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職時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
有的行業涉及技術、行業專利等機密內容,如果你在職期間涉及到這些,那麼離職的時候,公司讓你簽訂保密協議算是正常的。
『貳』 在離開公司的時候有必要簽保密協議嗎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因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
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應寫明保密的范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保密的期限一般與勞動合同期相同,如長於勞動合同期,則長於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過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
哪些員工要簽保密協議?
單位可以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特定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 其他員工不得簽訂保密協議。
與保密協議相關的《勞動合同法》條文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叄』 員工離職前必須簽保密協議嗎
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可以簽訂保密協議,並約定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這種情況下簽訂保密協議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肆』 員工離職要求簽保密協議
我認為員工離職要求簽保密協議很正常,因為有的企業從事的業務保密性很強,一旦被泄露會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伍』 我在奶茶店上班簽了保密協議,離職後三年內不能去別的奶茶店上班,但是我如果做加盟店可以嗎
不行的,因為您在上班之前已經簽署了保密協議,所以離職後三年內不能從事同行(競業)工作,保密協議受法律保護。
『陸』 我在奶茶店做了2個多月,現在要辭職了,要我簽一份保密協議,還有就是兩年內不能從事其相關的工作,說透
問:我在奶茶店做了2個多月,現在要辭職了,要我簽一份保密協議,還有就是兩年內不能從事其相關的工作,說透露其的設施設備配方就要起訴我,但之前並沒有簽勞動合同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
『柒』 很多公司要求員工離職的時候簽保密協議,這是為什麼
在這個社會中,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身處職場中的我們在離職去換新的工作是生活中所發生的日常現象,而在離職的時候要簽一份保密協議也是大家眾所周知的事情。這是因為以下原因:
第一,因為你在從事這一行業的公司內部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不允許被透露的,對於公司來說是非常機密的事情,所以就需要你在離職的時候簽訂一份保密協議,從而保證公司的一些機密重要文件被泄露。因為這些工作對你來說是很平常的事情,不重要的事情,而對於公司來說,一些文件的泄密會導致公司的一些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為此就需要你簽訂保密協議,避免利益受到損害。
『捌』 辭職必須簽保密協議嗎
按當事人自願。
沒有法律規定,辭職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協議的訂立,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是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
但是,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在法定的秘密保護期限之內,員工在職與辭職之後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