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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脚旯旮加盟店 2025-06-12 04:12:44

加盟店不远处开了同品牌

发布时间: 2022-05-10 18:16:50

㈠ 我加盟的品牌,结果旁边又开了一家我们品牌的加盟店,这是不是违法的,我该怎么办

加盟的时候 合同条款里面一般都会有这方面的规定,也称为区域保护,如果有的话你可以直接用这份合同起诉公司,或则要求公司撤销其店面经营权,同时要求补偿。如果没有的话,你就得找公司协商了。公司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同品牌之间的恶意竞争,把握好这点。

但是店面已经开起来了,再想让他撤销的话,可能会很难。自己做好心理准备

㈡ 一个城市同时有两家卖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吗

是合法的,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有串货的行为国家是不禁止的。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串货主要是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2)加盟店不远处开了同品牌扩展阅读:

有串货行为的经销商要保证其货品来源的渠道,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否则会引起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㈢ 我开了一家加盟的果麦奶茶好几年了,这几天同一公司的另一品牌奶茶店黑龙堂开两对面,请问下这样能不能开

话说你的店生意怎么样,我也是加盟了,7月可以营业了

㈣ 我是加盟店别人在我店学了技术开了一个别的品牌加盟店这个违法吗

这当然是不为善的,他只不过是学妹,你的技术至于怎么样,他没有侵犯你的商标权之类的,就不算是违法。

㈤ 加盟店的注意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1、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3、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4、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5、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6、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7、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8、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9、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10、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加盟店是一种新起的行业,而要做好加盟行业哪应该注重很多方面,下面我们来说说连锁加盟几个重要之处。
加盟店主要员工的聘用:有些特许经营体系对受许人及其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有特别要求,如果主要经营人员变动,应事先通知特许人,新的人员聘用要经过特许人的批准。
1、开业培训:特许人一般都提供开业培训。但在其规定的地方进行。培训费有的已包括含在加盟金中,有的则需单独收取。一般差旅食宿是由受许人自己承担的。
2、开业筹备:从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到新店开业,有时需要几个月,有时则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通常特许经营人不仅仅是提供培训,还应该派专人支持受许人筹备开业。支持人员的相关费用通常规定有特许人承担。
3、开业仪式:比较隆重的开业仪式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方式,特许人都比较重视,但加盟者也要注意不要过分铺张,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4、经营过程培训:经营中的培训是特许人对受许人的一项主要支持,但要防止培训的名目过于繁多,这反而会影响经营。这种培训的费用通常规定受许人自行承担。
5、专访加盟店:一般将定期访问加盟店的人员称为督导员,职责是监督和指导受许人的工作。 1、 公司的注册时间并不长(可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比如北京一些区域的工商部门,只要花费1元钱就可查询),通常不仅在内地注册,还在香港等地注册了(在香港等地注册公司的费用非常低廉),并提出连锁加盟(专业名词叫特许经营)特征的业务。
2、 公司号称是由韩国、香港甚至欧美等地的公司发展而来,或者是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这些公司产品的国内代理或加盟商(如果需要证实,可以查询国家商标库,这些品牌要进入中国,就肯定会提前注册商标)。
3、 这些公司经营的所谓品牌没有商标权。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请不要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成商标申请成功的认证,这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工商局通知你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收到了,后者是他真正拥有该商标。加盟骗子往往利用上当者对商标知识不了解,拿商标申请受理通知骗人。要知道,一家才成立一两年的公司,怎么可能申请得下来商标呢?
4、 为了证明公司的真实性,该公司往往会出示一些国际品牌或公司给他们的品牌经营授权书(注意,该品牌根本没通过商标注册,压根不存在),为了唬弄人,这些授权书多是英文的,但其中有很多破绽,比如仍然沿用了中国人的签章习惯,而外国相关文件认的是主管签名。当然,几年下来,这些连锁加盟骗子也在不断地升级,他们的明显的漏洞也在不断地被填补。
5、 他们经营的产品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太容易判断价格和质量的,比如服装、礼品、保健品等,以利于诈骗。
6、 这样的公司寿命长则2年,短则1年,当然,用寿命判断一个公司是不是骗子,为时已晚。 还有一些其他的特征,比如连锁加盟骗子的核心人物大都是中国中南部某省某市(为避免引起地域纠纷,在此略过)周边,行骗地点集中于北京西客站,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写字楼里有大量此类骗子。当然,这些特征可能也在消失中,因为总会有冒仿者进入,另外,骗子的规模不断变大,也会向其他区域发展。

㈥ 已加盟奶茶店,但自己又开了一个原品牌的分店,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求助解答

其实你是有侵权的 因为每一个加盟协议和合同都会规范到你的范围 比如说会规范你的店规模还有开店数目 你拿到的只是单店加盟权 每拿一个只能开一家店 任何加盟品牌都是这样的 在品牌持有公司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加开新店 其实已经违约了 他们肯给你提出这样的条件 其实已经很好了 你完全不用理会原来那个人 但是奶茶总公司的要求还是可以考虑一下的 跟他们说一下条件减免 还有未来代理权的问题就行了

㈦ 在我门面隔壁,别人私自开了同一品牌的加盟店,未和公司签合同,货从其他分店拿的,怎么处理

能开更多的店说明你那地段繁华,能承载更多的商家,这个没关系的,没办法限制别人开店的,你做你的生意,他做他的,就看你怎么做,你生意做得仁义,销售方法得力,你完全可以把生意做得比对手更好,把对手竞争掉!只要有市场你即使限制别人在你旁边开店,别人还可以在你旁边的旁边开店啊!做好你自己的生意吧!然后再说一句有竞争才有发展才能做得更好!

㈧ 你好我现在加盟了一个品牌店,合同上未标明区域保护距离,请问我可以受到区域保护吗有谁可以给我点意见

摘要 有些品牌是没有安全距离的,比如说星巴克,就可以在附近开店

㈨ 在同一个区域有两家同品牌的加盟店,该怎么办

投诉总店,要求总店赔偿并关闭晚开的这家

㈩ 在县城开了家加盟奶茶店,没什么名气,隔壁是个普遍接受的另一品牌奶茶店, 且开得早 什么方法能超越他呢

我们学校附近也是 店1开了6年以上 价格较便宜 就在学校对面.
店2开了也有1年多 价格和店1差不多 位置就离店1没多远
店3才开了1年多 价格较昂贵 离学校远

但店1的装修不太好 面积小 没位置可坐着喝
店2的装修貌似模仿店1,名字也差不多,面积小
店3的装修很好 面积比较大 且卖小食(像港市肠粉\咖喱鱼蛋等食物) 味道不错.

店1.2的奶茶/沙冰/奶昔/选择很少 店3除了卖同样的东西还卖花茶和绿茶红茶.
除此之外 虽然店1开了很长时间 距离近
但店3的生意却比它好 因为店3的奶茶味好!且卫生好 容易接受!

嗯 还有 第一天开业很重要 店2.3开张第一天 有买一送一的活动来吸引客人 或许你现在借着什么节日来试试2-3天 在附近派什么优惠卷买一送一 很多贪小便宜的人都会去买
店2刚开的那天 他的买一送一是买任何产品送奶茶一杯
店3则是你买什么他送什么 在我看来 我比较认同店3的做法
因为可以让别人也尝尝同一款产品的味道.别人说的 未必是真的
只有自己尝了 才相信
若他尝了味道 是他认为好味道的 自然会继续来买你的奶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