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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企业特征

发布时间: 2021-06-10 00:09:15

① 连琐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

② 申请成为连锁加盟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只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三,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
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连锁加盟许可证申请条件包括:
1、申请主体主要的企业
2、企业拥有两家直营店
3、主营店和直营店要有相应的资质(例如:餐饮行业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
连锁加盟许可证备案的好处:
1、特许经营备案之后,企业的招商加盟资格将在中国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公司,对企业招商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2、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比没有特许经营备案的竞争对手有更好的品牌形象。
3、避免商务部门对未备案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处罚,避免与加盟商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利法律后果(例如退还加盟费、赔偿加盟商损失等) 不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风险

③ 什么是连锁企业

一、什么是加盟连锁?
所有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加盟连锁是企业之间为了共同利益结合而成的事业合作体,各成员店是独立法人,具有较高的自主权,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以达到共享规模效益的目的。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
二、加盟连锁的特点:
1、成员店拥有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核算权。
2、总部与成员店之间的关系是协商与服务的关系。
3、维系加盟连锁经营的经济关系纽带是协商制定的合同。
三、加盟连锁的优缺点:
优势在于,其门店数量基数大、利益直接,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连锁系统集中管理指导,有利于提高门店的经营管理水平;统一进货,有利于各门店降低成本,享受规模效益的好处。因此,加盟连锁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它既具有连锁经营的规模优势,又能保持独立小商店的某些经营特色。但是发展规模和地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过去几年我国的连锁经营业务不管从企业数量还是销售规模,每年均以百分之二十几多的速度增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加快了经济增长的模式的转变,从第二产业加速向第三产业转移,从投资拉动和外贸出口加速向提升内需方向转移,连锁经营属于高端服务业,又直接面向国内广大的消费群体,对提升内需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它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④ 法律:连琐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

你好,连锁分直营和加盟两种。直营就是总公司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管理很多个小的连锁企业,企业之间资本相互不独立,都属于总公司资本,经营管理也比较集中统一,连锁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有总部规章制度约束,很多个连锁企业形成一个大的法律主体;加盟就是个人进行一定规模投资,和总部签订联营合同,双方只受联营契约约束,合同之外,每个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不属于总部,形式上比较松散,像很多温州生产打火机、灯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属于这种,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两种连锁企业并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条件,经总部特许,可以由直营转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转为直营店~不懂的话,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绍~~~~~比较长哈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三、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另外,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这种联营方式已经纳入合伙企业范畴,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营主体了。因此,加盟连锁也不属于合伙型联营这种形式。

3、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

排除了以上两种联营模式,加盟连锁这种联营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约型联营了。契约型联营是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作,但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加盟连锁的这些特征也正符合契约型联营的要求。

四、连锁企业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连锁经营的突出优势在于顾客只需在任一连锁店签约,就可以享受全部连锁店的服务,这就及大地方便了顾客,也促进了连锁经营的迅速发展。但是,如果顾客在签约后,与连锁店发生有关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解约等方面的纠纷,也就是合同上的纠纷,该找谁去处理呢,特别是与非签约店发生的纠纷?

1、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虽各连锁店在门面装修、标志标牌、员工着装上都是一致的,服务标准也一样,会给顾客“一家人”的感觉。但是,从法律上讲,它们各自有营业执照,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方对加盟方要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方的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加盟方的经营自主权还是在加盟方手上,因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资者及风险的承担者。特许方与加盟方虽然有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的联系,二者对外是独立开展经营的。因此,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2、加盟店之间互相不承担合同责任

前面说过各加盟店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基于共同加盟某一业务而发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为互相为其他连锁店的顾客提供服务。顾客与某一连锁店签约后,就与签约店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顾客签约店与顾客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非顾客签约店为顾客提供服务是基于加盟连锁协议的约定而为,对顾客而言,这是一种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照此规定,非顾客签约店作为第三人不向顾客(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签约店(债务人)承担。

五、连锁企业侵权责任依过错确定

连锁经营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侵害顾客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形。对在加盟店发生的此类纠纷,如果顾客依法选择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是加盟店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1、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情形

对于在连锁经营中与顾客发生的纠纷,如果顾客选择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这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该加盟店是否为签约的加盟店,只要顾客是在该店受的的侵害,该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对特许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与特许经营规范无关,完全是由于该加盟店的过失造成的,如一洗车加盟店不慎将顾客的车辆碰伤、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该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方无关,因为特许方对此并无过错。

2、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许方的操作手册服务顾客的过程中造成了顾客损害,这说明特许方对此有过错,特许方与加盟店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操作手册,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方法、服务技术方面的指导,实践中特许方还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设备、材料等。这就要求特许方的经营技术成熟可靠,并有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方在经营上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服务顾客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生侵权事件,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

另外,加盟店往往还受权使用特许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方依法负有监督加盟店的服务质量的义务。如果因为特许方的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了顾客损害,特许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⑤ 1.连锁门店的特点有哪些 2.连锁企业门店运营管理的作用是什么 3.从哪些方面制定对门店运营质量考核的

1、连锁店具有经营理念、企业识别系统及经营商标、商品和服务、经营管理四个方面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形成专业管理及集中规划的经营组织网络,利用协同效应的原理,使企业资金周转加快、议价能力加强、物流综合配套,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2、作用: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3、经营过程的成本控制十分重要,少一分开支就等于多出一分利润,把成本压缩在较低的范围内是绝对必要的。同时,规划好进货策略,调节好周转速度,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方法。

学会管理员工。虽然连锁加盟后,总部会在员工管理上提供一系列培训,会给加盟商提供相应的支持,但是,远水救不了近火,连锁加盟者需要从源头上找问题,真正融会贯通,学会如何管理员工。

加盟总部协调共进。连锁加盟者在选择加盟总部时,一定要选择一个能为加盟商提供切实支持和指导的加盟品牌,选择那些能很好与加盟商合作共赢的品牌。

(5)连锁加盟企业特征扩展阅读

连锁门店知名企业

在全球中,麦当劳、汉堡王、必胜客、吉野家等是全球知名的连锁快餐店。另外7-11是全球最大的连锁便利店。此外,家乐福、HMV、玩具反斗城等亦是全球较知名的连锁销售店。

在香港,一些较知名的连锁式超级市场有百佳及惠康,屈臣氏及万宁是香港知名的连锁式保健及美容专门店。另外连锁式百货公司包括马莎百货、吉之岛等。OK便利店是香港里知名的便利店。

在2005年,全球最大的零售连锁店沃尔玛是世界上总销售量最大的公司。

⑥ 加盟商的特征特点

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在外地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有自己的会计记录和相应的会计制度。

特许加盟的概念
一、特许加盟的概念
特许加盟(连锁)恐怕是当今商业界最流行的词语了。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公司也遍布各个行业的各个角落。那么,什么是特许加盟呢?特许加盟又有什么好处呢?特许加盟为什么会成功呢?不清楚这些问题,就不会做好加盟事业。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加盟的解释
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特许加盟的特征
(1)特许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特许加盟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加盟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只有使特许人获得比他独自直营更有效率的发展,让受许人获得比独自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加盟才能进行下去。
(3)特许加盟是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组织形式。特许加盟使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受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和时间、资金等创业成本。
总之,特许加盟是二十一世纪开店创业的新趋势、新潮流,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她将为许多创业者带来新的创业机遇和赢利前景。
二、特许加盟经营的成功率
1997年9-10月,盖洛普调查显示:90%以上的受许人表示,他们的特许经营可算成功或很成功。其中18%的人超越了期望值,48%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期望值,24%基本满足了期望值。2/3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他们独自开创相同的产业,他们就不会取得如此的成功。几乎2/3的人表示,如果再有这样的机会,他们还会购买或投资相同的特许经营。 实践调查证明:加盟创业的成率为95.5%,独自创业的成功率为4.5%。

三、特许加盟的优点
1、由于总部拥有的品牌、商标、经营管理技术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无论在时间上、资金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2、优秀的总部,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不必自设开发部门。
3、由于总部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等,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鹜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工作。
4、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生活习惯等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5、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等,都可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则因总部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杂项装备等,都可以便宜的买进。
6、开张前的职前培训等工作,都可以由总部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
7、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部为后盾,可以作为支援;
8、自行创业则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部咨询,做立地条件评估,甚至总公司帮助选址。
9、由于总部对周围的环境随时作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
10、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部的成功,也等于帮助总部拓展市场,因此总部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制度与福利

⑦ 餐饮连锁经营具有哪些特点

1. 餐饮直营连锁的特点

(1)统一资本, 扩大规模

餐饮直营连锁各个成员店之间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 资本必须属于同一个所有者, 归一个公司、 一个联合组织或一个人, 由同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开办分店。
直营连锁的大资本是为了扩大餐饮经营规模, 追求餐饮规模效益而产生的, 同时, 直营连锁以较大的经营规模、 经济的进货成本,
在提高规模效益等方面显示了很大的优越性。

(2)经营管理统一

餐饮直营连锁由一个决策单位即餐饮连锁总部决定各连锁分店的经营种类, 集中采购以争取数量折扣, 并将原料运送到各餐饮连锁店铺, 统一决定销售政策,
制定统一的推销方案, 统一餐饮店的布置等。 直营连锁的经营管理权完全集中在总部, 由总部根据统一的事业规划方针, 高度集中统一管理, 店铺只负责生产与销售业务。
店铺的经理人选及员工聘用、采购计划、 销售方式、 广告宣传等都根据总部的指令行事, 经理人及员工的工资、 奖金均由总部确定。

(3)管理制度规范

餐饮直营连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其管理制度规范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和业务操作规范两个方面。 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政策、 经营理念、
经营管理计划等内容规范统一; 业务操作规范主要是指各个业务部门在不同作业管理上的手续、 方法等方面的规范统一。

2. 餐饮特许连锁的特点

第一, 在一个特许连锁组织中, 设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 特许连锁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 总部是转让方, 加盟店是接受方。
特许连锁是通过总部与加盟店一对一地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

第二, 特许连锁的所有权是分散的. 经营权是集中的, 即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直营店除外), 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总部。
特许连锁关系主要是总部与加盟店的纵向联系, 加盟店之间没有横向联系。

第三, 总部在给予加盟店所必需的信息、 知识和技术的同时, 还要授予店名、 商号、商标、 服务标记等, 即给予加盟店在一定区域内的垄断使用权,
并且在加盟店开店后继续进行经营指导。 加盟店对于获得的这些权利和服务, 以某种形式(如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百分比等) 给总部支付费用。

3. 餐饮自由连锁的特点

第一, 拥有一个或几个核心餐饮企业作为主导企业, 有众多分散的餐饮商加盟成为成员。 这些餐饮商一般是小型的, 也是独立的, 资产归业者所有,
经营者就是所有者。

第二, 核心主导企业与各加盟的成员企业是通过合同作为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合 同是各成员之间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的,
而不是像特许连锁那样的固定合同。

第三, 加盟的成员企业在所有权、 经营权和财务核算方面都仍保持着自主性和独立性, 在此前提下统一进货、 统一管理、 联合行动,
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连锁总部的要求,包括交管理费、 接受指导和从总部进货等。

第四, 自由连锁的核心是共同进货, 对总公司而言, 自由连锁店铺是总公司有力的分销渠道, 从而形成了自由连锁重要的“联购分销”机制。

第五, 自由连锁组织的总部分两类: 一是单独设置; 二是由核心主导企业兼行总部职能。更多信息,请关注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⑧ 特许连锁 直销连锁 自愿连锁各有什么特点

直营连锁
一、概念:连锁经营企业是以一个资产的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投资和发展连锁分店,并对投资的所有分店,在人事、财务、采供、经营、销售、服务等直接进行直接的、全面的、统一的管理,而个分店则在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若干个统一”的全面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连锁组织的形式。
二、特征:所有的连锁分店都是属于同一连锁企业的法人主体。
连锁企业对各分店管理权限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三、优缺点:
优点:管理规范化的程度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强;可统筹配制资源,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可较好的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全面落实企业的发展战略。
缺点:连锁企业的扩张分店的资金的投入大,运行的成本高;企业要全面承担发展分店的失败及亏损的风险。
特许连锁
一、概念:
在商誉、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的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契约的关系,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许给愿意加盟的其他企业使用,并按主导企业的要求,在店名、店貌、经营、价格、服务管理等方面对这些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的、规范的培训、指导和管理,使这些加盟的企业成为主导连锁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下的加盟连锁分店,加盟连锁分店按契约的规定向主导连锁企业缴纳一定加盟费的经营形式。
特许连锁的含义归结为三点:
–特许连锁是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契约主要内容包括总公司赋予加盟店的所有权利、加盟店应承担的包括权利金、加盟金及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的义务。
–总公司容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名、商标等企业标志,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有关的技术并加以指导,加盟店在总公司的指导下进行运作。
特征:必须要有一个主导的企业;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的体系构成:总部+若干直营连锁店+若干特许连锁分店;一个连锁经营体系内存在多个企业法人;总部对特许加盟分店不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优点:主导企业扩张连锁分店的资金投入和运行成本低;扩张的连锁分店的速度快;主导连锁企业扩张分店的市场风险小。
缺点:连锁经营体系内可能产生不规范的、有损连锁经营整体利益的行为;可能造成主导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流失。
二、类型:
1)、经营模式的特许
2)、知名品牌的特许
3)、知名商号的特许
4)、制作工艺或产品的特许
3)、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收取的费用:加盟费、使用费、培训费
解除被特许方的特许经营资格
对被特许方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义务:特许方将商号、技术、产品、管理等按特许合同的规定授予被特许方;特许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特许方要向被特特许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信息。
三、特许加盟费的内涵:
构成:加盟费、保证金、权利金、违约金、其他费用。
四、特许加盟合同:
1)、应明确规定特许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及使用的方式、范围、时间。
2)、应明确规定被特许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及违反了责任要承担的后果。
3)、应明确的规定特许方向被特许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种类、方法和范围。
4、应明确的规定特许方向被特许方的收取费用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的方式。
5、应明确规定特许双方的合作期限。
自愿连锁
一、概念:
“由批发企业组织的独立零售集团,即所谓批发企业主导型任意连锁集团。其成员即零售店经营的商品,全部或大部从该批发企业进货作为对等条件,该批发企业必须向零售企业提供服务。”(美国商务部)
特征:每个加盟连锁企业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维系关系的是自愿加盟合同;各分店的业务基本上是相同的;七个统一的经营模式〈店名、店貌、采购、配送、经营、价格、管理〉
机构:总部+配送中心
优点:各成员分店经营管理的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这种体系发展分店的速度快投资少、布点快。更多内容,请关注特许经营第一网。
缺点:约束力不强、管理松散、关系不稳定;整体观念差。
二、自愿连锁的合同:
应明确规定总部的构件方法、职责和权限
应明确规定体系中个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财产、财务方面的权利
应明确规定连锁体系中有关违约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