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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品牌纠纷案由

发布时间: 2021-06-10 11:15:17

① 怎么看待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

一个商标代表着公司的形象跟影响力,盗用商标或者打擦边球都是对别人公司的伤害。这也会让消费者容易产生误会,从而影响公司的形象。公司商标有时候也是公司花大价钱请人设计制作的,如果人人都模仿大家可能就会分不清真真假假。

② 门头字包含了别人注册过商标的两个字算侵权吗

是。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法》

第60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用别人的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的名称是算侵权的。依据《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专卖(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第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公司,特许经营店或专卖店或商业标志的名称。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些服务的网站,当需要解释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对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
商业实践中,店铺招牌往往使用简约的文字。但是,前述文字可能会与他人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从而引起侵权诉讼。由于店铺涉及提供服务类和销售商品类两种,且提供服务类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相对简单,因此,下述讨论将围绕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展开。

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仍然可能面临侵害商标权诉讼。在该诉讼案由下,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包括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两类。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商品商标,则在通常情况下,单纯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指示性使用,得以侵权豁免。但是,在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具体包括:第一,该店铺真假混卖,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必然构成侵权性的商标使用。第二,该店铺中同时售卖其他品牌的商品,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将破坏被使用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他品牌的商品误认为与被使用商标的权利人有联系、产生混淆。第三,超出了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如,店铺招牌上仅仅标注他人商标,无其他字样;或者,除店铺招牌的使用外,还在店铺所处的商场其他地方的标牌上单独使用他人商标等。

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服务商标,该服务商标往往处于第35类之中,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类别。因此,问题的核心变成权利人选择起诉的服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与店铺销售的商品之间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对此,本文认为,第35类涉及的服务类别,均是对商业企业(即,外部第三方)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服务。但是,销售商品类店铺的销售行为,系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通常不涉及为外部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第35类的服务类别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认定为与店铺销售的商品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侵害商标权诉讼外,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字号侵权诉讼。该等情形下,商标权人的商标通常也是其在中国登记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文字号,或未在中国登记,但在中国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文字号。无论是中文字号还是外文字号,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均涉及店铺招牌的使用是否为合理或善意的问题。本文认为,字号与商标尽管均为商业标识,但是两者的作用却有不同。字号主要用于区分不同商业主体身份,而商标主要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由于两者作用不同,因此,在字号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因指示或描述性使用商标、构成合理或善意而得以豁免侵权的情形。在被诉店铺与被使用字号主体之间不存在投资、授权、加盟或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被诉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将被认定构成侵权。

③ 加盟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加盟被骗了几万怎么办总部在外地

现在加盟纠纷很普遍,原因是加盟陷阱太多,有点让毫无法律知识的普通老百姓防不胜防,因加盟被骗的人比比皆是。北京丰台曾经被称为加盟基地,北京朝阳和北京海淀也有很多搞加盟的公司在骗人。很多特许加盟总部专门靠大肆广告虚假宣传骗取不义之财,尤其是骗取外地人的钱财。因为这些特许加盟总部利用了外地人受骗后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等特点,肆无忌惮的蒙骗大量的各地加盟商血汗钱。
加盟之前把好考察关和签约关是防范被骗的基本方法。但一旦被骗该怎么办?怎么才能打赢加盟纠纷的官司索回血汗钱呢?北京合同律师给您做个简单的解答。
首先要准备、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加盟合同(或代理合同、经销合同都是必备的),加盟前后的宣传资料、加盟或代理授权书、培训手册、来往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缴纳加盟费或代理费、货款及保证金等的票据、视情况对网站资料进行公证,等等。
其次要根据现有证据资料制定诉讼方案并开始起草起诉书。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这类加盟合同纠纷属于一种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不但要适用合同法而且还要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法规以及一些法院的规定。这类纠纷案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按照一般的买卖合同等案由起草起诉书立案,基本是打不赢官司的。另外,这类纠纷虽然存在很多欺诈的情况,但是真正搜集有关欺诈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证据不是很容易,因此稳妥起见不建议按撤销或无效合同理由起诉,否则败诉的风险也比较大。
最后要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法律要熟知于心,要对证据做证据目录,要写辩论意见,要分析对方可能的辩驳理由,等。
合同律师提示,加盟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内容一般都对加盟商是非常不利的,都是一些霸王条款。但是也不必因此而气馁。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类纠纷虽然比较复杂,但是有其一定的规律性和技巧性,只要思路方法正确、有一定的证据支持,胜诉率还是很高的。但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这类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一年,所以一旦发现被骗,请您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合同到期想维权都几乎不可能了。
友情提示:很多加盟商朋友们大多来自大江南北、五湖四海。如果为了依法维权长途跋涉来北京维权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偿失。对此,我们有一套成功的操作经验,就是加盟商与我们电话联系沟通,交流案情,通过网络或特快专递传递证据资料,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我们会及时与您沟通信息,拿到加盟费或货款、保证金后再及时汇给您,这样就大大节省了维权成本。而且考虑到加盟商因加盟被骗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前期一般收取很少的律师费,后期再按照所获得赔偿金额的15%-30%(具体比例可以根据情况协商确定)的比例收取律师费。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加盟商前期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了维权风险。

④ 合伙加盟以什么名义起诉才是最好的选择

1.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义务在你入伙时将企业的债务对你明确的告知,其没有履行该义务,最后他们纷纷躲债,已经对你构成欺诈,你有权利拒绝承担该项债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对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因而关于债务的承担问题对你是无效的。
2.由于其他股东躲债无暇经营该企业致使企业停业,属于过错行为,你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你可以起诉,案由是:合伙协议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返还入股资金。
4.起诉的证据有你的身份证明、投资证明、合伙协议。

⑤ 店面转让纠纷,如何进行诉讼

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等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6、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5)加盟品牌纠纷案由扩展阅读

第二审程序案件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15日内,对于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10日内,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由原审法院。

二、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三、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 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⑥ 法院立案原告要加盟费的应立什么案由

原告向被告讨要加盟费?这样的话,如果没有合同可以起诉对方侵权,如果有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⑦ 怎样算招牌侵权

商业实践中,店铺招牌往往使用简约的文字。但是,前述文字可能会与他人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从而引起侵权诉讼。由于店铺涉及提供服务类和销售商品类两种,且提供服务类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相对简单,因此,下述讨论将围绕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展开。
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仍然可能面临侵害商标权诉讼。在该诉讼案由下,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包括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两类。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商品商标,则在通常情况下,单纯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指示性使用,得以侵权豁免。但是,在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具体包括:第一,该店铺真假混卖,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必然构成侵权性的商标使用。第二,该店铺中同时售卖其他品牌的商品,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将破坏被使用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他品牌的商品误认为与被使用商标的权利人有联系、产生混淆。第三,超出了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如,店铺招牌上仅仅标注他人商标,无其他字样;或者,除店铺招牌的使用外,还在店铺所处的商场其他地方的标牌上单独使用他人商标等。
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服务商标,该服务商标往往处于第35类之中,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类别。因此,问题的核心变成权利人选择起诉的服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与店铺销售的商品之间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对此,本文认为,第35类涉及的服务类别,均是对商业企业(即,外部第三方)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服务。但是,销售商品类店铺的销售行为,系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通常不涉及为外部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第35类的服务类别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认定为与店铺销售的商品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侵害商标权诉讼外,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字号侵权诉讼。该等情形下,商标权人的商标通常也是其在中国登记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文字号,或未在中国登记,但在中国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文字号。无论是中文字号还是外文字号,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均涉及店铺招牌的使用是否为合理或善意的问题。本文认为,字号与商标尽管均为商业标识,但是两者的作用却有不同。字号主要用于区分不同商业主体身份,而商标主要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由于两者作用不同,因此,在字号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因指示或描述性使用商标、构成合理或善意而得以豁免侵权的情形。在被诉店铺与被使用字号主体之间不存在投资、授权、加盟或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被诉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将被认定构成侵权。注册商标差一个字不算侵权,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一般是利用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无法分辨与正常商标之间的区别,但少一个字的情况下,应当属于重大的区别,不会造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侵权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用别人的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的名称是算侵权的。

依据《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专卖(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第二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公司,特许经营店或专卖店或商业标志的名称。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些服务的网站,当需要解释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对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