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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代理加盟是真是假 2025-06-01 05:44:54

连锁对加盟店的监管不到位

发布时间: 2021-06-14 02:01:44

『壹』 我们是一家做连锁加盟的企业,商务局现在在查备案,说不备案就要被罚款,想问问商业特许企业如何备案

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正迈向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条例》中规定的强制备案制度,属于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特许企业如果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不仅可能会遭到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最高额度罚款10万),还有可能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甚至影响到特许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特许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备案的问题。但备案制度是一项新生的事物,好多特许企业对此制度规定并不了解,对其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备案手续,笔者根据《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平时办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的经验,就特许企业如何备案进行介绍。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
要求特许人备案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备案中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备案登记的主体范围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主体。根据我国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确认企业身份的唯一有效证明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因此,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之真实性成为备案管理之首。
2、备案登记的企业应该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首先,顾名思义,“直营店”应当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其中,“拥有”应当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应包括控股拥有的情况。此外,考虑到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分工较细,即使是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企业可能也存在着不同的分工---可能有的企业只作为特许人来从事业务,而有的企业负责经营店铺。因此,如果特许人的关联企业能够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我们认为就应当视同特许人本身满足了“两店一年”的要求。《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均未定义 “关联企业”的含义,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做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我们认为该定义是可以适用在判断特许人是否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与特许人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就应认为特许人满足了该要求。
第二,还应当注意到,直营店的业务应当是与特许业务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比如,如果特许人的直营店是从事快餐服务,但其特许业务从事的是衣物干洗,很显然,这时特许人的直营店并不能够证明特许人在特许的业务领域(即,快餐服务)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运营模式,这并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的立法本意。因此,直营店铺运营的业务必须与特许业务相同,方才可以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第三,直营店的品牌也必须是与特许业务的品牌相同的。假设特许人在甲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并且拥有在甲品牌下运营的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许人从未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那么,由于证明某一具体品牌的运营模式和市场前景是需要时间的,如果特许人拟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在甲品牌下能够成功地运营快餐业务是不够的。因为特许人能够在甲品牌下成功运营快餐业务,并不意味着其在乙品牌下业内也能够建立成熟的商业模式。因此,从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角度出发,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的。
第四,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外,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另外,《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1年以上,不仅是指该企业应成立并经营1年以上,而且对其拥有的直营店也要经营1年以上。
3、登录号的获取
登录号是特许人通过网络申请备案的唯一身份凭证,特许人在获取商务部备案系统网站登录号以后,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即可进行备案页面的备案操作,上传和修改文件。
通过登录号的投放和获取,保证特许人能在自己的空间中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备案机关的管理,将不确定的安全因素降低到最低。
领取登录号只是申请备案前的一个身份审查过程,正如企业办理登记以前应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表格一样,属于备案前的准备工作之一,不属于《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开始之日。正式申请备案时间应从特许人获得登录号以后通过网络提交全部文件资料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系统中规定了三种确认身份的方式,一是特许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二是特许人委托自然人办理;三是特许人委托协会、法律机构等中介组织办理。根据不同的方式,为了确保经办人的身份,依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不同方式所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一,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第二,特许人授权其他自然人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受托人携带: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特许人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如果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第三,特许人授权其他中介组织办理的,首先应该审查授权是否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从而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然后要求中介机构的经办人携带: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人给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中介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4、经营资源的填报
特许经营活动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在备案登记时应填报相关经营资源。
第一,对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等不能单独认定为特许经营资源,而应结合其他资源一起填报才符合立法的要求,并且填写为已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也就说仅仅有受理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通知书的特许经营企业不符合备案的要求,不能通过备案。
第二,对于提交的版权机关登记的相关版权,如果为企业标志类版权登记,应填写授权内容为“企业标志”;如果为非企业标志类版权(经营手册)的,则填写授权内容时应选择“其它”。
第三,在实践中,许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是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授权许可或转让的。如果是授权许可使用的,必须填报由权利人授权或经有权国家机关备案的文件,并且该授权或备案应显示该特许企业具有转授权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对权利人为国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其授权书应该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果涉及权利转让,必须填报国家有权机关出示的核准转让证明。
第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注明的权利享有范围应与特许人的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比如,特许人经营的餐饮,但许可被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的保护类别却是服装就显然不相符合。
另外,如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权利证明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登记或颁发,应当根据我国关于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5、提交PDF文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备案文件中的(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等七项内容,备案系统要求特许人在备案的时候提交的电子文件格式统一规定为“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系统不接受其它文件格式。因此,这就要求特许人须把提交的文件以扫描或拍照方式输入计算机并制作成PDF文件。
6、网上备案申报
特许人须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端登录页面: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在左侧“企业登录”处输入备案机构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码,密码有大小写之分。首次登录后,系统会强制要求用户修改密码。系统会列出在领取号码时录入的经办人信息供用户核对,并补充输入“联系人手机电话号码”这一项,点击保存后系统会自动退出。
退出以后,系统会直接跳转至登陆页面,直接输入备案机关核发的用户名及上述步骤中设置的新密码,系统左侧立即提示特许人名称为备案申请人,即特许人企业名称,同时注明备案机关的名称是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此时显示的备案企业备案状态一般为“未提交”(还有已申报、已备案两种状态),同时备案号显示为空白,待备案通过后即可显示备案号。
用户可以看到所有填报的资料,可以点击“另存为word”把申报表格保存,经核实无误后,也可以点击“申报”提交申请,同时在申报后,该备案企业的备案状态变更为“已申报”。此后,用户将不能再自行修改申报材料内容。
7、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及备案后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上述规定的起始时间以备案机关收到申请备案的特许人网上申报材料之日计算,如果特许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备案机关会要求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在7日以内补充有关资料。需要补充资料的,起始时间从申请备案的特许人补交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就以下内容进行查询:(1)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2)特许人的备案时间;(3)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4)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目前仅能提供特许人名称、备案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备案时间,即便电话咨询,其他的项目也不予提供)
特许人在完成备案以后,在经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原备案资料的变更,因此《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在备案资料发生变更以后30日以内,通过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管理”提出变更、修改的申请,备案机关会根据特许人的基本资料以及企业向备案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内容,批准或驳回该变更申请,并通过系统发送给申请变更的特许人,如果批准修改,特许人则可以在企业端修改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1)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4)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备案管理机关发现已经通过的备案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核实情况后,有权直接撤销该企业备案,通过特许人预留的电子信箱通知备案特许人,并在撤销备案企业名录中予以公布。
上述规定是为了建立完全公开透明的商业告知体系,确保为公众选择、了解特许人及其项目开辟畅通的渠道。

『贰』 连锁经营十六常见个问题

问题一:连锁就是复制

问题二:连锁经营一定要坚持“六个统一”

连锁最初传入中国时,许多连锁企业认为连锁经营就是要追求“六个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营销策略、统一价格、统一核算。以便于自己品牌形象统一,给消费者传递的信息统一。 “六个统一”观念极大的束缚了连锁事业的发展。近些年来随着连锁在国内的深入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连在统一的思维下需要根据企业和市场环境做出灵活的调整。

问题三:连锁终端要卖企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

许多连锁企业追求在自己的连锁终端向顾客提供最优秀的产品或服务,认为这样做吸引顾客,创立品牌,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就在于许多连锁经营商对于自己的盈利模式不清楚。提供最好的产品或服务并不难,难点在于所有的连锁终端都能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吗?不管对于技术标准的操作要求和成本控制,还是对于物流配送的可行性,连锁企业必须进行全面的衡量判断,不能想当然。

问题四:管理制度完善了,管理自然就到位了

许多连锁企业会制定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自己的连锁管理体系,并通过发放各种各样的管理手册,希望通过手册来加强对连锁店的管理,认为手册完善了,管理也就到位了。这仅仅是起步阶段,连锁店有了手册不见得就有了管理。一是有些东西并不是靠手册来形成的,比如企业文化这个影响企业发展的核心因素;另外,管理执行是存在许多企业的问题,就算相同的手册在不同的人来操作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结果; 而且,手册的固化需要不断的强化培训和督导,日积月累才能逐渐形成大家的共识和操作依据。最后,在连锁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升级自己的管理体系。

问题十六:忽视连锁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经营风险

发现国内的连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基本上都要经历一些固定的阶段和经营风险:

1、 个体的第一桶金

2、 连锁萌芽

3、 第一个风险:单店盈利开始下降

在经历了迅速而短暂的原始积累和规模扩张后,企业首先开始出现门店盈利开始下滑的局面,甚至有些以前盈利良好的门店也开始出现预警。一般问题会出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更新、门店选址方面。

4、再扩张

企业在解决第一次风险后会进入一个规模扩张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就是大规模的建店,完成战略转型。

5、第二次风险:扩张太快导致管理混乱

面对如此多的门店和越来越复杂的业务流程,企业内部出现了混乱,包括思维和文化混乱、业务部门效率低下、人才紧张、成本急剧飙升、人员流动加快、产品不再受顾客欢迎、资金预警等等,似乎所有的问题在一夜之间爆发,企业决策者夜不能寐,这时应有壮士断臂疗伤的勇气和决心,梳理盈利模式,建立并完善连锁管理体系,建立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寻求战略资源渡过危机。

6、 创新循环

渡过危机的企业开始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并意识到创新的重要性,在产品、管理体系、营销、、三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交换等各方面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强化和稳定自己的盈利模式,企业会进入成熟发展阶段。

『叁』 开加盟店失败有哪些原因

一、加盟动机偏颇
再优秀的连锁体系也不可能保证所有的餐饮加盟店都能百分之百地经营成功。以日本的摩斯汉堡(Mosburger)为例,日本人相当自豪其百分之九十五的高成功率,但即使如此,也表示有百分之五的失败率。该公司从一年间的一千位加盟应征者中严加挑选,最后缔结契约的仅是其中的百分之五,即五十人。尽管这五十人具备了强烈的创业意愿,和总公司具有同样的经营理念,最后的结果也不过是百分之九十五的成功率。
从国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偏颇。以为一旦加盟,就可以躺着什么也不干,一切由总部来管理。连锁总部是拥有若干在他处经营成功的实绩,但在他处由别人(总部加上加盟店主)经营成功的例子,并不表示在本地由你和总部经营就会成功。必须牢记,总部和加盟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业体,总部提供(销售)给你的,只是一套加盟营运组合,你必须按照它的经验和指导,按部就班而切实地去执行,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二、加盟时资金调度失常
由于急于创业开店,有些加盟者为了筹措加盟金、权利金及开创费用等而到处张罗、甚至借高利贷也在所不惜。一旦开店,虽然生意也还算顺利,但是每天为了筹钱偿债,无心完全投入于事业的经营。本该在阵头领军的经营者,一旦因为资金的调度而离开第一线,店内其他员工马上会受到影响,于是服务品质逐渐低落。而顾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也会逐渐远离该店,当然业绩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来生意还不错的店面往往就因为高利贷而拖垮了整个事业。
三、加盟前未作详细调查
这种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某些加盟者对于将加盟的连锁总部认识不清,总以为先加盟进去再说,以后有了问题,总部自然会出面协助解决。结果开店以后,总部什么经营指导也没有,有困难与总部联系也未见回音,这才发觉上当。
四、签约前未考虑周密
许多加盟者在签订契约之前,或因为契约条件较为有利,或因为害怕被人捷足先登,或认为早加盟可以节省加盟金,在契约内容未完全搞清楚,或因为契约内容太繁杂而懒于了解,就贸然在契约上签字盖章,因而失败大有人在。
五、自己不努力反怪罪总部
虽然是加盟店的老板,却不愿亲自经营。花钱雇人当店长,给的薪水不高,却又希望这位店长能从早到晚为你卖命。另外,自己不做相当的投入,营业成绩不佳却怪罪总部指导不力,没有什么实际的诀窍和办法,完全一副“我倒霉、逼人不淑”的模样。
事实上,加盟店和总部是命运共同体,事业成功需双方都付出相当的努力。如果加盟者以为自己是出钱投资的老板,就跷起二郎腿,等着总部赚钱给你,就未免过于太真。
“同行竞争店已经在本区出现,总部却一点对策没有”;“立地环境已经改变,但总部却没教给一点应对之道”。不错,客观环境改变了,但你是否也及时跟总部反映,同时加上你的观察意见呢?自己不做相对的努力,往往注定要失败。
六、加盟店主另有事业
加盟者开店之初,按照总部的指导拼命地工作,事业蒸蒸日上,最初投入的资金都得以收回,于是志得意满,开始找寻其他赚钱的机会。不幸的是新的事业由于未摸到窍门,以致嫌来的钱统统赔进去,原来的门店也由于无法两面兼顾而导致业绩下降,最终由于资金无法周转而失败。
七、对自己的经营能力过于自信
连锁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加盟营运组合”,并不像一般的专利那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很难和价值感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总部提供的店名、产品以及顾客的信赖感等,很难有个标准尺度来衡量。整个连锁体系的力量和诀窍,很难在第一线的店铺现场用肉眼看到。而支持事业成功背后的加盟营运组合,其功效也难以认定。很多加盟者都犯了这样的错误:虽然在开店之初得到了总部的许多帮助,但由于当时拼命工作而忽略了这一点,一旦业绩稳定,就总认为是自己努力的成果,对于总部所谓的秘诀和实际指导,早已抛到脑后,认为没有总部也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就足够了。于是对总部的指导不愿接受,对总部的命令不愿执行,对总部的促销计划不予配合。由于过于自信,加盟店逐渐远离总部而招致了失败。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八、过于喜欢摆老板架子
有些加盟者以前是上班族,“多年媳妇熬成婆”,总认为这下自己当老板,就必须摆出老板的威风,对于每一位员工的工作,总要婆婆妈妈地予以干涉,而不懂得授权,致使员工情绪低落,影响经营业绩。
九、擅自变更作业规定
有些加盟者一旦熟悉了整个商店的运作,就会觉得总部的若干作业规定不尽合理,如果是基于善意而向总部提出,总部也会乐于接受。但如果是自作主张就会出现问题。特别是在销售的商品在自家店内加工制造的情况下,如果是改变制造的方法,或是更改加工的时间,或是调换作业的顺序,以致总部的种种规定都不予在意或不予执行,那么加盟店实际上已失去了总部的支援,成为孤军奋战了。
总部的种种作业规定,一定有其强势特色,擅自更改就丧失了它的特色,尤其品质方面更是如此。品质一旦不稳定,特色一旦丧失,顾客是很敏感的,慢慢地就会远离而去。
十、得不到家族的同心协力
加盟连锁事业最先一定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和支持,如果能获得包括父母妻子儿女的全家族同意,那就更好,因为一旦有事,这些人都是你的后援部队,都将发挥“内助”的功效。

『肆』 采用加盟店方式连锁经营带来的风险有哪些怎样控制这些风险呢

1.加盟形式的连锁经营,会有一定的限制性的条例,比如:货品的品牌必须为加盟品牌无法丰富化、必须遵守合同的限制性约定等
2.加盟性质的就必然有加盟的费用,这会是一笔风险较大的成本
3.由于有些加盟经营带有技术性,所经营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控制方法:
1.加盟品牌连锁经营,就必须对其公司的产品从生产、运输、上架等都有所了解,最好是亲眼所见,不要只看形象店里面的成品。真正有实力的厂商,会从生产到销售有整套的管理方案。
2.看加盟品牌的产品是否多样化,符合地区消费需求
3.预测加盟前期的大致投资成本,衡量成本回收周期,记住不要相信加盟商的数据,必须就你所加盟地区的基本调研数据来进行核算。
4.自我评估是否具有技术性加盟经营所需要的条件,如果具备综合上面的情况再进行投资。
5.劝一句:加盟有风险,投资请谨慎。

『伍』 我是连锁加盟店,每月交管理费。如果公司统一配送不到位,又不能私自采购,加盟店应该怎样做

先跟公司反应你这边的情况,让他们给出具体解决方法和时间。再次以后下单根据到货时间规律做下调整。最后考虑万一公司没能解决,自己货源的问题。找批发市场做调查。

『陆』 连锁企业的管理怎么解决

1. 通知下发无跟踪确认执行差
总部有一些信息公告、促销通知或其他重要通知等会发送给各个门店,有时候通过邮件发送,有时通过通讯软件发布,而这里就存在有些门店没看到消息造成没有执行通告的情况,而这总部也无从即时确认传达是否到位,就非常影响执行效果。
2. 营业数据多且乱汇总难
各门店店长每日或定期通过电话、邮件等向总部汇报营业额、库存、出货量等,而这些信息往往是分散的、杂乱无序,非常影响查阅统计,汇总更是需要大量时间与精力。
3. 门店管理走形式隐患大
每个门店都有巡店人员,而这些人有时因为某些原因偷懒,并没有亲自去现场,而是选择用打电话的方式了解门店情况,代替现场巡店,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门店服务、安全、卫生等隐患问题。
4. 门店多人员分散考勤统计难
门店多,人员分散,不能有效监控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所以容易出现替班、换班等情况,而且不能被管理者及时发现问题,所以到月底统计考勤、结算工资也是个麻烦事。
5.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散乱存放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需要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但是这些文件往往散乱存放,不易查看和保留。
可以参考加盟六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