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家好 大家是如何看待加盟店的 比如说阿吚呀 阿里巴巴 等等 有高手麻烦具体一些 先谢谢了
十大常见加盟纠纷
以加盟的方式来开店创业,是现代许多人希望降低创业失败风险的选择。但作为一个准加盟者,您了解哪一些问题经常会发生在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在加盟之前您应该做好哪些心理准备?在签约之前,哪些权利义务是您必须确保的?有的加盟者在签约加盟之后,发现实际的经营情况与配合方式,和加盟之前所想像的有很大差距,因而对总部怨愤不已,大有悔不当初的感觉。而站在连锁加盟总部的立场,对于加盟店的配合也是感到相当无奈,要不是嫌弃总部活动办得太多,要不然就是根本不配合总部。对合约的精神不了解,在经营上又过渡依赖总部,自己不认真经营。
在开展特许经营的业务中,台湾较内地走在了前面,有很多有益的经验可以借鉴。本刊将连载台湾有关人士总结出来的十大最常见加盟纠纷,目的是为了让广大有意选择特许方式创业的人士,不要再重蹈覆辙。
十大最常见的加盟纠纷依次为:
一、 加盟店对于总部所提供的“行销支援与辅导”不满意;
二、 加盟店对总部所提供的“商品价格”不满意;
三、 加盟店对总部的“政策配合度与执行力”很低;
四、 加盟店对于每月的营业额并不满意;
五、 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品采购限制不得自行进货”的争议;
六、 加盟店对于总部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不愿意配合;
七、 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分歧;
八、 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训练”不配合;
九、 加盟店对:每月缴交的权利金与管理费用“有争议;
十、 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贷款。
无论是加盟店对于总部的抱怨,或是总部对于加盟店的不满,在彼此互动的过程当中,都会造成争执与纠纷不断。有人形容特许加盟体系下,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就像结婚一样,婚前要看清楚,婚后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要太计较。但也有人的看法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好像古时春秋战国时代,君主与诸侯之间的关系,结合点是在利益方面,彼此既联合又相素猜忌。
如此混乱又暧昧的关系下,的确是很容易发生意见不同的争执,如果双方不能理性而冷静地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纠分必然将发生。因此,除了加盟店本身应具备正确的观念,配合总部的整体政策外,特许总部也应该负起责任,让加盟店降低进货的成本、提升营业额、好让加盟店更有向心力。
十大常见加盟纠纷之一
对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满,几乎是不分任何业种,成为加盟者共同的心声,但更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内容上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抱怨总部没有任何动作,或是似有基无的关注,对该店业绩或是经营的瓶颈,毫无帮助可言。
相对于总部不做行销辅导或做的不够确实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认为总部干预太多,今天要求那个,明天又要配合这个,加盟主不堪其扰。
因此,对加盟总部而言,在行销支援与辅导这方面的角色扮演,轻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见的加盟店老板心态,通常只在经营产生困难时,才会想到要向总部请求支援,获利稳定时就把总部的规定当成控制个人自由行为的约束。
对于加盟者来说,首先要鉴别总部所具实施行销与辅导的能力。这包括:
第一、 任何政策的推动,都需藉由人的动作来执行。以便利商店来说,基本上每7家到15家,总部就有一位专任负责辅导该区域的辅导人员,假设该总部现有300家加盟店来计算,光是辅导人员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询问加盟之余,不妨顺便对照一下该总部辅导人员与现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换算的结果,幅度差距太大,那么也许对于总部后续的辅导与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 辅导人员是属于专业专责的工作,不是总部随便对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胜任。因此,所选择的加盟总部,最好已有一定数量的直营店,总部为了培训与留住人才,会从直营店挑造优秀的干部,担任区域辅导的工作,而这样的辅导人员,因为具有门市的实务工作经验,在与加盟店协调沟通的过程中,比较能够真正体会门市经营的困难与立场,做出正确的建议,而不会流于只是总部的传声筒。
第三、 加盟店向总部提出行销支援的请求时,通常是在营收状况不理想。总部要来对加盟店对症下药,不可能只单凭直觉,这就要求总部真正拥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一定要有一些相关的表格,例如营业日报表、单日营收统计表等,教导加盟店如何计算填写,并要求加盟店按时回报总部。
同时,加盟者也要相信这一点,只有总部规范要求多,成功机率才会大。
加盟店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总部与加盟者在事先应该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与认同。切不可认为“加盟”就等于当了“老板”,自己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不愿接受总部的规范,那么可以符合这样条件的加盟总部,恐的也无法保证日后的营收是否真能稳当。所以,这之间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绝不只是总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权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签约之后就有互不相干的合作关系。仔细想想,有多少纠纷是出自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健全,全让加盟店陷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之后的懊悔、解约,似乎为时已晚。所以,加盟者应该善用总部的资源,放心地让总部替你把脉,相信总部的做法与判断,让事业的经营更加得心应手。
纠纷之二
加盟店与总部之间有关商品进货价格的争议构成了十大最常见加盟纠纷中的一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许双方的合作关系。
加盟店认定进货成本大高的一个因素是加盟店欠缺成本整体的计算概念,无法理解总部提供原物料的成本,为什么总是比较贵。
面对加盟店的不满,总部处理归处理,但是有时候总部的无奈在于,企业经营的观念加盟店不一定能接受,最让总部头痛的是,加盟店眼中只有“钞票”,只要一项商品价格拿得比别家贵,总部就不知道要花多少时间来解释整体成本的观念,而且不幸的是效果还不好。
如果这样讲还不够清楚,举个例子来说明,要计算产品的总成本,除了生产原物料所耗费的成本外,还要包括研发、品管、冷藏、库存、物流等环节,总部必须耗费相当多的金钱,才能提供这些服务。即使总部不从事原物料的生产,还是得负担品管、冷藏、物流等这方面的支出,换句话说,总部的负担远比单店来得重,更何况总部还需提供加店人员训练、促销活动、广告等,供应商不必顾及的服务。
以餐饮加盟业为例子,总部设立中央厨房,到底会不会减低加盟店进货成本的负担。
首先,以经济规模的角度来看,生产制造商的产量越大时,对外销售的价格自然就越低,相同的逻辑如果放在总部自行设立的中央厨房上,情况可能就有点不一样了,为什么呢,其实道理很简单,总部中央厨房的产品,往往只能供应给“自己人”,而其他的市场供应商,却没有这顶限制,只要价格合理,品质不错,任何单店都可能成为供应商的客户,更何况加盟店在合约到期之后,会不会再次成为“自己人”,又存在着相当的变数,总部在市场竞争这方面,先天上就蛮吃亏的。
同样是经济规模的道量,在物流配送上,虽然大家都讲求少量多样,机动性的送货方式,但是,总部中央工厂所配送的产品,只限定于自己的店家门市,相较于其他的供应商,配送点之间的距离自然比其他供应商要长的多,总部的配送成本当然比较高。
但是,加盟店不可不能单凭因为这些因素,就片面否决了总部的管制品质的用意。毕竟,惟有高品质的商品,才能赢得顾客的信赖,总部与加盟店唇齿相依,总部经营不良,对加店绝对不是一件好消息。
总部的生产、配送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又无法避免供应商的竞争,总部不妨挑造优良的供应商,作为原物料采购以及物流配送的合作伙伴,一方面总部在产品品质仍可加以监督控管,又可以借助供应商的动输资源代为配送,这种作法对总中来说,可说是省事又省钱。在此策略实施的同时,总部运用现有资源,专心做好加盟店行销辅导的工作,并可集中炎力迈向门市通路数量的突破,等到总部达到更大的经济规模后,又回到向供应商争取更低廉的采购价格,这样的良性循环,总部与加盟店双方可受惠,何乐而不为。
纠纷之三
有人常将加盟体系当作是一个大家庭来看待,家庭是否能够和乐融融,那就要看家长的领导方式与观念,是不是能够受到家庭成员的重视与遵从,同样的道理,加盟体制是由来自各地的加盟店组合而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做法,不可能像直营系统凡事要以上令下行,执行的员工容易管控。所以,总部对于政策的执行,往往在观念沟通与凝聚各加盟店的共识上,就得多花点功夫。
而加盟店对总部政策的看法,常常会有一个疑问,奇怪!做生意就做生意,总部动不动就来个计划,不但浪费我的时间,钱又没有多赚一点,而且不配合的话,还会被总部处罚,真是“劳民又伤财”!加盟店既然抱这种观念,总部要推动政策的运行,其中的困难度可见有多高。
业界加盟店的观念,普遍地仍停留在单店的层次,只要成绩不错,哪里还需进一步地接受总部的指示,加盟店会忘记既然是特许回暖国,就不是个人单打独斗的形态,也许A家店老板认为生意做得好,就不愿意配合,但他可能不会想到B店正亟需总部加盟 、帮忙,就是这样,A店老板还可能会进一点反驳,B店需要那就B店去做好了,为什么我还是要配合?这的确是个好问题,A店老板的想法,也不是全然都是错的,只是对于特许加盟的认知,少了集体运作的观念。加盟店要知道,顾客会来消费,除了个人努力经营的成效外,消费者看到的是总部的品牌,也因为对于这个品牌有兴趣,顾客才会不管到哪里,都会选择同一品牌,来进行消费的行为。
总部拟定的政策,到底涵盖了哪些范围,而又产生如何的效应呢?在业界总部常拟定的政策,约可分为:一、商品政策,可以增加品牌在市场的竞争力,对加盟店的营业额与集客力也有所帮助;二、营运政策,总部根据总营业额的数据,拟定下一年度的目标;三、行政策,借以提高营业额,或是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等;四、人事政策,总部借由加强员工的教育训练,让员工学会如何配合总部的新措施,或是以服务性质为导向的加盟体系;五、作业政策,总部经由这项政策的实施,减轻商品管理与进货流程的成本;六、加盟政策,总部评估自己在业界的实力,以及预期到达的目标后,诸如商圈范围的缩小,或是加盟条件的改变等方式,来达到加盟店版图扩张的目的。
以行销政策来说,虽然总中立意良善,但最让加盟店抱怨的是,加盟店人员好不适应新做法,实质上的绩效不是挺好,既然没有什么效果,为何又非得拿加盟店做实验。但任何政策实施的成效,都需要一段时间来酝酿,执行政策的初期,通常都不会有直接而明显的效果,总中也十分清楚这样的状况。但是,总部的目的在于通过庞大的宣传效果,告知消费者该总部旗下所有的加盟店,都有提供相同的服务或产品,养成顾客消费行为上的记忆。
只有用心经营的总部,才会实行一大堆加盟店常认为“麻烦“的政策与规定,加盟店也常也严苛的角度,抱怨成效不彰。可是,如果加盟店要知道,总部不是神仙,没有任何的政策一次就可成功,在摸索与尝试的过程中,并不是每一项活动都能立即产生效果。十次的计划,只要有一次成功,那么,之前九次总部与加盟店辛苦的努力,都算是值得。众志成城,集体力量的发挥,这不是一般的单店想做就能做的,而这也是为什么单店式的经营,敌不过特加盟体系的原因之一。
所以,加盟者在加入特许体系之前,要把总部企划、执行以及过去举办的活动,纳入考察的内容,作为评价总部好坏的标准之一。
纠纷之四-加盟者抱怨利润少 特许者急需出变术
通常加盟店对营业额的抱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是因为外在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本不错的获利逐年减少,而外在环境的变化则包括房租、水电成本的上涨、员工调薪等,属于加盟店必须自行吸收的成本。第二个则是内在的因素,包括加盟总部在供货的价格,反映市场原物料成本的上涨,以及在整体服务方面,如人员聘雇、厂房扩弃等企业成长考虑下,所增加的资金支出,都会向加盟店收取更高的费用。而这两种内、外因素相素挤压下,加盟店的收入就好像“蜡烛两头烧”的情况,实际收入当然会日渐减少。
以总部的责任而言,处理加店对于营业额的不满,都会以具体的营业数据来作为事实的查证,以及拟定针对该店对或该区辅导补救的措施,,但是如果总部的整体实力太弱,无法面对市场竞争的考验时,相信再怎么努力地评做和协调,将无法协助加盟店多赚一些钱,换句话说,加盟者为了确保以后营收的稳定,在选择总部的时候,应考虑下列三点因素:
总部的经济规模
具备规模经济的总部,因为采购量大,在与供应商协商价位时,可以掌握议价的幅度的决定权。而总部向供应商拿价格低,自然可以回馈旗下的加盟店,缓角单店在负担原物料成本上的压力。
总部的研发能力
以现在消费市场来说,只依赖固定的商品来作为卖点的总部,常因为顾客消费习性的改变,面临产品魅力丧力,不再吸引顾客上门的困境。所以,总部的商品研发部门就晃得相当重要。也就是说总部藉由新品的不断推出,让消费者永远有新口味可以品尝,使加盟店在市场上能保持一定的竞争力。所以,加盟者对于选择总部的事前评估,不能只考虑现有市场对其品牌的热门程度,该总部的产品能否陆续地推陈出新,对于日后加盟店能否继续吸引顾客上门消费,是个很重要的因素。
总部是否寻找其他资源的辅助
总部为了增加盟店的来客数与服务范围,可以选择适合的商品,在加盟店中陈列出售。在国内以便利商店最为常见,例如代收电话费、代客送花等,都可以吸引消费者来店的次数与刺邀购买的意愿。而加盟者在选择总部时,常会忽略总部在与副业的联合销售,可以带给加盟店更多的收入的利益。
加盟合作关系,无非是总部与加盟店双方,经由共同的努力,双方各自获得一定程度的合理报酬。加盟店在怨气满腔之余,不妨冷静的想想,自己有没有全力地经营该店,有没有完全遵守总部教导的步骤,再来向总部讨取公道。而在收入上无法满足加盟店的总部,即使拥有再多再好的建议与制度,加盟店还是不会接受,转而在全约到期后,投靠别家总中。
因此,面对加盟店对营业额的抱怨,总部除以善意的眼光,倾听加盟店的说法外,还必须认真地考虑连锁品牌的竞争力,是否仍有弹性调整的空间。毕竟,加盟店就是总部的“命根子”,没有加盟店的支持,总部又怎么会有生存的机会呢?
纠纷之五-加盟店要求自行采购 特许者就是不肯让步
加盟店不满总部规定不准自行采购的限制。事实上,与前面谈到的对于商品价格不满,是一体两面的问题。
限制加盟店只能向总部采购。这样的规定是维系加盟体系运作,必须建立的规则。怎么说呢?总部的Know-How,除了每个总部特有的行销、管理等无形的技术外,有形的资源最重要的就是总部销售的产品,加盟店什么心甘情愿地缴纳相关费用,也是为了换得这些有形、无形资源的回报。所以,加盟店应先认识到,总部限制进货的用意,不只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维护品牌的信誉与品质,建立消费者的信心,对总部来说,绝对比赚取进货的差价还重要。
市场上的供应商,面对连锁加盟这块利润大饼,一定想尽办法“瓜分”这块市场。为了吸引加盟店的注意,价格上绝对会让加盟店感到满意,至于原材料的品质,如果供应商具有相当规模,提供的原材料甚至会比总部更好,加盟店如何能不“心动”。
因此,为平息加盟店这方面的抱怨,总部除追求规模经济,争取原材料进价时,更为优势的议价空间外,不断地推出让对手无法模仿的独特性商品。既可以维特产品的消费新鲜感,增加加盟店的收入,也可以藉此来提升加盟店的忠诚度。
此外,加盟店千万不要为了省钱,而忽略总部在进货方面的服务,可以为你省下不少麻烦。以现在的物流配送系统来说,强调的是多样少量,机动性的配送,其目的不但在于维持产品的新鲜度,而加盟店则不需要浪费过多的储藏空间,而多样少量的配送,也减轻了加盟店库存成本的负担。
但是,加盟店也许会提出质疑,外面供应商的服务态度与补给的速度,都不比总部差。的确,除了少数总部外,在运送与服务上,总部与其他竞争者在这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重点是,总部与外面的厂商最大的差异在于,总部会根据契约,对加店提供进货与品质控管的义务。通常加盟店私下进货,只限于少数一、两项原材料,假设加盟店对其依赖性越来越高,进货的种类是如此的繁阿,加盟店能够保证外面的厂商,还能维持一样的品质与服务态度吗?
看到加盟店与总部对于限制进货争议不休之时,不禁令人佩服大型国际快餐店执行政策的魅力。消费者不管走到哪里,只要看到相同的招牌,几乎就是干净卫生,与口味一致的保证。总部处理加盟店私下进货,除了规劝与惩罚外,是否可以针对部分竞争力弱的产品,开放给加盟店自行进货,但是必须经过总部审核,藉以确保品质,而加盟店也无抱持着敌对的态度,认为总部不准私下进货,只是为了赚钱,加盟店要去了解,市场上充斥着良莠不齐的供应来源,总部为维持品牌的信誉,绝对不可能允许门市随便进货,加盟店如果一意孤行,到时候万一顾客吃出问题,受害最大的恐怕还是加盟店自己。
B. 在我门面隔壁,别人私自开了同一品牌的加盟店,未和公司签合同,货从其他分店拿的,怎么处理
能开更多的店说明你那地段繁华,能承载更多的商家,这个没关系的,没办法限制别人开店的,你做你的生意,他做他的,就看你怎么做,你生意做得仁义,销售方法得力,你完全可以把生意做得比对手更好,把对手竞争掉!只要有市场你即使限制别人在你旁边开店,别人还可以在你旁边的旁边开店啊!做好你自己的生意吧!然后再说一句有竞争才有发展才能做得更好!
C. 开个米线店,想做个加盟店,听说加盟店的物料是集体供应的不用自己单独采购,是真的吗
是的,加盟了物料都是加盟商供应
D.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E. 我是连锁加盟店,每月交管理费。如果公司统一配送不到位,又不能私自采购,加盟店应该怎样做
先跟公司反应你这边的情况,让他们给出具体解决方法和时间。再次以后下单根据到货时间规律做下调整。最后考虑万一公司没能解决,自己货源的问题。找批发市场做调查。
F. 品牌怎样杜绝加盟店乱采购现象
这个没办法,等到期了。不加盟就是了。
G. 加盟合同指定加盟商必须采购公司原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吗
不违法,具体看签订合同时内容
加盟的话基本上都是加盟商提供原料配送。想自己拿原料只能自营哦!其实这些东西都是自营起来的哦!就看您怎么去把控好原料品质与技术配方。都是可以制作出好产品的!
H. 如果加盟店的物料高出市场价格我有权力不进货吗
应该是不行的。
I. 请问连锁加盟专卖店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放买其他品牌物品,违反了合同法哪几条还违反了其他什么法律规定
这类行为法律通常都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合同双方约定的范围,有约定的,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来说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J. 关于京东采购物料品牌不符的说明
找商家协商 协商不了找官方客服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