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连锁加盟的问题
第一、商标注册证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费用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供货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纠纷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应注意事项
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㈡ 加盟权利金的权利金案例
常规案例OR逸马项目案例
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像掌上明珠家具这样的加盟品牌,就是相当不错的,他们为加盟者考虑的很周到位,而且有着自己独有的管理体系。也是现在最火的家具加盟品牌。
权利金在中国的发展
实行权利金制度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财产权益的需要。权利金属于财产性收益,国家作为所有都是者让渡了资源的使用权,作资源使用者,无论盈利与否,只要使用了国家的资源,均须向国家付费。另外,随着国外企业的中国市场上市,家乐府、沃尔玛等产品价格调整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越来越多地流入到国外投者手中,摒弃旧的资源税制,建立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权利金制度刻不容缓。
实行权利金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对国家资源实行权利金制度,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改革开放搞活30多年的积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实行权利金制度容易被其他国家所接受,促进我国资源开发市场的对外开放。
实行权利金制度是完善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体系不仅很适应资源产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税费并存导致税费之间调节作用和效力不协调,还存在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
㈢ 加盟权利金的权利金形式
权利金在连锁企业经营中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加盟权利金是加盟住商,享用住商品牌一次性所缴付的费用。加盟任何一个成熟的加盟品牌都会有这样一笔加盟权利金。权利金包括三种形式:品牌使用费用、商誉费用、广告月费用。
品牌使用费用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无形资产按照约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费。这些资源及支持包括:品牌、培训、广告、网络资源、访店辅导等等。
商誉费用,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
广告月费用,广告月费是指加盟住商后为了提升住商品知名度和整体形象的维护及各种SP的活动推广所产生的费用。
㈣ 加盟权利金的权利金特征
权利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须签订权利金合约,约定权利金期限,被特许方必遵守特许方授权条款;
2、加盟权利金是享用特许方品牌所缴付的费用;
3、被特许方每月需运用到特许方总部的各项资源及支持,而支付费用;
4、支付一定的费用享用一个成功的连锁品牌以及成功的经验和模式。
㈤ 加盟了某一个品牌,现在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诉讼没有任何优势
合同,肯定是捍卫自己的利益
我也是一个品牌加盟商,当我读到合同要求供应商(维护您的利益吗?)
他们说这是如出租公寓房东肯定要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
你说什么...
平静,平静的,不告诉钱过不去。
如果你不想做合同项下的图片。
㈥ 什么是加盟店加盟的时候都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简单一点说加盟店就是你交一定的加盟费给总店,总店给你一个品牌,由你来经营。达到一定的业绩逐渐返还加盟费给你
加盟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事项一: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事项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事项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㈦ 想加盟一个品牌不知道好不好请前辈指点一下哦
如何评鉴连锁加盟系统
编者按】为了防止加盟后失败,必要的事前评价不可缺少。
综观连锁加盟
连锁加盟往往是成功的捷径,可是,美国每年仍有5%(约二万五千家)的加盟店停业,在我国亦不乏有具知名度的连锁业者,因经营机制不健全、资金周转不灵倒闭,而令加盟店主遗憾的实例。因此,在进入体系前,须慎重思考以下六个问题:
一、 加盟关系如何开始
大部分的加盟关系多从既有的企业体产生。 当某个行业的业主独立发展至二、三个店铺时,通常会考虑运用别人的资金来扩张企业,而透过发展加盟体制,同意某个独立业主用其特定商标、产品、服务或比系统时,就会产生加盟关系。而加盟授权者收取加盟金、定期权利金约定之种种费用。
二、 加盟市场有多大潜力
加盟连锁为目前商界成长的手段。一九九一年全美加盟店数计五十四万家,营业额为7,578亿元,占全美总零售额近三分之一,从业人数高达八百万人,曾被《大趋势》作者约翰耐斯比预测:至西元二千年,全美加盟市场营业额将达50%,可见加盟事业之发展前景大有可为,
三、 如何成为一名加盟者?
加盟首要步骤是确认各加盟体系的相关状况。必须评估分析各个加盟体系的好坏,选出条件最符合个人需求者,然后再直接与该企业接洽,收集有关加盟简介、说明书等资料,加以研判是否适合加盟。
四、 加盟前应知道什么
在加盟任何体系前,加盟者应与加盟授权者及现有的加盟者接洽。接洽加盟授权者时,应要求提供下列咨讯:
(一) 同业间竞争状况
(二) 加盟应缴各项费用明细表(加盟金、权利金、广告费。。。等)
(三) 加盟者的资格条件(年龄、学历、财力、地点。。。等)
(四) 初期投资成本(装潢、设备、进货。。。等)
(五) 停业或转让的条件与权利
(六) 合约的内容(期间、加盟金、权利金。。。等)
至于拜访现有的加盟业者时,可请其提供下列资讯:
(一) 获利状况
(二) 加盟授权者与加盟者之配合关系。
(三) 投资状况
(四) 加盟后常见问题(送货、广告、辅导。。。。等)
此外,还应抽空请教律师有关合约中牵涉法律层面之事项,以备日后之一需。
五. 新加盟者通常要缴纳多少费用
加盟投资成本通常不低。以美国而言,初次加盟金因产业不同而介于美元5000-35000之间,每月权利金大约是月营业额的3-7%,加上月营业额3%左右的广告费,此外,加盟者有时还须视实际情况支付月营业额的3-8%,作为设备、土地各建物租凭费。总括加盟的全部开办成本,大约介于美元8000-400000之间。
六. 新加盟会成功吗
加盟无法保证百分百的成功。然而根据美国商务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显示,自1971年至1987年,只有不到5%的加盟店停业,但是却有65%的小型独立店铺在五年内关店。因此只要新加盟者具有强烈的企图心、良好的身体、品德、足够的资金,再加上加盟体系的经营技术,经营一家成功的加盟店应是大有可为的。
二.如何评鉴连锁加盟体系
想要进入连锁加盟行业,万万不可为其表象所迷惑,须谨慎评估连锁加盟系统,方不致结错连理,迭生报怨。由过去的实例显示,某些形象良好的连锁加盟体系或因财务危机、信用扩张、转投资失败等种种原因,一夕间猪羊变色,由高峰跌至谷底,影响所及,则是错鄂不已、无语问苍天的加盟主。
想要参加加盟前,必须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出发点是什么?是着眼于连锁加盟总部的知名商标?或是发展加盟店所需的时间较短?拟或是其快速有效的累积管理经验?这些加盟主事前的期待,未必能与总部所提供的好处相吻合,因此如果能以满足加盟主最大的需求为考量,可减少日后的抱怨产生。
经过统计,参与加盟经营的好处,可归纳出以下几点:
1. 加盟系统可提供吸引顾客的知名品牌。
2. 发展加盟商店需时较短。
3.加盟系统提供已验证过的事业经营公式。
4.管理经验累积较为快速有效。
5.可接受训练,增加日后自行经营本身事业成功的可能性。
6.比受雇领薪有较大的工作满足感。
7.比个人独立经营的风险较小。
8.享有较低廉的进货成本
9.比受雇领薪有较多的独立自主性。
10.透过加盟系统,事业较易扩大。
11.时势所趋,可免于被淘汰。
12.投入心力较独立经营为少,较为轻松。
13.加盟商店的开店成本较独立店低,
14.参与加盟较独立经营获利多。
至于评佑加盟连锁的方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以美国连锁加盟协会(IFA)提出的四个评估项目最肯参考价值。即一、财务绩效、二、公司成长和管理品质、三、公司稳定性、四、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的相处品质,又可分为加盟本部的态度和服务、加盟总部与加盟关系的评价。
美国最近三千不同产业的加盟体系,经营最佳的前二十五名,是根据前述四个项目做评估,而其中最重要的首推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相处关系。所谓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如果能对于目前现有加盟系统所呈现的问题了然于胸,不是抱持过高的期望,相对可降低失望的比率,目前现有加盟系统所呈现的问题如下:
1.加盟系统内维持标准、一致的程序与控制有其困难。
2.获利情况不如预期理想,
3.加盟者过分依赖加盟业主。
4.加盟系统缺乏适当的加盟者
5.缺乏适当立地条件的店面
6.加盟者遭强迫向特定的供应商进货
7.政府未定立法,造成经营上的困惑。
至于公司的成长、管理品质与财务绩效,都可由其营运状况判断其可存活多久,有成长的公司才能保持商品创新与竞争力,而公司的稳定性则可透过报刊杂志或由厂商处发现状况,一个店数不稳、人员流动率大、财务亮红灯、加盟主信心指数不够的连锁体系,根基必然松动涣散,只要加盟主事前多花心思用心打听,将可以免于日后合作产生的恐惧。
在此提供更进一步的连锁加盟系统评估项目,以作为加盟主诊断连锁系统经营体质的参考。
一、 综合评估: (一)产品或服务,(二)连锁范围,(三)既存店状况,(四)加盟店歇业原因,(五)新产品及服务发展趋势,(六)竞争态势,(七)加盟店分布型态,(八)加盟条件内容。
二、 连锁加盟本部:(一)名称、地点,(二)是否上市公司?(三)若非上市公司,负责人信用状况如何?
三、 财务及法律:(一)专家咨询----法律、财务、经营管理,(二)加盟成本分析---开业资金、给付总公司费用、那些费用可以退还?(三)财务支援---本部是否提供资金给加盟主?利率多少?
四、 教育训练: (一)初期训练---期间?费用?训练课程,(二)后续训练---训练课程?费用?
五、 市场行销: (一)如何销售产品或劳务?(二)如何获得销售指南?(三)谁是目标客户?(四)本部广告预算如何?--预算、媒体,(五)对加盟店提供何种广告促销?
六、 总部的协助:(一)经营者与管理者是谁?(二)有哪些服务部门?(三)是否有专人协助经营指导?
除此之外,美国业者还就合作提出一套核对项目。
一、 加盟者须支付多少权利金?
二、 加盟者可获取保种程度的技术?
三、 加盟者须支付多少投资额?
四、 加盟者能否接受加盟总部的管理规则?
五、 加盟者对营运所能控制的程度(如:原料采购、销售配额等0
六、 加盟总部所提供产品的市场价值?
七、 群众对此加盟的认知如何?外在声誉如何?
八、 加盟总部是否提供广告宣传?
九、 加盟总部对加盟者所能提供的服务为何?(如:商圈调查、训练、维修等)
十、 加盟总部对结束与加盟店合作关系的政策和条件。
十一、 加盟总部终止契约或不再与加盟店重新续约的频率。
十二、 加盟体系过去有关法律方面的纪录。
十三、 加盟合作的时效。
十四、 对加盟合作失败机率的评估。
十五、 加盟总部对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政策有保差异?
十六、 加盟总部对加盟店贩卖商品的政策。
十七、 加盟总部对维护加盟店的商圈的政策。
十八、 加盟后第一年及第五年的获利能力。
在介绍了几种连锁系统评估项目之后,最重要的还是要加盟主事前多了解,多比较,多一分事前准备的功夫,可免于沦为加盟失败者。
㈧ 连锁加盟品牌签合同时要注意那些问题呢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