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品牌加盟的失败原因
对于品牌加盟的管理,所谓成功的范例有很多,但对于不成功品牌的分析尚不算多——鉴于此,如果有针对不成功品牌的深思,你就会对成功品牌的建立充满信心,因为,不成功的品牌是我们品牌建设过程中最直接的镜子,面对它,我们看到的是直观的品牌生命:
1、现代加盟商更关注的是自身的利润获得,加盟品牌的最终目的,就是扩大利润目标,但现实加盟商往往无法做到与品牌方的充分融合——加盟商没有认为自己加盟后就是要和品牌人是共同的利益意识。
2、加盟商对品牌方要求较高,认为加盟一个品牌就是要低投入高回报,这就必然使加盟商在自身无法达到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将过于理想化的目标实现完全寄托在品牌方身上——总想用最低的投入来获取最高的回报。
3、加盟商自认为有一定的区域零售经验,往往有选择地参加或不热心参与品牌方的统一推广,更不愿意高透明度地接受品牌方的管理——加盟商容易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
4、本位主义是加盟商的一个习惯,往往在面对品牌方全国整体发展策略时,加盟商考虑的只有自己区域的利益,这样就会影响品牌方全国统一策略的实施——在区域发展的问题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品牌的整体战略。5、品牌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人才的匮乏,当今商业竞争的激烈,以及品牌扩张的需要,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人才的竞争以及员工素质的不断提升——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达不到品牌的要求。
6、信息时代的今天,加盟运营管理依赖的是畅顺的信息交流,而加盟商往往是不愿意以透明和高速的信息交流来配合品牌方的运营管理——不愿配合品牌方的信息反馈要求。
7、行业自律以及加盟商自身的规范经营,也成为加盟商品牌加盟过程中尴尬瓶颈,部分加盟商以加盟实力品牌为名,日常经营中,掺杂其他品牌货品、私自窜货,恶性竞争、甚至是搞价格欺诈。“挂羊头卖狗肉”——掺货、造假、窜货和价格欺诈——致使品牌方疲于内部的整顿,而无暇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1、难以找到条件符合的合作加盟商——虽然对实力品牌有意向的加盟商众多,但面对与品牌方融合共进的时候,加盟商往往考虑自身的利益最多,合作到一定阶段,加盟最初的信赖和热情已大打折扣,所以,往往是否能拥有众多志同道合的加盟合作商,就成为了品牌加盟成功的关键。
2、很难解决自营店和加盟店的矛盾——品牌方在发展加盟的同时,往往也会在合适的区域拓展自营店,但管理和服务上往往会更加关注自营店的运营,这样势必对加盟店的管理无法做到完全一致,也会令加盟商产生加盟只是加盟,不会得到品牌自营店般的同等支持。
3、人才建设的问题,无法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务——品牌方和加盟商同时面对的最严重问题就是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建设的问题,人员的流动加上优秀人才的缺乏,致使品牌方对加盟商的服务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无法提供给加盟商满意的服务。
4、生产和库存的矛盾制约了经营——品牌方生产的持续性以及对市场销售信息的有限把握,往往令品牌方的库存压力巨大,时间一久,新品上不来,旧款卖不出,这样也同时制约了生产的满负荷运转,生产和库存的矛盾,最终的结果就是令公司经营无法持续长效发展。
5、对市场信息的把握速度和开发生产速度之间的矛盾,影响品牌的市场反应速度——品牌公司对市场信息的真正把握往往是滞后的,而产品生产的开发往往也是封闭的,这就造成了生产的新产品并不一定是市场所急需并具有竞争力的,从而导致品牌的市场反应的迟缓和无效,甚至造成新品积压。
6、公司自身长期目标的缺失,使品牌发展模糊——品牌公司往往关注未来几年的品牌发展目标,而不明晰公司品牌长期目标的定位和实现,这就令公司的持续发展理念和具体实现措施变得模糊,表面看是不影响现行的品牌管理,但实际上长期目标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到现行品牌运营的实效。 品牌加盟运营过程中品牌与加盟商上的矛盾,致使品牌加盟发展存在巨大的:
1、资金的投入,进货不对路的销售。加盟商进货往往是随机性较大,对自身的店内销售也没有真正的深入分析,尤其是对现有自身货品结构的调配也不尽合理,所以从品牌方进货时,采购的货品经常会产生积压,资金受限。尤其对加盟ITM实体店来说,是最大的障碍,由于ITM店并非是统一配货,而是由加盟商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选,这种决策权使加盟商往往未经市场调整和选货思考,盲目定货,幸运的是,ITM店较传统店面的压货程度不大,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和后果。
2、没有品牌的文化和核心价值。加盟商习惯性的依赖品牌方投入全国性或至少是区域性的广告,用明星代言等形式,从而忽略品牌自身内在的文化挖掘和核心价值。靠广告打品牌的有效性已时过境迁,现代品牌的有效运营,更注重的是品牌自身的核心竞争和品牌文化内涵。比如,ITM战略体系的创始品牌索妃雅在进行推行中,就从未花过一分钱的传统广告费用,但其受创业者的关注程度却相当高。
3、加盟商对于加盟产生错误认识的根由往往是在品牌公司自身,除了产品再也没有别的附加值,这样加盟商就不会把你当做品牌。以生产型转为品牌运营的公司,往往在产品上有优势,从而也会有大批客户会主动寻求加盟合作,但真正合作后,就会发现品牌方不能做到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除了产品外,没有系统的品牌运营支持体系,这样,加盟商最终还只是把品牌方当做供货商而已,品牌之说就只能说是一厢情愿。 品牌运营的失效,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直接导致加盟商退出,分析如下:
1、加盟商没有得到真正的提升,也没有很高的经营利益,尤其是加盟初期,期望值很高的加盟商,往往最终会成为最早一批的退出者。
2、同行品牌管理能力的持续增强,更具吸引力的品牌效应以及市场表现,使加盟商失去耐心和信心,而决定加盟新的品牌。
3、资金不足,在预期不能达到盈利水准或者没注重成本的投入,而无力继续经营。
4、对品牌忠诚度丧失,由于加盟者的文化素质不同,尤其在不理解品牌总部的制定策略的时候,就对产品的价格、服务、广告、促销手段等不认同,而自身也无更好的应对建议和措施。
5、盈利和发展较好的加盟商,也会因品牌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而退出。
6、加盟商退出,说明品牌方没有或者失去了有力的武器——满足加盟商的盈利、发展、文化要求。 面对品牌加盟的管理“瓶颈”,做为品牌方当务之急,要真正采取行动,理清思路:
1、抓住品牌的核心——是向消费者兑现利益承诺——功能性+情感性+自我表现性
2、掌握品牌营销的关键——充分体现品牌的核心价值——明确目标市场、确定区别于竞争品牌的核心价值——在营销活动中,坚定不移地贯彻、从而达成实现。
3、通过营销整合,把品牌的核心价值传达给目标消费人群,培养目标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
4、建立一个完整的贯穿整个通路链的营销管理体系,以保证品牌营销的成功。
5、给加盟商一套完备的管理模式——强大的服务支援系统——盈利保障和风险规避系统——产品品质保障系统——产品开发和更新系统——物流供应系统——人才甄选和培训机制。
加盟管理经营的核心是科学、完善、细致、周密的管理体系,为了品牌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面对品牌发展中的“瓶颈”,如果我们克服它,我们就会盈得机遇,把握机遇,持之以恒,必然会创建卓越的国际品牌,为此我们任重而道远——路已经在我们脚下,我们唯有坚实地向前迈进!
② 加盟后才发现商标不合法,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撤
加盟商标不合法被撤销,能要回加盟费及要求赔偿损失吗?
1.可以追回加盟费;
2.可以继续要求赔偿因加盟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3.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提供加盟广告、加盟合同、收款发票及经营状况证据与律师面谈;
注册商标无效与撤销的情形
一是判断通用名称的时间点难以把握。争议制度是为了解决商标注册时的不合法问题,所以举证时间点要求为争议商标注册前,即争议申请人应提交在此之前,该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相关证据。如“莫代尔”、“杏灵”商标争议案中,法院均认为,“莫代尔”、“杏灵”收入国家标准的时间晚于系争商标申请及获注时间,在此之前,上述文字尚未成为通用名称,故维持两商标有效。由此可见,在争议案件中,应以系争商标注册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成为通用名称的时间,不应考虑注册后的事实撤销注册时合法的商标。而对于注册后通用化的商标,因其成为通用名称的事实发生在注册之后,如果仍以系争商标注册时间作为判断通用名称的时间点,则系争商标往往难以撤销。因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争议程序似乎并不能解决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撤销问题。
二是商标专用权的起止难以统一。在争议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撤销决定一旦生效,其专用权即视为自始无效,这对于注册时即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并无不当,但注册后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其注册行为合法,只是注册后由于使用不当或没有积极维护商标权等原因,导致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也要面临同样的法律后果,则不尽合理。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修改前的《商标法》未对商标权的“无效”、“撤销”进行区分。具体地讲,商标的无效,指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的合法性,自一开始就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如不当使用,从而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
新《商标法》中对于“无效”、“撤销”概念的厘清,使得上述涉及通用名称商标的两种情形得以区分。
新《商标法》中,将第五章名称由“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对虽已注册但注册时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归入“无效宣告”程序;而对于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事由,归入到商标局撤销程序中。针对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情形,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将其纳入到商标局撤销事由中
因此,新《商标法》实施后,上述涉及通用名称的两种情形有不同的程序选择。对于第一种情形归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商标局做出无效宣告或由任何单位、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或商评委做出无效宣告且生效后,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自始无效。此类案件中,权利人需提交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第二种情形则归入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并提交该商标在获准注册之后,为行业广泛使用,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证据。该商标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不溯及既往,其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决定生效之后丧失,从而使得此类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时间更为合理。
③ 无效商标可以加盟吗
法律分析:无效商标不可以加盟。加盟是指该加盟总部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④ 你好!我加盟了一个店,但他们的牌子并没有注册任何的商标,那加盟合同可以算做无效吗,加盟费可以退还吗
这个和商标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要看你们当时加盟合同双方协定的内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他们许可你使用商标,但是现在他们根本没有商标的话,那就算合同欺诈,可以是无效合同,就可以要求退加盟费,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商标的问题,那就不太好说了。
⑤ 加盟商标被要求撤销不合法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⑥ 商标十年有效期到了,如果不继续了,加盟商会如何
加盟,本身就是加盟的这个品牌
对于加盟商来说,只是支付了一定的加盟费,获得了这个品牌持有者的授权
如果是这个商标到期了,不续展,意味着商标持有者放弃使用该品牌
那品牌无效也就不存在加盟了
后续这个商标的归属以及是否有人注册就另当别论了
不过一般有加盟的品牌,持有者应该是不会让商标到期而不去续展的
⑦ 加盟到假的益禾堂怎么办
益禾堂奶茶近几年的发展势头不断壮大,受到了消费者的热烈追捧,但也有很多不法商家趁虚而入,让很多经验不足的创业小伙伴都陷入了加盟骗局当中。加盟到假的益禾堂怎么办?益禾堂奶茶加盟费多少钱?这些问题都受到了创业投资者们的关注。为了防止上当受骗,加盟到山寨的品牌,小编整理了几点加盟到益禾堂需要注意的几点,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谨防骗子的套路。【益禾堂加盟登记表】
加盟到假的益禾堂怎么办?以上小编介绍的几点就是提高创业者们辨别意识的方法,加盟商们在投资到这个项目前一定要认真仔细的观察到这几点,而已经加盟上当受骗的小伙伴,一定要及时的与你所签约的品牌进行沟通,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创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需要创业者做到认真细致的对待每一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一些骗局的发生。
资料参考:益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