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店違約總部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則,在合同責任中,總部與加盟店承擔連帶責任。當然,這只是外部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總部要求賠償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賠償),總店與加盟店之間的內部責任如何,要看雙方之間的具體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貳』 加盟違約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加盟 違約金 計算方式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也就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合同法 》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在適用違約金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規范: 1、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合同法》第114條關於違約金含義的規定所決定的,同時《合同法》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違約金制度的規定的同時,並沒有規定新的法定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2、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范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准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准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准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准;以低於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准。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的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於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力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准仍然是根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並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在一般合同案件處理中,必然涉及違約金標準的認定。對於違約金計算標準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為調整依據。具體確認原則是: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准。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准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准為准,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適當減少。 一般那種比較知名的大品牌會為了讓自己的規模更大而選擇對公眾開放自己的品牌加盟,如果有想法的人可以通過交納一定的費用並且簽合同來實現加盟,但是加盟後卻沒有按照約定來開店或者其他的情況要交的違約金應該是當事人自己設定的。
『叄』 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目前,為了能夠快速開店,很多人會選擇以加盟的方式經營,如果因為加盟合同產生糾紛,應該怎麼處理?首先,要了解清楚特許人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資質和履約能力,是否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須為合法成立的企業,有成熟的經營模式、經營體系和指導加盟方經營的能力。特許人在合同簽訂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使加盟人充分了解加盟經營情況及風險。如果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能力,或者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甚至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加盟方有權撤銷或者解除合同。再次,要看合同約定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特許方是否盡了提醒、說明、告知的義務。大多數加盟合同都採用格式條款,如果合同約定不公平或者未向加盟方提醒、說明,損害加盟方合法權益的,加盟方可以主張無效、撤銷。如果特許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加盟方可以要求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此外,為保護加盟方權益,法律賦予了加盟方在合同簽訂後的合理期限內反悔,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加盟方可根據需要選擇協商和解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雙方糾紛。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肆』 加盟奶茶店,加盟總部違約,我該如何維權!
加盟被騙怎麼辦?招商的虛假宣傳證據保留.加盟招商的騙子,在宣傳上一定會有很多虛假之處,如誇大經營收益,經營承諾,合作0風險等,這些都應該用同步錄像記錄下來,做成光碟的形式保存.《廣告法》有規定,加盟招商的廣告中,是不允許出現收益數據,誤導加盟者等內容出現的.證據保留,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司法取證.為日後起訴留下有利的證據.
『伍』 總公司違約,我是代理商
我個人認為:
第一、總公司與代理商關於簽約加盟的糾紛,屬於民商事法律行為性質,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一般來說,您在和總公司合作的時候,應該簽訂有書面的合同,合同中應當有關於在轄區內排他性開展經營,不允許再另行授權加盟的相關規定;如果有此類規定,但是總公司仍與他人簽約加盟,就構成違約;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此類規定,是不能認定總公司違約的。
第三、關於違約的解決方式,一般應當在合同中有規定,通常採用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仲裁裁決,二是法院判決;其中以去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的約定居多。
第四、綜上,我的建議是:先和總公司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您和總公司之間有書面合同,合同中有不允許另行加盟的約定,您基本上會勝訴的。
第五、由於您和總公司的糾紛,會直接影響您的代理業務;無論去法院訴訟的結果如何,您和總公司都不大可能會友好合作下去了;我建議您在和總公司交涉代理加盟糾紛的時候,同時另行尋找其他加盟代理商的業務或者其他創業道路,避免自己的經濟損失。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陸』 區域代理不做了能退錢嗎
區域代理不做了能退錢嗎?本案原告自營門店已開張經營,後因虧損而自行關閉,並非被告所導致,判決加盟費不能退案例如下:
2018年7月21日,原告鍾某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區域代理合同》,就原告加盟被告的**品牌在某某區享有特許經營權進行了約定。
原告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被告作為特許人並未依法向相應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被告沒有盡到招商義務。原告區域代理不做了可以退錢,故訴至法院,請求:解除簽訂的《區域代理合同》;退還加盟費250000元、保證金20000元;賠償原告損失等等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
關於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未按照規定辦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問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關於「特許人備案」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法律後果是相關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並非合同效力受到否定,且該條並未規定被特許人享有解除權。
就本案而言,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時雖未辦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但被告於2019年8月9日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備案雖有瑕疵但不足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亦不構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綜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應當基於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前提。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原告並不享有法定解除權,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費用、賠償其各項損失的訴請能否支持。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區域代理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合同簽訂後,被告履行了合同義務,將合同約定的**項目標識等經營資源已給原告使用,並對原告員工進行了培訓,原告的自營門店亦已開張經營,後因經營虧損而自行關閉了該自營店,合同終止並非被告所導致,根據合同約定,非甲方導致本合同終止,特許經營費概不退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特許經營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保證金,
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內,如原告單方面解除合同,在無違約情況下,拆除品牌標識並提供拆除照片,退還保證金。本案中,原告雖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但其按時支付了特許經營費、保證金、管理費、物料費、裝修費、設備費等費用,在關閉其店鋪時,拆除了門店所有與**品牌相關的裝修裝飾,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保證金20000元,且保證金不計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2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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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域代理費是否可以退還?法院:原告舉證不足以證明加盟過程中受到欺詐,區域代理費不能退
2、區域代理可以退款嗎?法院:原告停止經營,用實際行動停止履行合同,酌情退還加盟費7萬元
3、區域代理不做了可以退錢嗎?本案合同未限制被告不能進行網路銷售及產品廠家的銷售行為,判決退還加盟費10萬元
4、奶茶區域代理費可以退嗎?本案簽訂合同八個月後才起訴,超過加盟冷靜期,法院判決區域代理費不能退
5、區域代理沒有開店,也沒有招到其他加盟商,可以退加盟費嗎?案例:符合「冷靜期」條件全額退加盟費萬
6、區域代理自己沒有開店,可以退加盟費嗎?本案雖未開自營店,但已收到加盟公司返利,不能退加盟費
7、奶茶區域代理費可以退嗎?本案加盟公司違約導致未實際開店經營,酌情退65%區域代理費
8、區域代理和加盟的區別?本案《區域代理協議》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屬於特許經營合同
9、區域代理收到加盟公司提成返點,但自己沒有開店,加盟費可以退嗎?案例:公司違約可以退
10、加盟公司同一區域授權兩個區域代理,被判決:返還加盟費25萬,並賠償20%違約金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