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许经营与许可证贸易的异同点
特许经营与许可证贸易的不同点有以下:
1、定义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投权人将其商号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方和许可证接受方签订许可证协议,允许对方使用本企业某项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权或商标进行生产,并向对方收取一定费用的贸易方式。
2、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权利,许可证贸易是一种经营凭证。区别于特许人与加盟者的母分公司关系,许可证的许可证人和被授权者是一种合作关系。
3、目的不同:许可证贸易进入模式是为了绕开进口壁垒,特许经营进入模式主要是为了扩大企业。
4、提供范围不同:特许经营进入模式许许方除了提供商品商标之外,还提供给许可方全套的管理和行销制度,保障特许方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许可证贸易有可能将接受许可的一方培养成为强劲的竞争对手,失去对国际目标市场的营销策划和方案的控制。
特许经营与许可证贸易的相同点有以下:
1、可通过吸收其它公司优点扩大自己公司市场竞争力,通过提供标准化的管理经营模式来扩大生产,实现更大规模的销售链,降低成本和财务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健全专利法和许可法律体系,提高许可输出方监督力度。
3、都需要明确许可范围,防止技术外泄。技术转让协议的输入方有可能成为输出方企业未来的劲敌。
② 简述一般技术许可与特许经营的关系
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特许人提供拥有产权的商业技术和经营诀窍并
对受许人进行培训,受许人交纳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其核心就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
人(总部)是转让方, 受许人(加盟商)是接受方,总部与加盟商是合同关系。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营业点,在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过扩大规模获得更高的效益。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被特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被特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③ 特许经营跟加盟有什么区别
特许经营又称特许加盟,与单纯的加盟有很大的区别。加盟行业很混乱,骗子很多。国家为了规范加盟行业,在07年颁布了有关加盟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系列法规。国家规定,所有从事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特许加盟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的加盟经营活动是违法的,这也是鉴别一家从事加盟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标准。 以下节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供你参考,希望对要通过加盟来创业的人有所帮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欢迎你随时找我相互学习
④ 加盟店,直营店,特许店有什么区别
1、加盟店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店指那些专门经营销售特定商品的商店,这些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度,或者是同一个品牌的商品,或者是一个系列专门的商品,加盟店一般非常讲究店面装饰,给人以精品的、统一形象的感觉。例如,出售具有传统特色的商品,店堂布置突出古典美;出售流行、新潮品,店堂装饰突出现代感。同时,加盟店提供比其他商店更多的服务,诸如消费咨询和建议等。
2、直营店
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总部采取纵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店,零售店也必须完全接受总部指挥。
狭义的连锁店就是指RC,RC是一个和制英语(即地道的日本制造英文),它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这种形态的连锁店在美国都是属于连锁加盟店的一环。它的优点是经营完全在总公司的掌握之中,缺点是由于完全由总公司出资,总公司派人经营,在市场的拓展方面较慢,另外由于有的店长也是应聘的,不是老板,反而经营绩效不如店长是老板的加盟店。
3、特许店
特许连锁店又称加盟连锁,是指特许专卖授权者(制造商、批发商或服务企业)与接受者之间,通过契约或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连锁组织。
接受者通常是独立的零售商,他们根据约定的条件而获得某种特许买卖权(或统销权)和营业权(一般指特许专卖授权者开发出来的商品、服务、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营业场所等营业系统特许权)。相对地,接受者使用特许权要付给特许专卖权者一定的报酬(或称使用费)和承担规定的义务。如美国麦克唐纳汉堡包、肯德基炸鸡的特许专卖店遍及全美及世界各地。特许专卖权者通常是世界享有盛名的企业。
特许连锁店的条件:有资深员工,自有房产,有重要的据点,有利可图。
区别:
一、直营店就是自营店,是有品牌商自己投资,自己管理的模式去操作.(包括店铺选址、装修、招工、人员管理都是公司亲自操作)。这类店铺位置一般都在地段比较好的位置,而且形象也比较好。它通常优良个作用:
1)、这类店铺虽然形象好,地段好,但房租一般也比较高。所以这类店铺的作用就是,公司可以在这类店铺看到问题,同时迅速的去解决。不会让问题出现在代理商,或加盟商那里。
2)、正因为这类店铺的位子都在比较繁华的路段,而且形象好。所以它可以起到很好的一个至高点的作用,在当地可以做无形的宣传。(前提是要管理到位)
二、特许加盟店是私人自己出钱直接和品牌商合作开的店铺,做这类一般要交纳一定的加盟费或市场保证金(这种类型的店铺一般投资不是很大)。然后由品牌商统一为这类客户免费设计店铺装修、招工以及给员工做前期培训、按折扣提供货品和开业前的指导。但店铺所产生的费用都有特许加盟店的老板自己出。同时加盟商店铺的所有活动,以及要变更的事物都要经过品牌的许可。
三、还有一种叫代理商。(这个类行启动的资金要比加盟店要多的多)这个类型是在一个区域内开店,他类似于二道批发商。代理商到品牌商那里拿货,然后品牌商分一个省或一个区域(比喻说华东区,华南区等)给代理商去操作。这时代理商可以自己开店也可以在去找加盟商。
⑤ 连锁加盟、品牌加盟或特许加盟这三者之前有什么区别
连锁加盟:就是以连锁店的形式开店,你所加盟的总部会给你提供:总部所经营
品牌授权相关的设备.相关的技术支持.店面装修指导.经营指导.相
管培训.加盟品牌的一套VI(包装 标志 品牌专用颜色.广告 员工服
装等),还有一手货源。
评价:适合没有经营经验的人,相对自己发挥的空间不大。
只要选好有实力的总部,就有得赚,但利润空间是
固定的,所以一定要有数量,通常加盟费很高。
品牌加盟:经营的店里只能有加盟的着一个品牌出现,否则违反合同。此形式
加盟总部会提供:所经营品牌授权.一手货源.店面装修指导.相关
培训.加盟品牌的一套VI(包装 标志 品牌专用颜色.广告.员工服
装).还有一手货源。
评价:适合有经营经验的人,相对自己发挥的空间较大,
自主经营较多,总部很少会干涉经营,他们主要
主要从货源上赚钱,加盟费相对一般。
特许加盟:特许就是指经营本品牌的授权,经营的店里可以经营多个品牌,
公司只提供一个本品牌特许加盟商的牌子。(按理说特许经营
就是指要交钱买特许经营权方可经营此品牌,可是现在进货渠道
很多,所以不好控制)
评价:相对没有此品牌特许经营认可的经销商,你让顾客
对在你这里购买此品牌更放心,进货渠道不一样
所以比散户更低。
连锁加盟、品牌加盟或特许加盟这三者之间最大的别就是加盟费不一样,从高
到低,差别挺大,选择的时候要根据你对这个行业的认识深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来选择。
以上都是本人自己的经验见解绝非复制粘贴,希望对需要的人有用...
⑥ 什么是特许加盟店,它与直营店有什么区别
一、产权关系不同——也是本质区别
加盟店,与品牌总部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除了合同规定的相关细则,并无资产纽带。
直营店,则隶属于总部,属于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直接运营、集中管理。相较而言,直营店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在新品研发、技术更新、推广应用等方面更有优势。
二、法律关系不同
加盟,是一种特许连锁方式,由特许人——品牌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经合同建成关系,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主动性、自主性。
直营,则是总部旗下的成员,按照总部的方针,由内部的统一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依照按总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于品牌总部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由初期缴纳的费用(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得以体验,品牌总部是转让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个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财务是相互独立的。
而直营店,不管有多少家,总部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决定权,自主权、创造性、主动性均受限,当然,对于总部而言,架构庞大,人员众多,管理难度系数也是较高的。
四、经营领域不同
从经营的范围来讲,直营店,主要存在于商业和服务业中。
而加盟店,则范畴广泛地多,如零售、服务、餐饮、教育、服装、美容、制造、高科技信息等等,均可涉及,依照目前的发展形势,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的行业被鼓励加盟,前景大好。
⑦ 加盟连锁和特许经营有什么区别
连锁加盟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是,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最初的加盟连锁来源于19世纪80年代,美国胜家(SINGER)缝纫机公司建立了第一个经销商网络,经销人付费给胜家公司以换取在一定区域内出售的权利。
锁加盟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即为加盟连锁的盟主。
2。盟主拥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号,标示,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特别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为主要联结纽带。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的主人。
5。经营权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成事业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一定的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者要想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偿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
许多连锁企业错误认为品牌与规模经济是企业扩张的原因和内在驱动力,连锁企业通过不断自我复制实现规模经济,知识的低成本复制才是连锁企业不断扩张的真正内在驱动力。这要求连锁企业必须关注知识运营系统建设和管理,在知识创新、复制、保护方面努力进取,提高竞争对手模仿的难度,增加向加盟店的知识传输价值,确保连锁系统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在中国开展于上世纪90年代,从刚一开始就的到了迅猛的发展。目前全国特许经营模式广布在60个行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企业数量接近2000个,特许加盟店近8.2万个。整个市场以每年约49%的速度递增。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营业点,在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过扩大规模获得更高的效益。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被特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被特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代理。确切的说是特许人把自己的商标标志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由此以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和管理模式对外营业。而对于所有的被特许人来说,彼此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⑧ 特许加盟与加盟的区别是什么
没什么区别,加盟只是通俗的说法,而特许加盟是比较专业的说法,如此而已!
⑨ 特许经营和加盟怎么区别,开展加盟一定要有特许经营资质吗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对特许经营做出如下界定:
本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