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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权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

发布时间: 2022-04-03 08:56:48

Ⅰ 不能作为公司股东出资的是下列哪些( ) A. 劳务 B. 土地使用权 C. 技术秘密 D. 商誉

公司法规定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作价出资作为股东出资形式, 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A. 劳务D. 商誉

Ⅱ 品牌使用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

品牌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品牌使用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Ⅲ 特许经营权能否作为出资

依据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只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均可作为合法出资:1)可以用货币估价,并2)可以依法转让。这无疑将极大的方便和鼓励广大台商在大陆进一步投资。那么参照中国新《公司法》规定,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外商在中国设立公司时合法的出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特许经营权在大陆存在两种:1)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巴士、水电供应及地铁等;2)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如麦当劳快餐及众多台式咖啡店加盟店等。 先看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依照大陆有关法规,如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许多省市的特许经营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这样一来,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就没有满足新《公司法》的条件2“可以依法转让”,自然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就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而被大陆工商部门所认定。由于市政公用事业事关国计民生,每一个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都要求申请者符合严格的条件。如果该特许经营权可以被作为出资转至一个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国计民生及政府形象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再看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由于中国现在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符合新《公司法》条件2。再加上该种特许经营权一般均涉及到与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且一般都较为著名,所以在实践中对该进行货币估价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前文所提到的麦当劳快餐特许经营权。这样,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完全符合新《公司法》对出资的两个条件。是否这样就可以作为出资了呢?答案还是不能。因为中国法出多门,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并不代表在实践中就可行。由于在中国设立公司尚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和审核,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要成为出资还须符合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工商总局2006年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该处的特许经营权作何种理解,现尚无明文规定。实务中了解到,该特需经营权应该包括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详细的规定工商总局会在近期出具文件予以明确。不过从立法精神来看,工商部门现行解释是合理的。

Ⅳ 股东能否以商标使用权出资

股东如果是是上班所有权人,可以以商标使用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为什么房屋使用权不属于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首先,房屋使用权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出资形式。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屋出资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因此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并作价出资。因此,仅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无法通过验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Ⅵ 物业经营管理权是否能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 条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理论上虽然任何类型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但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条件来判断。即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可独立转让性的标的物才能用于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Ⅶ 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有现责任公司出资方式

看到问题已经好久了,估计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了,可还是给你回答一下吧: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Ⅷ 专利权独占许可-是否能够做为合作出资使用

是可以的,更何况是独占许可

Ⅸ 用商标权作为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金,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一、出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知识产权出资金额需要作价计算,经发起人认可后即构成不变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进行了限制,即以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属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35%,此外“高新技术”应当由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

二、与商标权转让的不同

新设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进行出资;二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出资行为和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木一样,了解这一点,发起人各方可根据公司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三、商标权出资的作价

与其他方式出资,如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实物、土地使用权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即使实物已经使用过,也有相应的折旧计算方法,而在技术市场上,没有较为统一的市场价。比如一商标比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有更高的知名度,那么这个商标就具有比其他商标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地计算出来。因此,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只是一个供发起人确定其知识产权作价金额的参考数,最终作价金额的确定是由发起人各方在评估金额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其评估应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进行。四、权利转移的法律手续

依照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过户登记。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