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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服装加盟合同下载

发布时间: 2022-04-23 07:14:17

『壹』 急求加盟续约合同书的样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开迪”专卖店/柜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开迪”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由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 ________省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场________层以“开迪(PATHFINDER)”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形式进行经营。
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4.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5.甲方商标:“开迪”、“PATHFINDER”、“甘迪安娜”、“CANDIANA”、“CANDY & COMPANY”、“密珍集”,具体设计见附图样。
6.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 店面形象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
2.设备、设施由甲方统一策划、统一提供。甲方有各种店面设备、设施标准效果图及预算可供乙方选择。
3.标准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设备、设施,甲方按实际成本价6折收取费用,名称、报价见合同附件一,超出标准的设备按实际成本价收取。
4.统一服装:必须使用“开迪”导购服,特殊原因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使用商场规定的服装。
第七条 供货方式及要求。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提供、配备。
2.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根据甲方销售合同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日内发货。
5.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发生货损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
第八条 甲方责任。
1. 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相关资料。
2. 免费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
3. 派员指导乙方开业。
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及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
5.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提供充足合格的货品,如遇部分品种短缺,为乙方推荐其它对路适销的产品。
6. 负责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
7.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对在第一次配备的货品中,不适销对路的货品,乙方要求换货时,在包装完好、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且不影响销售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换其它品种,所发生的运费双方各负担50%。
8.甲方原因造成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物三日之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方可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9. 免费提供有关的促销方案及资料。
第九条 乙方责任。
1.必须经营甲方所提供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货品。
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3.除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后方可经营。
4.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必须每月5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情况属实。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予第三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
9.乙方无论在何情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甲方拥有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
10.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1.乙方必须保证,在遇前第9项情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业务。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营业成绩。
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开业指导收费标准(免收□ 收取□)。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它收费标准为:
(1)经理级人员按100元/天计收;
(2)其他人员按60元/天计收;
(3)时间3至5天,最长不超过7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返回日计算。
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返回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
第十一条 保证金和风险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捌仟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
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义或甲方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须交纳 的风险金,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信用的保证。
3.如乙方需甲方开出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进行销售货款的结算,则乙方需支付增值税发票总额8%的税项,即增值税发票税额17%中,甲方负责9%,乙方负责8%。增值税发票总额8%的税项在甲方给乙方开税票时支付,否则不予开具。
4.乙方必须保证将所开税票款及时返回甲方账户,如未及时返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停止提供税票给乙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后,一部分作为预留进货款,一部分10日内将款返给乙方。
6.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7.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中的1、2、3项规定执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8.除前第7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标志等其他营业象征后且无其他纠纷,甲方于三个月后返还保证金。风险金在所开税票全款到帐三月后返还。
第十二条 加盟费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单店:贰万元(2万元);
□(2)市级:伍万元(5万元);
□(3)省级:贰拾万元(20万元);
第十三条 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60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60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90天累计不足两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三个月后由甲方返还风险金、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六、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 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风险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 其它。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贰』 品牌服装店加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求真务实(跟你说一年可以赚多少的,那是不可能的,巴拉也有亏的门店)巴拉巴拉目前是中国做童装第一品牌。
第二:计划好投资类别(成人装:女装 男装/ 鞋品/ 童装)目前童装市场活跃,其次女装 女鞋 男装。
第三:甄别品牌(如果前期预算保守,建议观察小的品牌,因为一般努力中的小品牌从服务到加盟费用都很友好。和企业共赢)
第四:切勿盲目(在是否选择加盟前应当到实地 加盟商 实地看看了解。不要被骗。)
第五:了解货品款式,和你开店当地经济水平。(退货规则 货款是否可拖欠 运营中的协助等) (暂时想这么多。抱着不贪 稳扎实打一定没错)

『叁』 品牌服装代理加盟

开办加盟店,应持有加盟授权委托书或协议,而后到当地工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在提交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或前置审批手续后,办理营业执照,而后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发票,即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加盟店选址要求

店址选择是餐饮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每个加盟店址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在选址前期准备工作应遵循以下几点建议。

1、商业中心或副中心,餐饮集中地;
2、良好的可见性和可及性;
3、有方便的停车场;
4、有足够的营业面积和空间;
5、比较规整的外形;
6、最好为一层(或独立的门位及门厅);
7、独立配套的广告位;
8、水、电、气三通,并具备空调安装位置,排污油烟处理通畅。
四、加盟条件

1、热爱餐饮事业,自愿专职投入餐饮经营管理,具有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
2、认同并自愿接受本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理念。
3、有足够的资金。
4、具有交通便利、停车方便、停车位配套充足的店面。

五、加盟方式

1、特许加盟

由投资者自主经营,业务上接受总部指导,并向总部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签定加盟合同书,连续享有总部支持。

2、特许股份制联营

a、公司总部投入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秘诀及导入CIS系统,作为无形资产投资股本。

b、公司可投入流动资金或启动资金作为实际投资进入企业盈亏核算。

c、公司智力投资股本不承担亏损。

3、零风险加盟

你投资、我经营、利润共享、风险我担(详见零风险专版)

加盟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事项一: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事项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事项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肆』 服装加盟合同纠纷急求

你与加盟总部签订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盟总部未及时提供货物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你的实际损失,包括 因未提供货物导致清场的装修损失等。

根据合同的约定,100%退货情形是针对当季退货的情形,冬季退秋季货物对你不利。

QQ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均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伍』 签订服装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服装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

『陆』 如何分析加盟合同

我国在连锁经营领域内开始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违反此项规定,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特许加盟欺诈起到监管作用的还有“特许人备案制度”。《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逾期不备案的最高罚款10万元。

但在连锁经营市场上,鱼龙混杂的局面仍在持续,普通的中小投资人很少有人知道《条例》中“两店一年”和备案的规定。如果不经过细致调查,贸然将钱投入进去,最后血本无归的可能性极大。

三大手段诱骗投资人下水
经过业内人士归纳,不法公司诈骗投资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招:

提供廉价积压产品 许多投资人在公司考察时,样板间里的样品都是真正的高档产品,而当缴纳了加盟费和高额的首期货款后,公司提供给投资人的却是从批发市场里淘来的积压货,价值远远低于货款。

为了让投资人知难而退,合同中一般会有一个重要内容:一年内必须购进一定货物(价格多为数十万元),否则就属违约。而当投资人发现产品滞销时,必然不会继续进货。于是,如果最后投资人索回加盟费不成,表示要告上法庭,公司会立即威胁:“按照合同约定,你首先要承担违约责任。”

统一装修收取高额装修款 大多数“加盟”合同中对店面形象有着统一要求。公司要求,为了保证风格一致,店面装修需要由公司负责,但装修款自然要由投资人承担。于是,仅装修款一项,投资人就要额外承担万元至数万元不等。

收取高额押金找碴儿不还 有的公司声称免掉加盟费,首批货物也免费提供,只是要按照提供货物的价值收取押金,后期会按照进货量逐步返还。但是,往往价值千元的货物,公司收取的押金多达万元,此后提供的货物也是质次价高,根本不可能正常销售,逼得投资人不得不违约,公司于是可以堂而皇之扣住押金不予返还。

律师建议

不管多远都要实地考察

昆鼎律师事务所程纬律师说,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专门诱人上当的公司一般都有合法身份,其品牌也都经过合法注册。他们提供的合同颇为相似,都能用严谨的语言将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化解于无形,而投资人却是仅有继续掏钱的义务,享受不到任何实质的权利。即使最后真的被人告上法庭,公司也有理由声称“这是合同纠纷,不是诈骗”。

“这种公司的目标多数都是外地人,而且越远越好,一般不会发展本地人。这样,一旦真的进入法律程序,一个有家有业的普通投资人,根本不可能长期耗在北京打官司。”程纬说。

程律师说,为了尽可能避免上当,投资人至少应在投资之前,实地考察所要投资的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

首先,观察其他加盟者所经营的店面的现状,为稳妥起见,最好能多去几处,而且不要暴露自己即将投资的身份;

第二,无论公司所说的生产企业是在广东还是福建,尽量去实地考察;

最后,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该公司情况,询问是否曾被其他投资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