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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脚旯旮加盟店 2025-06-12 04:12:44

同一个城市相同品牌加盟店

发布时间: 2022-05-10 18:10:03

⑴ 一个地区同时有一个品牌两个加盟店,有什么利与弊

有的品牌故意设两家,让你们相互竞争,压低利润,厂家得利。

⑵ 在同一个区域有两家同品牌的加盟店,该怎么办

投诉总店,要求总店赔偿并关闭晚开的这家

⑶ 品牌连锁店相同的产品会卖不同的价格吗

连锁加盟店的各个店的周围都有所属的商圈,连锁店会根据其他店同类商品的价格来更改自己的价格,也就是商品价格的市场调查,如果同类商品高于其他卖场的价格,一般来说都会下调价格与其相等或低于其价格。

⑷ 一个城市有了品牌服装店,我还可以加盟吗

这个要视这个品牌具体的招商情况而定。
比如索妃雅这个品牌,他们就可以。只要不是在同一商圈或者30里外就可以

⑸ 一个城市 同一个品牌的衣服 在城市有很多家店…他们的老板都是同一个人吗

不一定,有个时候老板没有拿下这个城市的总代理权别人就可以继续做这个牌子,例如宜昌的阿依莲就是的。匡威就有几个代理商例如运动城的就不是杰之行代理的。

⑹ 同一城市可以开2家同样的加盟店吗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店面收益和地理位置.一般来说是不在一个城市有两个一样的加盟店的.除非收益特好或城市很大且店铺不在中间位置.

⑺ 一个城市能开2家同样品牌的店铺吗比如2家喜德盛自行车店

对于一些大品牌,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加盟商的利益,是不允许在同一城市开两家以上的店的。
你要看看你准备开的品牌店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先去总公司及你临近的城市的具体情况再做决定是否加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⑻ 单店加盟和区域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其实除了这种单店加盟的合作方式之外,有不少的加盟品牌还提供区域代理的合作方式。相比于单店加盟创业者只开一家加盟分店的方式来说,区域代理指的就是创业者可以拿下整个区域的代理权,从而可以在该区域内根据具体的市场行情开多家分店。而且创业者拿下整个区域的代理权之后,那么就只有该创业者自己可以在该区域内开这个品牌的加盟店,别人是无权在该区域内再开该品牌的加盟店的,除非是该创业者授权给别人在该区域内开店,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同品牌其他创业者的竞争,从而很好地保证了创业者的利益。相比来说,单店加盟的话就只能开一家加盟分店,是无权干涉别的创业者在同一区域内再开该品牌的其他店铺的。
当然了,一般正规的加盟品牌为了确保加盟创业者的利益,都会对加盟创业者提供区域保护政策的,虽然不同的创业者可以在同一地区同一城市开同品牌的加盟店,但必须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免在同一商圈之内出现恶性竞争。既然区域代理是拿下整个区域的授权,那相应的代理费用肯定就要比单店加盟的加盟费用高出很多,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加盟品牌的加盟总费用在十万元左右的话,那么区域代理的代理费用可能就在百万左右甚至更高,这个主要还是要看区域范围有多大。如果只是一个城市或者城市里的某一个区的话,那么区域代理费就会便宜一些,但如果是一个省或者是省内和一个大的片区的话,那么区域代理费就要高出许多。

⑼ 一个城市两家加盟店怎么办

感觉楼主的担心是多余的

首先你们两家是一个牌子的产品

如果产品真是好产品的话 你和他都经营好了

给自己也是给对方都是做了积极的宣传 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特别是加盟性质的 公众认可的是某牌子的产品 而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店

这种竞争是和同样产品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有区别的

其次 楼主这产品的需求者并不是流动性非常大

主流人群应该是附近居民区

所以只要抓好附近的客户群一样能发大财

难不成你还想一口吃个大胖子?? 呵呵

诚实守信 和气生财

祝楼主生意兴隆 哈哈

如果是城市总代理的话 肯定是省总代理违约了

这就要和省里的总代理商沟通了

仔细看看你们签的代理合同

另一家应该给你们们加盟费的

⑽ 一个城市同时有两家卖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吗

是合法的,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有串货的行为国家是不禁止的。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串货主要是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10)同一个城市相同品牌加盟店扩展阅读:

有串货行为的经销商要保证其货品来源的渠道,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否则会引起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