等!
4个手段
第一,培训教育
加盟商是需要企业不断给予其教育的,从这一点来讲,我们要视加盟商为学生,要抱着企业是老师的这个态度去教育他、培训他。教他什么?培训什么?教他品牌经营之道、培训店务管理之道、用人之道等等,只要是能促进我们销售提升及品牌发展的方方面面都是可以的,只是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而已。当然,有的加盟商自身也有我们的可学之处,在教育培训的同时不要忘记向优秀加盟商的学习,老师向学生学习并不奇怪!
第二,督查监控
监控加盟商对市场策略的落实情况,是各个片区经理的重点工作之一,这一点不能放松,更不能懈怠。监控什么?按公司的《终端考评表》要求去监控,怎么监控?这就是我过去所讲的巡店、店务管理等内容,在此不予叙讲。其实,我们监控加盟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企业和加盟商能进一步的共同提升,能够持续的产生共赢,进而实现我们企业的战略目标。今天你和他称兄道弟,推杯换盏,对不达标的地方视而不见或者是见而不动、动而不达,这种行为其实是对你那个所谓的“兄弟”最大的伤害,我们要对那些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加盟商严格以待,不能因为他是客户、是“兄弟”而客气,相反你对你“兄弟”错误行为的客气事实上就是你对企业及加盟商的极不负责!
第三,求同存异
上面讲对加盟商的管理要讲究求同存异,“同”是什么?同就是我们品牌连锁的标准,是公司品牌经营的标准化、格式化与精细化,这体现在终端的形象、陈列、服务、色彩、价格、橱窗等方面。“异”是差别,是公司实施一地一策、一客一策、一店一策的战术性要求,我们不能用同一种营销手段去做所有的市场。这个“异”啊用在加盟商管理上还有另一层意思,也就是说我们的加盟商是要被分类的、他们是要被区别对待的、在公司内部某些方面是应该享受不同待遇的, VIP就是应该享有VIP的待遇,普通的就只能享有普通的待遇,他不高兴是吧!那也让他变成VIP再说!
第四,改善抢占
我们的加盟商并不是个个都是按合同办事、按规则出牌的人,对于那些让公司敬业且相对职业化的员工纷纷躲避的加盟商;那些无理由地打破游戏规则、不讲诚信与商业道德的加盟商;那些常常在合作中找茬、吹毛求疵、滥施淫威,把企业对他的尊重当作是企业的让步,将企业与客户之间正常相互尊重的关系破坏得一干二净,怎么都无法沟通的加盟商;那些对外传播企业负面信息及总说企业对他的支持不够或公司不到位,对企业与之沟通的努力视而不见的加盟商;那些常常设置障碍、封锁渠道消息,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丝毫不考虑企业的发展,拒不根据企业营销战略采取必要的市场行动的加盟商;还有哪些销售上不去或是销售不平稳的加盟商等等。凡此种种,我们应该加以改善,改善不了的应该毫不犹豫的给予清理,如果你犹豫那就是对市场资源的一种最大浪费,耗着的双方都是痛苦的,不如来个痛快!
对那些不以我们品牌为主导经营的多品牌加盟商,我们要主动出击与其它同一屋檐下的品牌抢占加盟商资源,比如扩大本品牌的库存量、提高本品牌产品的上架率与货柜空间等等。总之,要设法把加盟商的资金放到我们品牌上来。
Ⅲ 如何做好连锁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管理如下:
一、终端销售体系标准化
是指对店面选址、店面装修、整体形象、商品陈列、商品售价、折扣促销等都予以标准化,并将产品卖点提炼为终端推荐的统一说辞等,通过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岗位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将门店的职能从决策加执行模式转变为单纯的销售执行,这也是高效率低成本经营的基本要求。
二、终端库存管理标准化
门店主要的职能是销售,在库存方面的责任仅是实物的临时保管和提供补货信息,通过现代化的电脑信息系统,合理设定各店面的库存基数标准,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商品品类化管理,相应的补退货流程及标准等。并逐步推行自动补货模式,实现流动库存或者零库存,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管理的成本。
三、终端顾客服务标准化
服务标准化就是通过流程和内容的标准化来实现对服务水平的量化考核,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通过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的服务内容来规范门店的服务执行者。现代商业给顾客提供的应当是一种全面细致的服务而不仅仅是商品,这样才是培养忠诚顾客群,保证企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如通过会员管理模式将顾客服务标准化,营造忠诚顾客群,并且通过会员分析手段掌握消费形态的变化,提供必要的决策指导等。
Ⅳ 连锁业有什么制度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
连锁经营主要是“三连”。
第一、连品牌
品牌可以说是连锁企业的生命,它可是说是连锁企业服务和质量的保证。连锁企业之所以能够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是连锁企业的品牌效应在不断放大的过程。
因此,作为一个连锁企业而言,品牌连锁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于应该把它摆在一比较中心的位置。
第二、连标准
标准化可以说也是连锁企业的一个特性。在连锁企业中,标准化是保障企业进行低成本营运的基本原则,是配送中心和采购职能部门大规模高效运作的前提,这与战略目标的唯一化和明确化紧密相关。而且,连锁经营想要系统管理下属分部和加盟商,需要更加简单的方式和更短的途径,需要更加简单的程序完成复杂的问题,无疑,标准化是个好办法。连锁企业之所以叫连锁,就是因为企业的标准具有可复制性。标准化的内容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店铺标准化。无论企业如何扩张,都必须制定自己的主营业态,并且要有标准化的门店,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进货,统一标识,统一培训,统一促销,统一价格,统一服务。这样,有利于保持企业的统一品牌形象,确保消费者对品牌的统一的清晰的认知。个性化的门店会造成事实上的单店经营,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连锁管理。如果要求单店对不同商圈采用个性化竞争手法,商品库存资金利用效率由门店负责,就会导致整个企业的经营最终依赖于各个单店的经营绩效,同时必然带来扩张和管理上的困难,这与通过连锁经营实现快速扩张和规模效益是背道而驰的。
2、业务流程标准化。流程的标准化需要具备单一、简单、固定等特征。包括销售的标准化、库存的标准化、结算方式的标准化以及顾客服务的标准化等等。业务流程标准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有利于确保品牌定位的清晰性,确保对品牌的有效管理。其次,这样也有利于总部加强对分部及加盟商的考核和管理。
业务流程标准化的前提是店铺的标准化。如果店铺都是个性化的,每个店铺的管理就不可能统一,更多地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从而使得管理随意性增强,最终造成没有流程的混乱局面。
3、管理方式的标准化。连锁企业管理方式的标准化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对分布或加盟商的主要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的培训,还有就是在对各个分店的业绩考核上,主要是用销售额、品牌贡献率等指标来考核。管理方式的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用数字说话,因而,又被称为管理数字化。用数字管理企业虽不是最好的,但数据的产生是最真实的,我们如果能够将数据加以系统的收集、整理、提炼、分析,形成一套能够指导经营的信息加工系统,不论谁有没有经验,只要通过数据都能够对经营做出正确认识,那样我们的管理将更加简单化,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将大大提高,比起我们凭个人经验管理和经营会有天壤之别。
第三、连文化
文化连锁是连锁的最高境界。由于连锁经营并没有一般企业那样严格的隶属关系,相对属于一种松散性的“联邦”性质的组织联合体,总部给予分部或者加盟商的权利较大。因此,总部对于分部或者加盟商的实行有效管理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这个时候,除了我们之前说的实行标准化管理以外,还必须有文化上的管理。文化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培养分部和加盟商对企业远景、理念、企业价值观的认同感,培养分部与加盟商对连锁品牌的主人翁意识,增加连锁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便使他们能够自觉的维护连锁品牌的形象,并为连锁品牌的发展献技献策。 如果分部和加盟商不能对连锁企业总部的企业文化没有认同感,没有一种对连锁品牌的强烈的归宿感,奢望他们主动参与连锁品牌的维护,我认为是徒劳的。而目前国内的连锁企业在对其分部和加盟商进行培训时,往往容易忽略这一点,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分部和加盟商只注重自己的利益,而对品牌的整体形象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所忽视。
二、对消费者而言,每一种品牌都应该意味着一种文化。发展连锁店时,在连锁了标准化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连锁企业外在的品牌文化。在这一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是麦当劳、肯德基等国外连锁品牌。如麦当劳经营的不仅仅是汉堡和炸鸡等快餐,它的产品的背后有一个巨大的企业文化系统在支持。消费者在麦当劳消费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吃饭,还在于享受那种独特的文化氛围。 我国的经济现状摆在眼前。“产销瓶颈化”所以企业面临改革,造成了就业机会减少,社会压力增大,许多人失业,为了能减轻社会压力,解决“产销瓶颈化”问题,我们以连锁销售的经营方式,销售优质产品,连锁销售就是把我们以往传统的销售于网络销售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许多大企业公司都在运用网络,二十一世纪将是网络世纪,电脑连网、人际网络都将成为当今社会的潮流。
Ⅳ 怎么管理连锁餐饮企业
给你提十条,楼主你自己细琢磨:
一、明确加盟方与总部的关系。 现阶段许多连锁企业建立的加盟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比较脆弱的合作关系,双方既没有股份的制约,又没有共同发展的远景,完全是一种相互利用关系。加盟店仅仅希望借助总公司迅速发展并壮大,没有长期合作的意愿,总公司又贪图市场份额,在自身体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发展,能够起到联系的仅仅是加盟费和类似销售提成的费用关系。这种关系存在可转移性,如果合作不愉快,双方都可以另觅合作伙伴。因此这种连锁加盟是一种不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对于总部而言,“创建自己的通路需要大量资金、实力和产品,对销售渠道的维护和管理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而加盟店可以有效地规避通路的开发和维护费用。这本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趋利避害”的正常思维。问题是总部知道“趋利避害”,加盟店也同样知道“趋利避害”。它的根本目的,可能只是想“傍着总部这棵有名的大树”来追求更大的利益。因此,能够有效维系“加盟店”这种合作方式的根本纽带,就是最终的利益轴心。但从这个角度来讲,加盟店反而成了总部的“衣食父母”。因为总部可以凭借诸多加盟店支撑起来的规模优势,而更加声名远扬。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对加盟店的管理应该抱有一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帮人致富的平和心态,而不是上下级关系的绝对服从心态。
二、加盟工作要贯彻“双赢”的思想。 加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提供客户生财之道。总部以优秀的品牌、科学的管理、周到的售后服务给予加盟方实惠,而它们带来的是规模上的优势、品牌知名度上的提高、地理空间上的拓展和利润的增加。两者共同获利,达到双赢。因此总部要投其所好,给予他们真正关心的东西,如提供政策,配合他们做足生意。
总部各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做到“重加盟”。可能在实际工作中,直接相关的加盟管理部室已经在真正重加盟了。但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重加盟是个“系统工程”,它牵涉到许多相关业务实体、职能部门,只有在这个体系中形成了共识,并从行动上表现出来,才能真正做好“重加盟”。
三、苦炼内功。 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体系 商品品种和价格,是每个生意人最关心的东西。个体加盟已是而且也将成为主流趋势。作为一个利益驱动体,他加盟的目的无非是想赚钱获利,把生意做好。因此,哪里品种多、价格优惠,哪里就成为他们进货的目标。因此,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自身建设,解决“产品开发、品牌工程和管理创新”这三大问题,来创造新的核心竞争力,用“吸力”而不是“拉力”去巩固提高连锁体系。连锁企业的发展不是简单的将自己的模式完全复制,而是一种资源整合,这种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这种事例是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整合,从而加速企业的物资流通,保障信息畅通,使企业充满活力。
四、注重管理培训。 由于加盟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上往往是经验式、习惯式的管理。特别是加盟体系中往往是夫妻店、亲族群为多,管理模式往往被忽视,或者无法执行。因此,在注重技术培训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管理培训。在考察加盟和加盟培训中,多向加盟者沟通,在理念上达成默契,在企业文化上达成共识。
五、完善加盟体系开店系统。 国际上特许制度发展到今天,连锁零售已成为它的特征之一。而连锁的核心就是要开发一套设计科学、流程合理、高效运转的、标准化的、可以复制的开店支持系统。没有这个前提,特许加锁经营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麦当劳、班尼路和一些国际名表、名化妆品连锁的扩张能力和单店经营成功能力很强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系统,这个系统可以放到任何地方去复制。有了这个系统,开店可以采用直营、特许经营、合资、输出管理、托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
六、 创新管理模式 。 为加盟店提供专职指导服务 由于加盟体系双方的合作基础比较薄弱,加盟方很难从总部得到经营指导上的各种支持,对总部的满意度较差。因此公司总部应该从组织结构上进行调整,专门成立对口部门,聘用有实际门店管理经验的人员加强对加盟店的指导和帮助。特别是现在市场的竞争越趋厉害,那些处于大卖场边上的门店,更希望依靠总部的力量,在门店经营管理上,讲究策略,和卖场展开竞争。
七、 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 良好的售后服务是巩固加盟体系的有力保证。连锁零售业中的配送是加盟店意见比较集中的环节,好销的商品点不到、商品窜号、坏商品退调手续的繁甭等问题,都是制约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更高服务质量的瓶颈。因此如何保证配送的准确率、减少缺损率、提高服务水平和满足程度是连锁零售企业的重要工作。
八、 加强营销策划的组织力度 。 由于利益矛盾,加盟方的营销策划往往很难融入到总部的整体活动中去。因此总部应该更多地从 “ 双赢 ” 角度考虑,为加盟方制定营销策划方案。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a 、根据每个加盟店的不同状况制定详细的营销方针,并且多征求加盟店经营者的意见,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形成营销方案。
b 、总部只拿出基础的营销方案,让加盟店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善和创新,然后由总部再进行整合。这种办法动作得好,可以大大提高加盟店的积极性。
九、 培育试点门店, 发挥示范效应 。 通常地说,加盟合作前期的市场培育往往是很重要的。既然许多加盟店在加盟之前的经营方法很不成体系,那么公司总部更应该在合作之初摒弃浓厚的功利色彩,真诚地扶持加盟店进行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或者起码可以先选取一部分 “ 向心力 ” 较强的加盟店进行试点扶持,用 “ 样板工程 ” 发挥示范作用,并以此来消除大家的抵触和戒心。试点操作取得成功之后,借此向大家广泛推行公司优越的经营模式及相应理念,并让其他仍然犹豫不决的加盟店来参观试点店;在公司指导下取得了多大成功,利润增长了多少,用真实数据来赢取其他加盟店的信任和尝试。在试点经营和操作推广的过程中,应念念不忘经营思想的渗透和观念的提升,使大家在从尝试到模仿、从拘谨到解放的操作过程中, “ 潜移默化 ” 地感受到新型经营理念带来的巨大利益。
十、 建立畅通的意见反馈机制 。 企业和加盟店本身存在距离,许多信息不能及时地进行传递,当信息传递不及时现象发生时,会给双方的工作带来制约,许多工作因为对方没有及时有效地配合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并且这种不协调日积月累造成了双方面对立的局面。因此,如果能够设立专职的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反愧监督执行等工作,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双方进行沟通,将更有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
自营的店面怎么管理进账出账现金:主要是收银员,付款结账程序,商品进出库等做好安排即可。
Ⅵ 要开办连锁公司的条件和手续
先向加盟商取得加盟资格,再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具体步骤如下:
1.需准备店面房产证复印件,是租的房子还要租房协议书;
2.身份证复印2张 ,一寸照片5张;
3.到当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再到税务所办税务登记证,现在好像还得办行业代码证,在质检局;
5.拿到税务登记证后申请发票,发票申请分2种:第一,按定税方骇,即每月不管有没有营业额都是每月交纳相同的税额;第二是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每月按税率缴税;
6.整个过程收费大概在500元左右,时间大概是15-30天,这个各地不同的。
Ⅶ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