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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总部营运体系

发布时间: 2021-12-06 02:54:23

加盟店,直营店,特许店有什么区别

区别

一、产权关系不同

加盟店,与品牌总部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除了合同规定的相关细则,并无资产纽带。

直营店,则隶属于总部,属于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直接运营、集中管理。相较而言,直营店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在新品研发、技术更新、推广应用等方面更有优势。

二、法律关系不同

加盟,是一种特许连锁方式,由特许人——品牌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经合同建成关系,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主动性、自主性。

直营,则是总部旗下的成员,按照总部的方针,由内部的统一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依照按总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于品牌总部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由初期缴纳的费用(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得以体验,品牌总部是转让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个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财务是相互独立的。

直营店,不管有多少家,总部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决定权,自主权、创造性、主动性均受限,当然,对于总部而言,架构庞大,人员众多,管理难度系数也是较高的。

Ⅱ 加盟店模式和直营店模式,各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一、加盟店

1、加盟店模式:

加盟店是企业组织将其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店主,让加盟店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

2、加盟店优点:

各加盟店的灵活性、主动性和自主性较强。市场比较稳定,有自主品牌,总部的广告宣传力度较大。比较容易管理,进货、装修等比较统一。

3、加盟店缺点:

各加盟店容易各自为阵,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不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二、直营店

1、直营店模式

直营店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门店的经营形态。

2、直营店优点:

可以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 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性事业;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信息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易于发挥整体优势。

3、直营店缺点:

各成员店自主权小, 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受到限制。

Ⅲ 想加盟一个品牌不知道好不好请前辈指点一下哦

如何评鉴连锁加盟系统
编者按】为了防止加盟后失败,必要的事前评价不可缺少。
综观连锁加盟
连锁加盟往往是成功的捷径,可是,美国每年仍有5%(约二万五千家)的加盟店停业,在我国亦不乏有具知名度的连锁业者,因经营机制不健全、资金周转不灵倒闭,而令加盟店主遗憾的实例。因此,在进入体系前,须慎重思考以下六个问题:
一、 加盟关系如何开始

大部分的加盟关系多从既有的企业体产生。 当某个行业的业主独立发展至二、三个店铺时,通常会考虑运用别人的资金来扩张企业,而透过发展加盟体制,同意某个独立业主用其特定商标、产品、服务或比系统时,就会产生加盟关系。而加盟授权者收取加盟金、定期权利金约定之种种费用。
二、 加盟市场有多大潜力
加盟连锁为目前商界成长的手段。一九九一年全美加盟店数计五十四万家,营业额为7,578亿元,占全美总零售额近三分之一,从业人数高达八百万人,曾被《大趋势》作者约翰耐斯比预测:至西元二千年,全美加盟市场营业额将达50%,可见加盟事业之发展前景大有可为,
三、 如何成为一名加盟者?
加盟首要步骤是确认各加盟体系的相关状况。必须评估分析各个加盟体系的好坏,选出条件最符合个人需求者,然后再直接与该企业接洽,收集有关加盟简介、说明书等资料,加以研判是否适合加盟。
四、 加盟前应知道什么
在加盟任何体系前,加盟者应与加盟授权者及现有的加盟者接洽。接洽加盟授权者时,应要求提供下列咨讯:
(一) 同业间竞争状况
(二) 加盟应缴各项费用明细表(加盟金、权利金、广告费。。。等)
(三) 加盟者的资格条件(年龄、学历、财力、地点。。。等)
(四) 初期投资成本(装潢、设备、进货。。。等)
(五) 停业或转让的条件与权利
(六) 合约的内容(期间、加盟金、权利金。。。等)
至于拜访现有的加盟业者时,可请其提供下列资讯:
(一) 获利状况
(二) 加盟授权者与加盟者之配合关系。
(三) 投资状况
(四) 加盟后常见问题(送货、广告、辅导。。。。等)
此外,还应抽空请教律师有关合约中牵涉法律层面之事项,以备日后之一需。

五. 新加盟者通常要缴纳多少费用

加盟投资成本通常不低。以美国而言,初次加盟金因产业不同而介于美元5000-35000之间,每月权利金大约是月营业额的3-7%,加上月营业额3%左右的广告费,此外,加盟者有时还须视实际情况支付月营业额的3-8%,作为设备、土地各建物租凭费。总括加盟的全部开办成本,大约介于美元8000-400000之间。

六. 新加盟会成功吗

加盟无法保证百分百的成功。然而根据美国商务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显示,自1971年至1987年,只有不到5%的加盟店停业,但是却有65%的小型独立店铺在五年内关店。因此只要新加盟者具有强烈的企图心、良好的身体、品德、足够的资金,再加上加盟体系的经营技术,经营一家成功的加盟店应是大有可为的。
二.如何评鉴连锁加盟体系
想要进入连锁加盟行业,万万不可为其表象所迷惑,须谨慎评估连锁加盟系统,方不致结错连理,迭生报怨。由过去的实例显示,某些形象良好的连锁加盟体系或因财务危机、信用扩张、转投资失败等种种原因,一夕间猪羊变色,由高峰跌至谷底,影响所及,则是错鄂不已、无语问苍天的加盟主。
想要参加加盟前,必须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出发点是什么?是着眼于连锁加盟总部的知名商标?或是发展加盟店所需的时间较短?拟或是其快速有效的累积管理经验?这些加盟主事前的期待,未必能与总部所提供的好处相吻合,因此如果能以满足加盟主最大的需求为考量,可减少日后的抱怨产生。
经过统计,参与加盟经营的好处,可归纳出以下几点:
1. 加盟系统可提供吸引顾客的知名品牌。
2. 发展加盟商店需时较短。
3.加盟系统提供已验证过的事业经营公式。
4.管理经验累积较为快速有效。
5.可接受训练,增加日后自行经营本身事业成功的可能性。
6.比受雇领薪有较大的工作满足感。
7.比个人独立经营的风险较小。
8.享有较低廉的进货成本
9.比受雇领薪有较多的独立自主性。
10.透过加盟系统,事业较易扩大。
11.时势所趋,可免于被淘汰。
12.投入心力较独立经营为少,较为轻松。
13.加盟商店的开店成本较独立店低,
14.参与加盟较独立经营获利多。
至于评佑加盟连锁的方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以美国连锁加盟协会(IFA)提出的四个评估项目最肯参考价值。即一、财务绩效、二、公司成长和管理品质、三、公司稳定性、四、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的相处品质,又可分为加盟本部的态度和服务、加盟总部与加盟关系的评价。
美国最近三千不同产业的加盟体系,经营最佳的前二十五名,是根据前述四个项目做评估,而其中最重要的首推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相处关系。所谓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如果能对于目前现有加盟系统所呈现的问题了然于胸,不是抱持过高的期望,相对可降低失望的比率,目前现有加盟系统所呈现的问题如下:
1.加盟系统内维持标准、一致的程序与控制有其困难。
2.获利情况不如预期理想,
3.加盟者过分依赖加盟业主。
4.加盟系统缺乏适当的加盟者
5.缺乏适当立地条件的店面
6.加盟者遭强迫向特定的供应商进货
7.政府未定立法,造成经营上的困惑。
至于公司的成长、管理品质与财务绩效,都可由其营运状况判断其可存活多久,有成长的公司才能保持商品创新与竞争力,而公司的稳定性则可透过报刊杂志或由厂商处发现状况,一个店数不稳、人员流动率大、财务亮红灯、加盟主信心指数不够的连锁体系,根基必然松动涣散,只要加盟主事前多花心思用心打听,将可以免于日后合作产生的恐惧。
在此提供更进一步的连锁加盟系统评估项目,以作为加盟主诊断连锁系统经营体质的参考。
一、 综合评估: (一)产品或服务,(二)连锁范围,(三)既存店状况,(四)加盟店歇业原因,(五)新产品及服务发展趋势,(六)竞争态势,(七)加盟店分布型态,(八)加盟条件内容。
二、 连锁加盟本部:(一)名称、地点,(二)是否上市公司?(三)若非上市公司,负责人信用状况如何?
三、 财务及法律:(一)专家咨询----法律、财务、经营管理,(二)加盟成本分析---开业资金、给付总公司费用、那些费用可以退还?(三)财务支援---本部是否提供资金给加盟主?利率多少?
四、 教育训练: (一)初期训练---期间?费用?训练课程,(二)后续训练---训练课程?费用?
五、 市场行销: (一)如何销售产品或劳务?(二)如何获得销售指南?(三)谁是目标客户?(四)本部广告预算如何?--预算、媒体,(五)对加盟店提供何种广告促销?
六、 总部的协助:(一)经营者与管理者是谁?(二)有哪些服务部门?(三)是否有专人协助经营指导?
除此之外,美国业者还就合作提出一套核对项目。
一、 加盟者须支付多少权利金?
二、 加盟者可获取保种程度的技术?
三、 加盟者须支付多少投资额?
四、 加盟者能否接受加盟总部的管理规则?
五、 加盟者对营运所能控制的程度(如:原料采购、销售配额等0
六、 加盟总部所提供产品的市场价值?
七、 群众对此加盟的认知如何?外在声誉如何?
八、 加盟总部是否提供广告宣传?
九、 加盟总部对加盟者所能提供的服务为何?(如:商圈调查、训练、维修等)
十、 加盟总部对结束与加盟店合作关系的政策和条件。
十一、 加盟总部终止契约或不再与加盟店重新续约的频率。
十二、 加盟体系过去有关法律方面的纪录。
十三、 加盟合作的时效。
十四、 对加盟合作失败机率的评估。
十五、 加盟总部对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政策有保差异?
十六、 加盟总部对加盟店贩卖商品的政策。
十七、 加盟总部对维护加盟店的商圈的政策。
十八、 加盟后第一年及第五年的获利能力。
在介绍了几种连锁系统评估项目之后,最重要的还是要加盟主事前多了解,多比较,多一分事前准备的功夫,可免于沦为加盟失败者。

Ⅳ 连锁加盟品牌签合同时要注意那些问题呢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Ⅳ 什么是直营店和加盟店运营管理模式有何区别

总部采取纵深式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门店,零售门店也必须完全接受总部指挥。 nbsp 直营店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总部。所......直营店,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门店的经营形态。总部采取纵深式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门店,零售门店也必须完全接受总部指挥。 加盟店,是指企业组织将其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店主,让加盟店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加盟店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会先将本身的经验教授给加盟店主并协助其创业与经营,双方须签订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向加盟店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直营店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总部。所有成员企业必须是单一所有者,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或单一个人所有,由总部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如人事、采购、计划、广告、会计和经营方针都集中统一。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各直营店实行标准化经营管理。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性事业;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信息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易于发挥整体优势。该模式的缺点在于,各成员店自主权小,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受到限制。 加盟店的主要特点是,加盟总部仅提供必要的形象、品牌、培训和管理等支持,各加盟店独立运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优点在于,各加盟店的灵活性、主动性和自主性较强。其缺点在于,各加盟店容易各自为阵,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不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关键字:何,区别,管理模式,运营,直营店,加盟店,什么,

Ⅵ 连锁店体系的优缺点

具体来说,选择连锁加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能借用连锁总部的促销策略,用较少的资本就能开展创业活动,对于没有经验的创业者,也能经营店铺,减少投资失败的危险性。
·能够接受总店的指导而扩大和发展事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
·能够得到总部在开店选址支持、区域办店定位、布局网点、有效控制客源等方面的帮助。
·统一形象设计支持、装修方案:提供统一的连锁加盟店装修效果图,并对施工的材料、工艺、形象等要求进行装修,确保加盟店形象的统一性,增强顾客品牌意识。
·统一广告宣传,提供全国性的市场策划及广告支持,打造品牌知名度,增效节支。
·统一提供经营思路指导,为加盟商提供全面的品牌管理及市场营运策略支持。
·统一提供长期人员技术培训:公司督导人员现场协助专营店营业人员进行货品分类管理、商品陈列现场指导、基础店务处理、销售技巧、终端基础规范的贯彻示范等一系列辅导工作。
·产品换货支持:在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换货,这样可以保证家居装饰品加盟商部分滞销的货品可以退还总部调换适销对路的产品进行销售,解决了加盟商因经营不善带来的货品积压问题。
·产品促销支持。
·售后服务及营销指导支持。
·统一店员工服、胸牌,提高形象服务档次。

Ⅶ 连锁加盟店的运营前提是什么

对于选择连锁加盟项目的加盟商来说,加盟中总部所能提供的培训必不可少,这就涉及到总部在加盟商加盟项目后所能提供的一系列支持,这决定着加盟商后期能否成功地运营该加盟项目并确保盈利。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Ⅷ 我要加盟个品牌服装店所有注意的问题请解答

开加盟店盲目运作无疑是不可取的,成功的加盟一家连锁店必须事先了解加盟前的注意事项以及加盟签约过程中的十大要点。
加盟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事项一: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事项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事项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Ⅸ 总部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扮演哪些角色

1.领导者的角色特许经营体系作为一个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具有高度群体一致性的特点,这种一致性为特许人和受许人都带来巨大的利益。但这种一致性对特许人来讲,也存在着较大的决策风险,因为一旦决策失误,将给整个体系带来灾难。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特许经营总部必须担当起领导的责任,时刻关注市场竞争态势,看准前进方向,及时调整资源配置,制定行动方针和政策,从而保持和发展特许经营体系的整体竞争力。如果把激烈竞争的市场比做大海,特许经营体系则犹如一只在惊涛骇浪中航行的庞大舰队,特许经营总部就是其中的旗舰,负责领航。

2.授权者的角色特许经营总部受特许人的委托,代表特许人发布特许经营招商信息,制定并实施加盟商招募计划,对加盟申请者进行遴选、签约授权以及对加盟商实施开店前的指导和培训,因此总部完全扮演着特许经营授权者的角色。

3.经营者的角色特许人在委托特许经营总部建立、发展、运营和管理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同时,也授予特许经营总部很大的行政管理权利,同时要求总部对特许经营体系的运营结果负责。因此总部必须承担特许经营体系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责任,也就是扮演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者的角色。

4.创新管理者的角色特许经营体系是一个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与在同一资本控制下的传统经济组织相比,具有高度分散化经营、高度统一化管理的显著特征。这样一个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给特许人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管理特许人“本身并不拥有的资产”的能力,从而实现特许经营体系整体的高效率运转。因此,特许经营总部担当起一个创新管理者的责任。

5.培训者的角色特许人通过与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受许人使用。特许权的核心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而知识只能通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和教育的过程,才能真正实现从所有者向使用者的转移。这也就是标准的特许合同中都把培训作为特许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的原因。因此,总部在扮演一个授权者的同时必须扮演培训者的角色。

6.后台支持者的角色单店负责直接服务于客户,向客户提供价值,并获取价值回报。特许经营总部作为单店的主要系统供应商,负责源源不断地向单店提供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源。整体观察一个特许经营体系,单店就相当于前台的明星,以它们个体的经营业绩,放射出特许人品牌的光芒,总部则是强大的后台,以默默无闻的踏实工作,支持着处于不同地区的单店,使单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7.信息中心的角色单店处于市场的前沿,除了直接服务于客户之外,同时收集并向总部反馈单店的运营管理信息和局部市场的信息,特许经营总部则汇总和处理这些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作为运营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另外,总部作为一个商业网络的中心,要承担协调外部供应商与单店之间、单店与单店之间业务的往来,甚至要作为这些业务往来的结算中心。

Ⅹ 开教育加盟店需要注意什么

1、投入资金要合理
由于开店匆忙,很多投资者事先没有准备好充足的资金,为了将高昂的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凑齐,很多投资者便开始向四处亲友或高利贷借,即使开店成功了,也可能会为了筹钱还债而无心管理店铺,时间久了,生意再好的店铺也会因为债台高筑而垮掉。
2、实地考察
要想加盟,必须要考核其直营店,不要由其公司人员陪伴,而要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暗访,建议创业者先在该店面周围察看一段时光,察看其店面形象、客流量等情形,再在客流较多的时候伪装购物,观察其货品价位、质量、设计等方面的情形。
3、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
4、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5、控制好经营成本
投资成本的控制对店铺的盈利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投资者应该尽量将投资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也不要盲目地节省。
6、学会管理员工
虽然说加盟一个品牌后,总部会为加盟商及店铺员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