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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某加盟总部在合同中约定

发布时间: 2021-06-07 08:02:48

① 合同法案例分析之二

刘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本案例中“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说明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之债履行时约定了先后顺序,即承租人先于出租人履行债务,事实上,承租人张某要求出租人刘某交付房屋时自己尚未支付房租,依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之规定,刘某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属于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② 一份合同中的条款,与合同法相比,哪些条款是可以自行约定的,哪些是不能约定的

合同中的条款只要没有违反或规避政策法规双方是自行约定的,而且约定得越细越好。但不能有自相矛盾、有歧义或根本没法履行的条款就行。

你的追问说货物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后风险还是由出运人承担这是否违背现行法律?这个不违背的,在国际通用合同中都明确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所谓的离岸价、和到岸价就是这个原因而设定的,离岸价就是货物卖方交给承运方就等于交给了买方合同履行完毕,途中风险是买方负责,一般买方是要买保险的。到岸价就是买方收到货物合同才履行完毕,卖方是承担途中风险,卖方也是要买保险的。货物承运方一般都有保价金额一栏让你填写的,当然也是要按保价金额收取承运费的。

③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④ 合同中能否写明禁止与我的竞争对手合作如果有写,是否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民商事领域的合同,法律法规对此类约定不加限制;若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类约定则给予一定限制。下面分类别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民商事合同中的此类约定不加限制。民商事领域的合同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中约定“禁止与竞争对手合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合同不具有其他导致效力瑕疵的情形,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对于此类约定,合伙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态度上与《合同法》规定一致——不加禁止。
二、《劳动合同法》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出此类约定(一般称“竞业限制”约定),但对此类约定在适用对象、经济补偿、最长期限等方面作出限制。附《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希望回答让你满意并采纳。

⑤ 案例二关于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1、当属无效合同。刘某在招聘过程中提供假学历,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与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实际能力与学识都与提供的学历相去甚远,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刘某违法在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但刘某在单位的工作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从事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论其劳动价值是否达到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毕竟是存在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所提供的劳动是有效的,只不过效率低、价值不高不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可以考虑依据其实际能力和学历,参照本单位同等情况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其劳动报酬。 3、对于刘某的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理由有二:一是,由于刘某本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失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的,可以从知晓劳动合同无效之日起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二是,就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者违法在先,其工作能力又到不到岗位任职的要求,明显属于试用期内不附合录用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⑥ 合同约定加盟店不得私自在外面拿货,现在加盟店违反了约定,总部该如何维权

如合同合法有效,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⑦ 签订加盟合同时法律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加盟合同时注意事项

一、签订加盟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核其资格,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查阅特许方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地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应当在签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给投资人;
2、仔细阅读条款,投资人在签订加盟企业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并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资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与加盟企业谈判,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便将来双方产生纠纷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明确合同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为了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须包括加盟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技术、获得的培训等方面的条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加盟企业所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获得的经营技术、商业秘密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4、清楚被许可的内容和范围,特许经营下的门店,属于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
5、必要时请第三方进入,这里所谓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机构或咨询机构。当投资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确理解合同时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此项业务的咨询机构介入,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以上就是我所要对即将进入连锁业的投资者要说明的一些连锁招商骗局和对策,希望投资者在进入连锁市场前谨慎行事,要时刻保持警惕,要深深体会“加盟有风险,创业须慎重”这句话。

⑧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伙) 急~~~~

经济法案例
新公司法案例一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新公司法案例二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⑨ 2008年3月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模具制作工作,为此,单位对刘某进行

一、刘某辞职行为不合法
1、刘某身体不适为由辞职,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情形,需要公司同意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刘某递交辞职书第二天就不再到公司上班违法,其解除合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了专门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服务期内,除非公司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否则都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辞职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解除合同属于违约。
二、公司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如一条2款所述,刘某的行为属于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A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不是双倍培训费。
刘某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的解除合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B公司在刘某尚未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下,录用刘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⑩ 合同法(分析刘某和钱某的行为

1、刘某与钱某……双方约定年租金为四万元:双方达成租赁合同。
2、刘某一次支付四万元:履行了刘某支付租金的义务。
3、三个月后,钱某以……限期搬离,是钱某的单方行为,无权约束刘某,且该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
4、刘某以租期未到……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