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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和加盟商之间的对外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 2021-09-09 07:41:20

⑴ 我地区有某品牌化妆品加盟店,我从外地进货算侵权吗,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首先这种情况肯定没有违反法律,关键是该化妆品和你们签订加盟协议的时候有没有规定不准串货,如果规定了这些,那么你就违反了合同了。嗯,会按照违反合同的条例来处罚你, 枢本就算不上违反法律!

⑵ 请教法律专家:连锁企业与加盟店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那种特殊关系,是否适用公司法

这个不好定义,因为他们之间只是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没有雇佣或者劳动关系。
在回家的路上,这个就更不好定义了,所以公司绝大部分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⑶ A和B都是一个品牌的加盟商,B拿货在A的区域卖要负法师责任吗

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合同违约责任

⑷ 服装品牌与加盟商之间如何实现共赢

提供以下几个建议:
一、是否找准适合品牌的有实力的加盟商,是品牌发展的关键。 应在全国范围寻找,以前品牌惯用的手法是借助展会招揽加盟商,但现在,参与展会的品牌和专业人士众多,双方在展会现场的接触时间短,针对性不强,因此,品牌不能只局限于参加展会招揽加盟商。终端高额的销售业绩,统一优异的店铺形象,具专业水准的品牌网站,卓有成效的活动都是吸引代理加盟的手段。
二、多给加盟商一些支持与服务 造成加盟商不够忠诚有以下几个原因:品牌自身的发展使加盟商失去信心,对加盟商不够关心;政策使加盟商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 加盟商于品牌的长久合作取决于品牌是否在不断更新营销概念和提高自身知名度、美誉度;是否能帮助加盟商提高管理、销售技能从店铺形象、陈列指导,小到货品管理、促销手段的运用等等;对他们日常的支持是否完善、系统、有效。常审视自身,常站在加盟商的立场和角度考虑,理解和尊重加盟商的感受,真心得帮助、指导加盟商,才是解决提高加盟商忠诚度的症结。

加盟商自身也要改变观念,不断以新的思维调整经营策略,做出自己的反应,只有相互间更好的合作才能更快进入更高的层面。
一、认清自身的角色 加盟商需要与品牌加强有效沟通,加盟商一方面要立足品牌利益、维护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也要学会从多个角度审视和提高自己经营水平、增强市场洞察力和强化自身的市场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乐于从幕后走到前台充分展示自己的形象和实力,要善于利用各种平台来进一步推广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加盟商自身知名度,加盟商的观念更新,才能更适应品牌时代的市场发展规律。如果个别加盟商不能顺应品牌和市场发展需要,那就会被市场淘汰出局。
二、正确对待品牌 加盟商必须有长期投资合作的准备。看好的品牌,一旦投资下去就要坚持不懈的做下去,不要因为品牌商在某季的货品出现了与当地市场的偏离,就对该品牌失去信心。要及时将你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品牌运营商,以寻求妥善的处理办法,尽量减少市场亏损。如果头脑不够冷静,轻易放弃该品牌,另换门庭,改投别的品牌,这样损失可能更大,当发现原来代理加盟的品牌在当地卖得很疯,再想重新代理就没有机会了,因为对方或许已找到了更合适的人选了。其实品牌就好像股票有涨有跌,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品牌,选对品牌长期持有,才会有稳定的回报。
三、明确发展方向 有实力的加盟商在准备选择若干个品牌代理之前,首要考虑正在经营的品牌是否经营得比较稳定,其品牌的市场地位、市场饱和度与品牌增长的空间,自身是否从中总结建立了一套成功的运作模式及完善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当然,是否有充足的精力与资金操作多个品牌是前提。多品牌经营可能会带来大的经营规模,更可观的销售额及利润,但相对风险也是较大的,经营成本与库存也会带来沉重负担,也对加盟商的运营成本与管理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对于加盟商有以下建议:
⑴做深做透现有的代理品牌,有计划地拓展下线加盟商,充分占有市场份额;
⑵多层次品牌代理策略,可以避免自身品牌内部竞争带来的压力。
靠高档品牌带来影响力,靠中档品牌带来利润,靠一般品牌带来现金流;利用现有的营销网络有计划的拓展,原有下线加盟商若不断加盟更多的品牌,只会减少每个品牌的投资及分散精力。当然前提是要求代理商自身的策略、组织与管理水平及员工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尽管品牌企业的经营思路和品牌运作理念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服装品牌的发展却离不开站立在市场拓展第一线加盟商的鼎力支持,品牌的传播和推广力度,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和美誉度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加盟商的水平与能力。如果说原来的服装批发只是做生意,那么现在,加盟商则是在与品牌企业一起干事业。品牌企业与加盟商需要的不仅是合作经营模式,而是在市场日趋规范的大背景下,建立一个规范、互信、完善、有利于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的紧密关系。

⑸ 加盟店拖欠员工工资,品牌商该不该承担责任

加盟店拖欠员工工资,品牌商该不该承担责任

如果加盟店与品牌商经济账目合并的,进货来源与经营利润及各项费用开支都统一由品牌商管理并且承担的,这样的话,品牌商应该承担拖欠员工工资的责任;如果加盟店经济账目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品牌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加盟店拖欠员工的工资就应该由加盟店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国家政府现在有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的克扣工资的属于违法犯罪,超过三万元或者超过十个人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要判刑关进牢狱。”、“企业应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并且给每一位打工者工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费(五险一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必须按照约定发给工资,否则,政府执法部门会依法严格处罚违法的企业。私人老板雇工,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时付给民工员工农民工的工资。私人老板拖欠工资同样属于违法犯罪,政府会依法严格处理处罚。

第一步应该争取协商解决,可以直接找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老板、财务部门、财务经理。能协商解决最好,如果协商不合理,就向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局里的劳动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设局、法院、检察院、监察部、12345投诉热线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都可以,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的)记住:一定要有事实证据,比如:协议合同、有关拖欠工资和索要工资的录音、视频录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记录、上班劳动工作的视频录像、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资料,微信、短信,电脑上网页里面的信息、知情人、证明人,等等,都可作为事实证据。如果一时没掌握事实证据,或者事实证据的数量不够多,应该可以想办法取到足够的事实证据,以便通过投诉举报告发等等法律途径解决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如果老板态度凶横,应该打电话119报警、投诉举报告发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态度凶恶,或者向公安局派出所投诉举报告发,因为打工者做到工作任务之后,工资就已经属于打工者自己的钱财,老板拖欠打工者工资其实如同欺诈、骗取打工者的钱财一样,可以报警投诉,要求警方帮助。

⑹ 加盟品牌店,如果商标中途不能使用了,加盟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要看你们签署的具体合同,一般来说商标注册下来之后,十年缴费一次,可以一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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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加盟店可以进别的牌子的货吗,要负法律责任吗

可以进别的牌子的货,但是他们可能会取消你的加盟。

⑻ 一个城市同时有两家卖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吗

是合法的,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有串货的行为国家是不禁止的。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串货主要是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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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串货行为的经销商要保证其货品来源的渠道,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否则会引起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⑼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⑽ 加盟商如何与品牌商深层合作

品牌企业和知名品牌逐渐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而那些与服装企业一起并肩战斗的加盟商和商业零售却一直鲜为人知。日前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的普普风首届中国加盟商发展论坛上,与会人士首次以加盟商的成功为主题,以论坛的形式共同探讨了服装业加盟发展问题。 加盟商要学习从幕后走到前台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秘书长沈永芳表示,加盟商代理商作为服装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推动者之一,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对于行业的发展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她说:做好加盟代理商工作 ,就等于我们给服装企业打稳了营销网络的根基,在决胜终端时代加盟代理同样是这个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加盟代理商应当得到各方面的充分重视。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加盟商一方面要立足品牌利益、维护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也要学习从幕后走到前台,要善于利用各种平台来进一步推广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加盟商自身知名度。加盟商需要与品牌商加强有效沟通 不管是批发时代还是品牌时代,服饰品牌的发展都离不开拓展加盟商。品牌的继续经营与知名度,很大程度也决定于加盟商的水平与能力。现在,加盟商已经不能局限于做小生意 ,而是要从事发展潜力很大的品牌推广营销事业。 就像王翔生教授在回答一位加盟商提问时所说的那样,进入品牌时代,品牌企业和其加盟商队伍都要随着市场发展变化进行不断地提升,如果个别加盟商不能顺应品牌和市场发展需要,那就会被市场淘汰出局。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现阶段品牌商与加盟商尤其是加盟商需要与品牌商加强有效沟通,学会从多个方面提高自己经营水平、增强市场洞察力和强化自身的市场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善于转变观念、乐于从幕后走到前台充分展示自己的形象和实力。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加盟商的观念才能更新,才能更适应品牌时代的市场发展规律。加盟商与品牌商深层次合作实现共赢 作为本次普普风首届中国加盟商发展论坛的**赞助支持单位,普普风品牌掌门人何晖志认为:品牌的发展离不开加盟商的鼎力支持,加盟商的经营水平直接影响着品牌的传播和推广力度,普普风希望通过组织专门针对加盟商的专业论坛,优化品牌商与加盟商之间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提升加盟商的运作水平,更新他们的经营理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内服装业界在涌现出大量知名服装品牌企业的同时,一些有实力、有思想的加盟商也随之浮出水面。现阶段,品牌商与加盟商需要共同探讨的不仅是合作经营模式,而是在市场日趋规范的大背景下,如何去建立一个规范、互信、完善、有利于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的紧密关系。因此,重视加盟商、帮助加盟商、正确引导加盟商已经成为服装企业和全行业内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只有大家是一家人了,才不会说两家话,只有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焕发出活力了,品牌商与加盟商才能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