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您好,我有个体营业执照,但没有公司,商标注册后可以招加盟商吗
企业加盟属于工商行为,归工商局管。商标注册归商标局管,没有商标一样可以加盟,只不过容易别别人抢注商标。有商标注册证,在加盟的时候可以授权加盟商使用
⑵ 怎样把自己的品牌弄成加盟店
根据自己店面的经营内容选择加盟,必如说DIY创意体验馆,涉及范围广,儿童,成人,完全可以在店里玩,经营内容有机器人体验,个性定制,手工制作,陶艺,烘焙等,创意不分年龄,只要是喜欢,都可以在店里消费。
⑶ 怎么样把自己的品牌做成加盟店都需要什么手续,条件
如果你注册了商标,并且有成功运营的店面,那么初步考虑你可能具备了基本的开展加盟的条件,另外还要评估你这个项目的定位和投资预算等等综合性的问题,我建议你联系一下搞加盟连锁的专业职业经理人何文欣,可以取取经讨论一下。
⑷ 个体服装店可以让别人加盟吗
现在国家出台政策,必须是公司,而且有经营两年以上的直营店,但楼主可以改变一下方法就可以了,不收加盟费,直接发货给下面店卖,同样是赚钱,签订合同,要求他店的销售遵守你的规则就可以了。
⑸ 如果我想自己创个品牌,成立一家加盟店,需要办什么手续
您好。成立加盟店,也就是进行商业特许经营,需要满足几个最重要的条件:1. 拥有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或专利或专有技术等;2.已成立公司;3.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等等。可来电详谈。
⑹ 我想把自己的品牌做成加盟店,都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1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 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特许经营”领域的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进行详细了解。
你最好是提前和商务部这边打电话沟通下. 很多企业都是一次备案不成功 原因大多都是资料提交的不合格 网上查的大多都不准的. 先打个电话.问清楚!
⑺ 连锁店与加盟店的区别,个体工商户能不能开连锁店
1、门店特色:个体or加盟
你是个人品牌还是加盟品牌。个人品牌你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精力,然后在运营、产品、策划、服务上都需要亲力亲为。因为没有一个你信任的后台给你提供这些服务。
如果你是加盟,那么你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你完全可以依赖于你的加盟后台,他们会根据门店的特色,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跟进了解。针对问题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
2、产品是否齐全
你店内销售的产品种类,sku是否充足,是否能够满足你的消费者群体去选购?是不是会出现,问你这个有么,没有的境地。如果是这样,那么你就要考虑重新引入新的品牌。丰富你的陈列货架。
3、活动
除了必备的产品、货源和服务以外。针对产品和门店的活动是必不可少的。你可以结合店内需要紧急快消的产品,也可以针对受益群体来开展一些活动。让会员一直保持一个新鲜度、适当的活动能够促进新老会员的回购率。
相信你面面俱到,没有什么不可能的。
⑻ 加盟店问题-个体工商户可否加盟个体工商户这样加盟有什么好处
中国现在的加盟也就是个商标许可和技术转让,这样也好,简单灵活,费用少易于操作
⑼ 个体工商是否可以发展加盟店是否可以注册商标
个体工商户是不可以发展加盟店的,需要先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后成立公司,在成立公司后可以开展连锁加盟。其商标是可以注册的。
根据《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个体品牌可以做成加盟店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