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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民壹號怎麼加盟流程

發布時間: 2023-01-10 05:09:22

⑴ 請問到深圳羅湖區的中民時代廣場,坐地鐵到哪一站下車最近呢

1、從黃貝嶺地鐵站坐5號線到太安站,換乘7號線到紅嶺北站,再換乘9號線到園嶺站,走D出口出站到中民時代廣場
2、從黃貝嶺地鐵站②公交站坐85路到市檢察院①站下 (或 坐111路到羅湖稅務局②站下),下車後步行到中民時代廣場

⑵ 周作人說過張獻忠在四川殺人數百萬,滿洲人一箭,便使他躲入道旁荊棘中。具體介紹一下此事

何時清白——張獻忠,滿清誣蔑栽贓的英雄

前幾日,在成都的某施工現場挖出了成百上千的人骨.據考證是明末清初大屠殺的遇難者.於是就有人又在批判張獻忠屠蜀論.然而實施果真如此么?記得早年已經有定論,滿清是屠蜀的真凶.然而近年來翻案風盛行,連尚可喜都成了促進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的楷模,還得了一座紀念館.所以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出於種種目的又翻出了張獻忠屠蜀論,實在是令人憤怒!

明末清初,在四川發生了大屠殺,人口急劇減少。清朝期間所編撰的「史料」以及一些「記錄」等都把大屠殺的責任歸於張獻忠。由於清朝的統治延續了兩百七十多年,以至絕大多數人都對此深信不疑。連魯迅先生也曾批判過張獻忠是「專在『為殺人而殺人』」。

影響最大的是一本過了近百年後才出的名叫《蜀碧》的書。因該書詳細地描述了張獻忠是如何的殺人不眨眼,所以連魯迅都對書中的「記述」深信不疑而對「流賊」痛恨不已。魯迅說「那時我還是滿洲治下的一個拖著辮子的十四五歲的少年,但已經看過記載張獻忠怎樣屠殺蜀人的《蜀碧》,痛恨著這『流賊』的兇殘」。只不過魯迅「後來又偶然在破書堆里發見了一本不全的《立齋閑錄》,還是明抄本,我就在那書上看見了永樂的上諭,於是我的憎恨就移到永樂身上去了」(《病後雜談之餘》)

《蜀碧》一書的作者彭遵泗是乾隆二年(1736年)的進士,官為御林院編修。可說是滿清政府的官員,是一個御用文人,所以他的書究竟有多少可信度很值得人懷疑。

明末清初時期的張獻忠沒有像李自成那樣善待中小地主和知識分子,反倒把他們當作敵人看待,所以清軍侵入四川時支持張獻忠的人不多因此引起張獻忠憤怒的可能不是沒有。而且張獻忠在看到大明王朝被李自成推翻,清兵又乘機入關,並很快佔了大半個中國之後,明白了天下已屬滿清再也輪不到他自己,因此而自暴自棄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但如果把造成四川「彌望千里,絕無人煙」的大屠殺都歸於張獻忠,則實難苟同。因為這並非張獻忠所為,而是清兵自己所乾的好事。最後還賴到早已死亡的張獻忠頭上。

其實,只要仔細查看一下清兵侵入四川的那段歷史,真相不難知曉。

1646年,也即滿清入關後第三個年頭,滿清即宣布張獻忠已被戰死,並宣稱「破一白三十餘營。平四川」,即宣布四川平定。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滿清攻陷渝城(重慶),是在★十三年後★的1659年。

因此對四川人民的這種頑強不屈的抵抗,清軍採取了徹底屠殺的辦法作為報復。即不論是「張賊」,還是無辜的平民,一律斬殺。

「民·賊相混,玉石難分。或屠全城,或屠男而留女」---這是1649年滿清貼出的公告!!!!!!

這種殘忍的鎮壓方式,在四川竟然持續了很長時間。為了隱瞞真相、欺騙中國人,滿清居然把他們自己乾的這些大屠殺全部栽贓給張獻忠!

試想,假如張獻忠真如滿清韃虜所宣傳的那樣,「是一個瘋狂的殺人魔王。四川交通可達的人煙稠密之處,差不多被他殺絕」,那麽,幾乎沒有人煙的四川,何能抵抗十多年?

已經到了「彌望千里,絕無人煙」的地步,何需「勞駕」韃虜們花費十多年時間去平定?

這不是明顯的矛盾嘛。

四川人民的反清活動被殘忍地鎮壓後,的確是到了「彌望千里,絕無人煙」的地步。清廷不得不遷移湖廣的人口至四川(即有名的以湖廣填四川)。造成這種慘狀的不正是韃虜們嗎?可見當時的韃虜們不僅窮凶極惡、而且栽贓的手法也卑鄙至極。

當然越是誇張和宣傳張獻忠的「屠殺」,就越能證明真正的劊子手們的行為是「正義」的。這是小學生都知道的道理。滿清統治了兩百多年,戰敗一方的記錄早就被毀滅或被篡改,留下的只是有利於自己的「記錄」和當時的宣傳,這樣的「歷史」代代相傳,兩百年後的百姓也就很自然地信了。

不過,如上面的例子,還是可以從滿清自己的記錄里找到矛盾的地方,從而還回歷史的真面目。也有後來的出土文物戳穿了當時滿清所製造的、流傳兩百多年的謊言。

例如,有一個栽贓的著名例子:滿清的「七殺碑」傳說。滿清說張獻忠不僅殺人如麻,還在他殺人的地方立了個碑,碑上寫有:
『天生萬物以養人
人無一善以報天
殺、殺、殺、殺、殺、殺、殺』
但後來,在廣漢的一個公共墓地里,出土了張獻忠的「聖諭碑」。碑文上卻是:
『天生萬物與人
人無一物與天
鬼神明明,自思自量』
即慈悲的上天賜萬物於人類,而人卻沒有一物可用來報答上天。所以人需要反省。根本就沒有絲毫的殺氣。

滿清的御用文人們,把前段留下,居然把後一句改成了七個「殺」字以宣傳張獻忠的「殘暴」和滿清的「正義」!

當然,張獻忠在四川時的確也做了很多壞事,但絕對沒有像自滿清征服全中國後所流傳的那樣,四川人都是被他殺光的。製造「彌望千里,絕無人煙」慘劇的決不是張獻忠,而是當時的滿清軍隊。

四川大屠殺究竟是誰乾的

- 南鄉子 -

關於我對張獻忠是否真如自滿清開始統治起流傳至今的那些「史料」所聲稱的,在四川進行過慘絕人寰的大屠殺,以至於到了「彌望千里,絕無人煙的地步」的疑問,有些網友以一些史料為依據進行了反論。但總覺得這些反論還是沒有直接解開拙文中的那些疑問,而且所列舉的這些史料也有不少讓人疑惑之處。

例如,如果四川人被張獻忠殺的所剩無幾的話,何以能在張死後抵抗清兵那麽長時間?兵源來自何方?

倘若張獻忠果真如此濫殺無辜,又如何能召集軍隊來反叛明朝?一般來說,除非反亂軍得人心,否則老百姓不會舍下性命去跟著反叛政府。張獻忠在覺得大勢已去之前,如果其軍紀不嚴,如果不受老百姓支持,如何能長期與明朝政府大軍對抗?

張獻忠是在1644年,即清兵入關的那一年入四川建立「大西國」。而清廷派兵入四川則是在1646年。既然在四川建立了自己的國家,當然是想經營四川,可一「建國」就在自己的「國家」內部開始滅絕性的大屠殺的話,又如何經營他自己的「國家」?建國的意義又何在?

所以張獻忠的部隊守紀律、善待百姓的確不難想像。而且如果張獻忠真是為「殺人而殺人」在清兵到來之前就把四川百姓殺的所剩無幾的話,那麽誰來繳納稅金養活張獻忠本人及其軍隊?難道要這些軍隊自己去開荒種地?

所以倘若真有大屠殺,那麽唯一可能的是他已判明清兵基本上控制住了全國的局勢,因此感得自己無法與清兵抗衡才會自暴自棄而大開殺戒。這只有在李自成軍隊被消滅,且清兵渡過了長江並消滅了南明軍隊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可是,清軍攻陷南京是在1645年,李自成自殺也在這一年的六月。而且清兵仍然要對付南明的殘余抵抗力量,例如清兵到了1646年還在紹興與魯王的部隊作戰。作為帶兵打仗,且建立了「大西國」、又尚未和清軍進行過大規模戰斗的張獻忠應該有僥幸之心,因此很難想像他一邊建國,一邊又大肆屠殺而自毀長城。因為若真把百姓殺光了的話,恐怕連他自己的軍隊的兵源補充和給養都成了大問題。作為「大西國王」的他,這一點不會想不到。

而且,清廷在1646年正月就已發出征討張獻忠的詔書並派兵入川。在大軍壓境、自己的生存都難有保障的情形下,他不去抓住一切機會抗擊清軍,反倒有時間去屠殺散居在四川各地的平民百姓,這,可能嗎?

況且張獻忠在同年11月在與清兵的戰斗中即被殺。連他本人都親自上陣且戰死,可見他和他的部隊都是在全力防止清兵入侵而不是全力在殺百姓。

所以說他毫無理由就連無辜士兵都殺了的「史料」的真實性實在很令人懷疑(不排除小規模的處罰不滿分子,但這是在任何軍隊里都可能發生的事情)。

再者,清兵攻陷重慶是在他死了13年之後(1659年)。假如四川人幾乎被張獻忠殺光了的話,那就根本不用花如此長的時間。就算張獻忠真在四川進行過大屠,那麽可以想像僥幸活下來的老百姓對他應該是恨之入骨,那麽對前來剿滅他的清軍肯定早就有敞開大門,欣喜若狂地把清兵當作把自己從惡魔中解放出來的王師對待之心了。就像清兵擊敗李自成進入北京城時受到北京民眾歡迎的那樣。

有網友認為四川百姓抵抗清兵和張無關,因為他們抵抗的是異族入侵。可是好不容易才躲過張獻忠的「大屠殺」的四川百姓即使不像北京城的百姓那樣歡迎清兵,但也應該明白這些清軍是來剿滅曾屠殺過他們的親人、且還在屠殺他們的惡魔,是把他們從這群惡魔中解救出來的「及時雨」吧。再退一步,即使不把清兵看成「及時雨」,即使處於對夷狄的仇恨,那也應該知道他們面對的是擊敗了「凶惡的」張獻忠,且對抵抗者格殺勿論的強大的清軍,因此也很清楚假如抵抗這樣的軍隊的話,無異於以卵擊石。何況能活過張獻忠的大屠殺(如果真發生過的話)的人早已沒有了幾個,究竟會有多少人拿起武器才能抵抗清軍長達十多年的呢?

而且,對於沒有像有知識的文人那樣長期受過「華夷思想」熏陶的大多數百姓來說,千百年來不都是只要日子比從前過得好的話,誰來當政都不在乎的嗎?何況面對的又是這樣的情形!

因此,假如張獻忠真是那樣殘酷地對待過四川老百姓,那麽就算還有不少老百姓躲過了張獻忠的「屠刀」,可又有誰會相信在張死後,他們居然能不要命地「頑固拒絕」前來「解救他們」的「正義之師」長達十多年?

現在,對小生的「如果四川人被張獻忠殺的所剩無幾的話,何以能在張死後抵抗清兵那麽長時間?兵源來自何方?」疑問,有網友也承認「獻忠並未殺盡川人」,並把張獻忠的「四川大屠殺」局限為「主要指川西和川北地區」而並非整個四川。可這也無法解釋「四川人幾乎被張獻忠殺光」這句流傳了三百多年的話。而且這樣一來就等於承認了「史料」中所指控的造成「四川到了彌望千里,絕無人煙的地步」乃是張獻忠的大屠殺這一說法的確有很大的誇張。

對此,愚人網友解釋說四川人口都集中在川西一帶,「重慶規模尚不能和成都比,重慶直到蔣遷都陪都以前,人口一直都小於成都,而且重慶周圍的人口在當時也遠小於川西平原",張獻忠的屠殺使得「川西平原杳無人跡,成都空城一座。據稱,清官吏走馬上任的一些縣只剩有幾戶人家」。可是,如果人口眾多的川西真被張獻忠殺得杳無人跡的話,那還是不能解釋人口本來就很稀少的其他地方在張死後為何仍能有抵抗強大的清兵長達十餘年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一問題。

愚人網友現在也承認了張獻忠初入四川時,「部隊紀律還算嚴明,...,軍人頭纏紅巾,一隊一隊順大道田坎到各鄉,曉諭鄉民安居樂業」的事實。但又引用史料說之所以張後來會大屠殺,是因為張受了一應試舉人的污辱而把趕考的舉人都殺了因此引起了川西民極大憤怒。就算這是事實,但在封建時代,比他殘忍的一「國」之君多的是,以殺舉人來證明張的「殘暴」似乎有些勉強。

而殺舉人就能激起整個川西民眾的憤怒,就能使得廣大民眾從而響應已退守到川南嘉定(今四川樂山)的殘餘明軍的號召,紛紛拒向獻忠軍納糧,為此還「開始築堡、塢、寨自保」之類的「史料記載」,則更難令人置信。首先,當時的通信條件和今天不能相比,再加上各村各鄉甚至各族各戶千百年來過的都是自給自足、老死不相往來(無現代化的交通工具、想來往也不容易)的生活乃是中國社會的普遍現象,何能於如此短的時間內就傳遍了「四鄉鄉民」?其次,素來不好鬥、只要不是自己活不下去就絕不會反抗的中國老百姓怎麽會因為一位舉人被殺就憤怒到了能輕易響應已退守川南的明軍的號召而紛紛拒向獻忠軍納糧、為此老百姓甚至還能築堡、塢、寨,用武力來抗衡的地步?此外,當時既無電話,也無電報,更無互聯網路的情況下,也已退守川南的明朝官兵又是如何躲過敵對的張獻忠部隊而潛入到獻忠所控制的那些地區去號召那麽多的老百姓去和張獻忠對抗的?

愚人網友引用「史料」說張獻忠和那數百萬的民宗展開了「逐堡逐寨戰爭」,那麽這的確就是戰爭了,而且規模還相當大。

還有一點:戰爭中的死亡以及堡寨陷落後對那些頑強抵抗的堡寨中的敵人予以報復乃是古代戰爭中常見之事。這和「無故大肆屠殺平民百姓」有很大的不同。

另外,既然愚人網友說四川的人口是集中在這些需要「逐堡逐寨戰爭」才能攻陷的川西、川北地區。那麽這兩地區的人口好歹有個好幾百萬吧?攻破這好幾百萬人的堡、寨,需要花費多長時間?張獻忠的部隊又有多少?戰死的官兵有多少?張獻忠又是如何及時補充兵員的?又如何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就能把這些武裝起來了的好幾百萬人統統殺掉?所以這「史料」本身有不能自圓其說、自相矛盾之處。再者,既然說「因為這里已經是一片丘墟了,後二十多年,清或南明軍都未駐過成都和川西」,那為何又會有後面的「清人所謂平定四川沒有一年,南明軍在孫李的率領下,再進四川,並佔領了川西、川北」說法?這與前句話不是有著明顯的矛盾?

就算「後二十多年,清或南明軍都未駐過成都和川西」這句話是愚人網友的筆誤,可是,人都早已被張獻忠殺光了的川西、川北,那麽這些地方就是既無人提供糧草、也找不到人來補充兵員的地方,再加上又是不利於作戰的平原,南明軍為何還要去佔領?這不是也很清楚地說明了清朝時期的這些「史料」其實
上是有著不少相互的矛盾,有著經不起推敲的地方的?所以絕不能盲信勝利者一方的史料。

有網友還以外國傳教士留下關於張獻忠殺人的記錄為例進行反論。對此我還是有疑惑:既然張獻忠殺人不眨眼,為何還讓老外活了下來,且還讓他留下了詳細的殺人記錄?我一直沒有否認張獻忠殺過人而是認為自暴自棄後是可能殺了人。問題是:究竟是誰使四川人口急劇下降到了「千里無人煙」的地步?另外,打敗仗後,軍隊變得不成軍隊,官兵們爭先恐後逃命的現象肯定會有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嚴肅軍紀處決一些潰敗的官兵不是沒有可能。而處決時正好被外國傳教士目睹而記錄下來也不是沒有可能。但是,即使是有外國傳教士留下了記錄,那麽這是否也只是他個人、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的所見?一兩個人就能看到整個四川殺人的情況?能把整座城市的被殺的官兵、百姓人數都整理出來嗎?現代的法庭也是不會憑一兩個「見證人」的記錄,就斷定有過「大屠殺」的。

還有,在張獻忠「大屠殺」之前,四川的總人口為多少?應該不下數百萬吧?覺得大勢已去的張獻忠部隊,應該說如喪家之犬,可以想像其組織力和戰鬥力應該是非常低下。而且部隊人數究竟有多少也是一個問題。而若不是士氣正旺、且又保持著有效的組織能力和擁有戰斗能力的部隊,如何能把分散居住在遼闊的四川大地的眾多百姓殺得沒剩下幾人?屠殺這麽多分散居住的百姓,需要多長時間?

所以說,當時所謂「見證人」所寫的、且在清朝統治兩百七十年間都還能保存下來、直到今天還能讓今人看到的那些「大屠殺」的「史料」,究竟有多少的可信程度,實在令人懷疑。況且不少文人歷來就有對「流寇」極端鄙視的「正統觀念」,有對自己所痛恨的事物、人物極力抹黑和醜化的不良傳統!

此外,清廷所編的史料說張獻忠屠殺了六萬萬男女,即六億人,這一看就知道是彌天大謊。有人說那是筆誤,應該是600萬,即使是如此,如上所述,仍然是一個讓人懷疑是否滲入了大量水分的數字。在官方的史實記錄里都如此誇張,那麽清廷極力醜化張獻忠的行為不難想像。而且,清廷早已穩定了全國,張獻忠本人及其殘部也早被消滅,即使照實記錄、甚至稍有誇張,也不至於影響到清廷政權的穩固。那麽為什麽還要這樣做呢?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使得四川「千里無人煙」的真正兇手就是清廷自己。因為這大屠殺的規模太大、死者太多,以至於不得不從湖廣一帶大批移民到四川,所以無法掩蓋,所以就必須把責任推給早已死去了的人,以免其統治下的國人知道真相而影響其政權安定。

這也是《嘉定三屠》、《揚州十日記》兩百多年都被作為禁書嚴厲禁止的原因。幸好這些記載了明末清初那段血淚斑斑的歷史的資料傳到了日本並得以保存下來,所以清末的留日學生才能在日本的圖書館里找到了這些書因此而知道了真相。這些留日學生便把它們抄寫下來大量出版,並偷偷運回國內,散發給民眾和清軍中的漢人官兵。

這也說明了能在清朝兩百七十年間相安無事,能保存到今天的關於張獻忠大屠殺的「史實」的可信程度的確讓人懷疑。

再補充說明一下清兵入北京城的情況。有網友認為北京民眾之所以歡迎清兵入城,是因為受了騙,是以為清兵擁明太子回京。長期以來,都有人這樣認為。
這是因為一些文人不肯承認事實、不願相信居然會有那麽多的漢人把他們認為是野蠻未開化的夷狄軍隊當成了解放軍這一殘酷事實而已。我也不願相信,但這的確是事實。即北京城百姓把清兵當作王師來迎接的確是因為李自成軍紀紊亂,搞得百姓苦不堪言所致。李自成兵敗撤出北京城之前,還把皇宮里精心製作的精美的金冠、黃金製作的裝飾品等全部融成金塊,裝入車中運走,臨走前還一把火燒了紫禁城。

李自成逃走後,明朝留守北京的文武大臣們在清兵尚未抵達北京城時,就主動跑到城外五里的地方,排隊迎接清兵。多爾袞從朝陽門入城時,百姓們是燒著香、跪著歡迎他們的。在入北京城前,多爾袞還向部下發出了「此次出師,乃除暴救民、滅流寇以安天下。今入關西征,不得濫殺無辜、不得掠奪財物、不得焚燒廬舍,違者罪之」。與李自成的殘暴相比,是有點「解放軍」的味道。

而且,多爾袞進入北京城的第二天,就為自殺死去的崇禎帝發喪,命令臣民服喪三日,並按中國禮法重新予以安葬。還讓明朝的官員們官復原職。並減免了很多明朝時期的苛捐雜稅。所有這些舉措,盡管有籠絡人心之嫌,但受到百姓歡迎是可以想像的。

舞劍落頭說蜀碧
張獻忠殺入成都建立大西政權已經七輪甲申了,圍繞他剿四川的話題還是議而未決。觀點兩派:濫殺無辜說和鎮壓地主階級說,都是古今官方論調。民間還有多種說法,張獻忠殺四川的原因、端陽節插菖蒲陳艾的來歷、「南山舞劍,北山人頭落地」的超級屠技……不一而足,蔚為大觀。
四川是個移民大省,初來文化多元,久後混同,融入巴蜀文化。秦漢到明清,蜀中人口五次大換血,土著居民不絕如縷。清初以前,四川人口頂峰是南宋,有1000萬。元初殘存60萬。最近的兩次,發生在元末明初和清初,至今民間盛傳的張獻忠故事,應該是糅合了這兩次移民的血淚史的演義故事,不能簡單化地一概肯定、否定。1621-1685年明末清初四川大亂,張獻忠進出的歲月是1639-1646年,蜀人由戰前400萬降至戰後50萬,而不是正史、野史異口同聲說的他草殺七億人。
《明史·地理志》1578年四川3102073人,而《流寇傳》卻說掃盪陝西、湖廣、江西的張獻忠嗜血,入川殺應考士子、坑成都民、殺各衛籍軍98萬,又遣四將軍分屠各州縣,草殺男女六萬萬有奇,川中民盡。同一部正史,自相矛盾。被草殺的數字,竟是全川人口的225倍、全球人口的3倍!要知道,張獻忠在梓潼縣七曲山大廟指認文昌帝君張亞子為遠祖,潼川府百姓多得保全。況且那陣遵義尚屬四川,不在大西掌控中嘛,豈曰無人?
郫縣孫澍,1855年舉人,刺取新繁費密《荒書》、丹棱彭磬泉《蜀碧》拼成《蜀破鏡》卷第三下:「十月既望,獻逆命四養子之兵分路草殺,訖十二月歲除回成都,上功疏……獻忠自領者名為御府老營,其數自記之,人不得而知也。」他分男女羅列1645年12月3日到次年2月15日四路共殺七億人;老營殺人秘而不宣,要之,總不會比他任何一個養子差,那麼就算二億人吧。如此,他們75天要殺九億川人,每天該殺1200萬人,需要多少劊子手呀?須知,他已經殺死百萬軍人了,手下還有多少人馬?
我們來做個典型調查。17世紀中葉,張獻忠李自成余部、地方武裝、土匪、清軍、南明軍拉鋸作戰,四川周邊地帶人口損失較小,腹心地帶漏網百姓四散逃離,亂後回鄉,重建家園。沱江中游地處成渝要沖,方山淺丘,兵來難以藏匿,死亡慘重。我寫《資陽人口發展史》四萬字,中國人口學會副會長、四川大學歷史系教授李世平作序指導。通過分析,大體得到一組全縣人口數據:1621年41000人,1646年25000人,1667年19000人,1685年3000人,1728年14000人。也就是說,張獻忠死時,資陽人口比起明朝最高峰,還佔61%。四川人口差點絕種,那是平定吳三桂叛亂時清軍造的孽。想想吧,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文字獄何等慘烈,文人一句「清風不識字,何必亂翻書」可以誅滅九族,朝廷借口編纂四庫全書,漢唐典籍尚且逃不脫魯莽滅裂的篡改挖補,徹底毀版,何況清初滿洲屠蜀,在二百六十多年的統治中,哪個文人敢寫清軍滅蜀?白居易是個有民本思想的作家,尚且把明皇重色污衊為漢皇重色,指著隔代死屍來罵,也不敢斥責本朝已故皇帝。聯想到21世紀言論自由的今天,公開刊物上,誰都可以歸咎早已去世和失勢的領袖,誰敢對新故的什麼理論、殘喘的幾個代表這堆破銅爛鐵道半個不字?一律要說緊密團結在誰周圍、保持高度一致、高舉什麼理論偉大旗幟、尤其是什麼重要思想,你不肯那樣寫,只要你出版,編輯必須給你刪除刺眼字樣,添補什麼理論、幾個代表替作者買保險套、戴安全帽。久之,手稿朽爛消滅,誰知道哪句話、哪段話是他人強加?
同樣是清人資料,各縣家族譜牒的記載就很真實,寫譜人還在執筆,被他錄入的族人還在呼吸,他總不可能說自己的祖先、自己的家族被張獻忠殺得不留半根人毛,自己這個宗族早就徹底滅絕了吧?我祖先是1368年入川的,到我二十四代,我二十年自費收集家譜116種,祖先明初就在四川的33種,占今天血脈支系的28.4%。如果說張獻忠把四川人殺完了,那麼我們這33支明初入川的人,難道是天外閃客?今天還在續修家譜,且系明初在川者後代的,一定至少有一線血脈躲過了張獻忠、躲過了康熙滅周大屠殺,這是常識,無須論證。資陽縣1745年新舊承糧花戶3193戶,1764年4112戶,1782年19917戶,直線飆升。據粗略估計,乾隆初年全縣宗支有千種,我收百譜,不過十分之一,何況巴蜀之廣!逐一攤開全川清末、民、共還有活口的明初入川者的後裔之家譜,分年統計崇禎、順治、康熙、雍正年間死亡人口花名冊,可知多半死在1674-1685年間。我自幼聽說:「張獻忠剿四川,南山舞劍,北山人頭落地。」又說,某年端陽,農民軍來時,前鋒告知一個善人,叫他門前插掛菖蒲、陳艾,兵來不殺。這個善人照做,並且漏風,使鄰居都掛上菖蒲、陳艾,全村豁免,相沿成俗。1980年在內江讀書,老百姓說張獻忠隨父親來作小販,驢糞污染了街道,被罰清掃;他在野外拉屎,順手抓了一把草來擦拭屁股,誰知火辣辣刺痛奇癢,原來誤扯了火麻,他想:「四川草都這么毒,將來發跡,必滅川人!」1991年版《內江風情》有《義軍血染冬瓜岩》,講述張獻忠部攻打內江高橋的故事,盡情謳歌。各地縣志、家譜,或多或少涉及這些問題,似是而非,莫衷一是。我們的態度是冷靜客觀,既不要見農民起義就肉麻地歌頌,也不要見草鞋造反就污衊。
1621年10月,永寧土司奢崇明叛亂,與官軍激戰資陽東鄉小院寺九泉山。石柱土司秦良玉及其子馬祥齡率兵六千鼓行而西,北上恢復內江、安岳、樂至等縣,奢崇明部敗退。戰後,城北進士馮修吉救濟鄉里數百家。1639年12月,張獻忠部攻克資陽。1640年7月,安岳紅雨。12月,張部屯駐安岳周里場,得知官軍到來,宵遁。明總兵猛如虎選騎兵追殲張部。楊嗣昌幕下評事萬元吉與張應元扎營安岳城下,堵截張部歸路。張部由水道下簡、資,所至空城而遁。
1644年2月,資陽縣東堪嘉壩詹天裕、縣南豐裕場劉應登、羅九泰、王二溪王登俊率地方武裝保衛桑梓,與犯軍交戰。7月,張獻忠都督馬元利、軼其名率兵三萬由簡州南下,所經州縣,只剩空城。簡州知州奔成都告急。9月初,張部再破資陽,知縣賀應選不屈,他家十七口被殺。城將破,人已逃,八卦井少年王永志見母親病危,兩個哥哥先跑了,他不忍,留下送終,夜裡用繩子放下門板葬母,也鑽雅安深山。資陽諸生劉宏芳被捕,手持扇子一路唱歌,走到什邡縣西門,從容投石橋潭死。9月16日,張獻忠建大西國,稱帝,改元大順。10月,嚴令征蜀士考試,誘殺文人和家屬數萬人。又開特科,死17000餘人,蜀中文運斷絕。來年,夾江王縣令進貢鹽漬新鮮荔枝,他大怒,命令近侍王珂去誅殺。經人勸解,他下詔旨:「奉天承運皇帝詔曰:王珂你回來,饒了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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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婚內協議如何有效

婚內協議如何有效

婚內協議如何有效,其實任何一段感情總會發展變化的,可能越來越甜蜜,也有可能是越來越冷淡。對於感情其實都是充滿很多未知的,婚姻也是如此。以下了解婚內協議如何有效。

婚內協議如何有效1

婚內協議具備以下條件的,才有效:

1、訂立協議的雙方必須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協議的內容合法合規;

3、訂立協議是出於兩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婚內財產協議要寫明哪些內容?

(一)寫明雙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系方式、聯系地址等。在引言部分寫明雙方結婚登記的時間。

(二)寫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明確約定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和增值仍為個人財產,該方享有獨立支配權。此外,關於財產狀況的約定必須明確無歧義:

1、房產需要寫明產權人、地址、不動產權證號、面積等基礎信息,還可對房屋內部裝修及家電的歸屬作出約定。

2、車輛需要寫明所有權人、品牌型號、車牌號等信息。

3、存款需要寫清楚賬號及簽訂協議時的賬戶總額,理財、基金等也要寫清楚總額,避免在不知賬戶余額的情況下貿然作出約定損失自己的利益。

4、公司股權可以約定名下公司的股份歸個人所有,由此產生的股權分紅或者需要承擔的債務,約定為個人財產或債務,與另一方無關。

5、其他未列明的財產,可以約定按法律規定處理。

(三)每一筆債務都要寫清楚。對於將來產生的債務,可以約定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以免婚後對方產生巨額債務侵害自己的利益。

(四)對經濟補償款的約定。男方在外賺錢,女方為了孩子放棄事業成為全職媽媽,在家庭中付出較多。因而,可以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由經濟優勢方給予另一方一定經濟補償款。

(五)寫明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一般表述為:雙方明確,訂立本協議期間精神狀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欺詐、脅迫,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放棄所有財產」。此類約定往往因限制離婚自由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不要處分他人財產,或者約定將房產歸子女所有。就算夫妻一方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若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屬於贈與沒有履行,一般認定為無效。

(三)最好不要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添加出軌、凈身出戶等內容,如 「一方出軌,則凈身出戶」,此類條款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

(四)即便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因此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如果一方患有重病急需醫治,另一方仍需支付醫療費用,承擔相應責任,不能置之不理。

(五)婚內財產協議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就是說公證不會影響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關鍵在於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於婚內財產協議,建議咨詢律師代為起草以保證法律效力,有不懂之處可以和我聊聊。

婚內協議如何有效2

一、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即應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實踐中,並非所有的「婚內財產協議」均為有效,有些協議未被法院採納,有些協議被法院判定為「贈與協議」,我們通過對以下典型案例的解讀來明確簽訂婚內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1、協議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層面內容,協議無效。

案例:(2018)滬0115民初57281號

婚後,男方、女方經友好協商,約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產權人由男方變更為男、女雙方(後雙方實際按上述約定變更了產權)。若今後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則自願放棄某房屋的產權份額:1、出軌、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2、與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第1點情形,而女方提出離婚的。

協議簽訂後數月,男方至法院起訴離婚。男方認為:由於雙方經常爭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產加名,故男方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產權上加上女方名字,並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然而之後雙方又產生矛盾,並分居至今。現男方起訴要求離婚,並根據婚內財產協議的相關內容,某房屋產權應歸男方所有。

女方認為:雙方發生矛盾,過錯在男方。現女方同意離婚,但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嚴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權利,屬於無效協議,故要求對涉案房屋的產權重新分割。

法院判定:雙方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涉及對女方人身權利的部分限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對該份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不予認可。鑒於該房屋來源於男方婚前,考慮雙方對該房屋的貢獻大小、雙方共同生活的長短等因素,酌情認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凈值85%的權益份額,女方享有15%的權益份額。該房屋可歸男方所有,結合上述比例及雙方共同還貸的金額,由男方給付女方相應房屋折價款。

2、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歸屬,即便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亦有效,應當履行。

案例:詩小麗訴陳造離婚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版)(2015年第4輯)

關鍵詞:約定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物權轉移撤銷贈與

裁判要點:

夫妻雙方通過簽署《婚內協議書》將婚後共同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不屬於一方將個人房產給子另一方的贈與行為,及時沒有辦理物權轉移登記,亦不影響一方依據協議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3、以離婚為條件的婚內財產協議須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

案例:(2013)杭西民初字第1124號

男女雙方結婚後育有一女,婚後男方出軌有家庭暴力,婚內雙方達成數份婚內協議,均約定:若離婚,則302室房屋歸原告所有,女兒由原告撫養。後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

法院判定: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以離婚為條件先後形成數份協議,但實際並未以此為依據辦理登記離婚,故該些協議並沒有生效,本院應當根據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共同債務的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4、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內財產只歸一方所有的,法院在判決時可能會依據公平原則,為放棄財產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

案例:(2016)冀05民終158號

男女雙方結婚後,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約定:「......5、如果男方有外遇,李某自願放棄財產分割權,凈身出戶。」後因男方出軌,女方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財產。

法院判定:根據原、被告簽訂協議的約定,本案被告因外遇應當凈身出戶,但鑒於該凈身出戶的概念的模糊性,並考慮到被告的沒有住房的實際情況,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將雙方所購得東泰和苑房產(含庫房)歸原告所有的同時,鑒於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的特殊依附性質,對原告名下的屬於共同財產的住房公積金可歸原告所有,而對被告名下的屬於共同財產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可歸被告所有,以作為被告沒有住房的補貼。

.夫妻忠誠協議

近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對干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協議屬於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司法審判實務中出現了大量的認可忠誠協議效力的案例。

案例一:(2019)川01民終1078號

2015年9月17日,楊某與劉某簽訂《婚內忠誠協議》約定:「......若在婚煙關系期間,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路簡訊或其他方式被證明出現精神或者身體出軌的不忠誠行為或者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的,過錯方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男方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位於成都市*區*小區*號樓*單元***室的房產,以及存款10萬元。......」

法院認為:楊某、劉某均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簽訂的《婚內忠誠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無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欺詐,該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確認。

案例二:(2015)滄民終字第268號

案情概要:陳X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高X的婚姻關系,並舉出雙方所簽忠誠協議請求按照協議分割財產。

裁判觀點: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上述案件正體現了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忠誠協議」系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只要該協議系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夫妻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那麼該協議即為有效的「忠誠協議」。

二、簽訂夫妻忠誠協議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對「忠誠協議」的效力進行規定,筆者根據司法實踐的相關經驗及相關案例,總結出下列幾種情形的「忠誠協議」條款的效力可能會出現瑕疵:

1、「忠誠協議」中有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該條款為無效條款;

案例:(2015)佛順法容民初第905號

裁判觀點:自然人的基本人身權益,比如身體權、繼承權、探視權、人身自由等,不得通過協議的方式予以剝奪。協議中涉及到的過錯方放棄遺產、給予子女撫養費,屬於對基本人身權利的剝奪,此約定無效。

2、「忠誠協議」中對撫養權進行了約定,例如約定:一方如違背忠誠協議,則放棄子女撫養權。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判決時仍然會按照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而不會依據「忠誠協議」進行判決;

案例:(2015)定民初字第01028號

男女雙方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書》,約定:如違反忠誠協議則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0元,同時放棄孩子撫養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200元。

法院認為:協議內容中關於孩子撫養權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孩子撫養權的約定無效。

3、「忠誠協議」中若約定:一方違反「忠誠協議」,凈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法院在審判時,可能會認為忠誠協議無效;

案例:(2015)錫民終字第159號

男女雙方簽訂忠誠協議約定:「......若有外遇,自願凈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

法院認為:雙方一致同意兒子由被告撫養,原告要求按照忠誠協議的約定,要求被告凈身出戶,該約定完全剝奪了被告甲在財產上的權利,該協議中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

4、「忠誠協議」對離婚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的,該約定的內容不屬於「忠誠協議」而是「離婚條款協議」,該協議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只有夫妻雙方達成離婚條件該條款才會生效,在該協議生效之前任意一方均可反悔。

案例:(2014)三中民終字第08873號

男女雙方簽訂《夫妻財產及忠誠協議》,內容為:「......二、關於忠誠。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必須盡對對方的忠誠義務。雙方均表示,自領取婚姻登記證後,不曾也不會與異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及曖昧及嫖行為。如有違反,則違反一方無條件與對方離婚,並放棄婚後財產。」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雖於2013年9月15日簽訂《夫妻財產及忠誠協議》,但由於該協議涉及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而許×在離婚訴訟中反悔,故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內協議如何有效3

婚前協議有必要簽嗎

有必要。

婚前協議是對於財產的保障。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夫妻財產制度為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婚前協議(特別是婚前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婚後的財產分配製度,明確婚後雙方個人財產及債務歸屬,對婚後共同財產及債務進行分配。

婚前協議對女生的好處

婚前協議其實簡單的來說是對女性的一份愛情保險,這份協議對於女性的保護是比較強的,有效的提高了婚後的保證,避免因為婚後男性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女方的人身財產損失,最大程度上的'給予了女性的安全感。

但是現在很多年輕人還是不想要有這樣的條條框框去限制,首先現在年輕人都是比較快餐式的想法,愛了就在一起,不會考慮太多的問題,但是也不願意為自己設立一個條條框框讓自己被束縛在婚姻里。缺乏一定的責任感,不問未來,因為不敢為對方保證未來的事情,因為自己都拿不準是否自己對對方的愛真的是長久的,所以為了避免自己以後的損失也會不想去制定婚前協議,不願意這樣的東西出現制約自我的野蠻生長。

婚前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1、書面

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雙方簽字

雙方在自然,沒有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自願簽字。

3、公證

如果可以,可以選擇協議公證,這樣在有效程度上加大了協議的有利里,具備了較強的法律效力。

4、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准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

5、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對於婚姻的保證其實還是需要擦亮眼睛看人,還有就是對自我的約束,讓自己不要成為婚姻的弱者,女人要保護自己永遠都要自己經濟獨立,有能力,不要想著依靠誰,靠自己,有自己的思想才是最重要的保障。更多婚姻問題請看「花嫁」APP帶你找到結婚里遇到難題的最佳解決方法。

簽婚前協議要注意什麼

1、開始准備婚前協議最好是在你結婚的前幾個月進行,這樣你就不會與挑選你的婚禮用花或者編寫你的結婚誓言籌備喜宴所沖突。這樣會使得你簽訂婚前協議不會太倉促,所以提前進行婚前協議的簽訂不會使得你看起來像是逼迫你的另一半簽署該協議,因為可能法庭會因為有逼迫他人簽署協議的緣由否定你的婚前協議。

2、確保你們雙方都有你們自己的代表律師,並且選擇熟悉婚前協議的律師來擔當。

3、考慮除律師之外向婚姻顧問和規劃師尋求幫助。婚姻顧問會幫助你處理情感方面的問題,而在照律師之前你的規劃是將幫你尋找到最省錢的方式去聘請律師。

4、羅列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很多人在結婚之前已經有很多負債例如學生貸款,這使得討論債務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5、不要在婚前協議中隱藏你的任何財產,這可能會被認為是共同財產或者使得你的婚前協議無效。

6、不要把你的婚前協議當作是遺產或者是房產規劃的替代品。

⑸ 王莽改新,「托古改制」是怎麼一回事啊

(二)王莽的改制

1.王莽的出身

王莽,字巨君,孝元皇後之弟子也。元後父及兄弟皆以元、成世封侯,居位輔政,家凡九侯、五大司馬。……唯莽父曼蚤③死,不侯。莽群兄弟皆將軍,五侯子乘時侈靡,以與馬聲色佚游相高。莽獨孤貧,因折節為恭儉,受禮經,師事沛郡陳參。勤身博學,被服如儒生。事母及寡嫂,養孤兄子,行甚敕備。又外交英俊,內事諸父,曲有禮意。陽朔中,世父大將軍鳳病,莽侍疾,親嘗葯,亂首垢面,不解衣帶連月。凰且死,以托太後及帝,拜為黃門郎,遷射聲校尉。久之,叔父成都侯商上書,願分戶邑以封莽。及長樂少府戴崇、侍中金涉、胡騎校尉箕閎、上谷都尉陽並、中郎陳湯皆當世名士,咸為莽言。上由是賢莽。

永始元年,封莽為新都侯,國南陽新野之都鄉千五百戶,適騎都尉光錄大夫侍中,宿衛謹敕。爵位益尊,節操愈謙。散與馬衣裘,振施賓客,家無所余。收贍名士,交結將相卿大夫甚眾,故在位更推薦之。游者為之談說,虛譽隆洽,傾其諸父矣。敢為激發之行,處之不慙恧。

莽兄永為諸曹,蚤死。有子光,莽使學博士門下。莽休沐出,振車騎,奉羊酒,勞遺其師。恩施下竟①同學。諸生縱觀,長老歡息。……

是時太後姊子淳於長以材能為九卿,先進,在莽右。莽因求其罪過,因大司民曲陽侯根白之,長伏誅。莽以獲忠直。……根因乞骸骨,薦莽自代,上遂擢為大司馬。是歲綏和元年也,年三十八矣。莽既拔出同列,繼四父而輔政,欲令名譽過前人,遂克己不倦,聘諸賢良以為掾史。賞賜邑錢悉以享土,愈為儉約。母病,公卿列侯遣夫人問疾,莽妻迎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見之者以為僮使。問知其夫人,皆敬。(前漢書卷九九上王莽傳上)

2.改制的內容

甲 「王田」和「私屬」

莽曰:「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罷民力以極欲。壤聖制,廢井田,是以兼並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於民臣,顓斷其命。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誖人倫,繆於『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書曰:『予則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後被此辠矣。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能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宮者犬馬余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窮而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錯。予前在大麓,始今天下公田口井,時則有嘉禾之祥。遭反虞逆膩,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子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令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御魑魅。……」(前漢書卷九九中王莽傳中)

乙 幤制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能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實貨。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次七分三銖,曰「么錢一十」。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侯黽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實四品。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為布貨十品。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鑄作錢布,皆用銅,餚以連、錫,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雲。(前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天鳳元年,復申下金銀龜貝之貨,頗增減其賈直,而罷大小錢。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圓好①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與貨布二品並行。又以大錢行久,器之恐民挾不止,乃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枚直一。並行盡六年,毋得復挾大錢矣。(同上)

丙 五均六斡

義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監,食餚之將;酒,百葯之長,嘉曾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貨,百姓所取,平昂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仆民用也。此六者,非編盧齊民所能家作,必昂於布,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前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讎,與欲得。……」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貨,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貨、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並兼也。」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菑、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稱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能採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蓺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龜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買人,坐肆列里區謁舍,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眾民,賣買五毅、布帛、絲帛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昂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低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毋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受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同上)

3.改制引起的混亂

(王莽)下令曰:「……。」(按令與見2.節甲項者同,省略)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緣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眾。後三歲,莽知民愁,下詔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然刑罰深刻,它政誖亂。邊兵二十餘萬人,仰縣官衣食。用度不足,數橫賦歛,民俞貧困。常苦枯旱,亡有平歲,豰賈翔貴。末年盜膿群起,發軍擊之,將吏放縱於外。北邊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陽以東,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將軍,開東方諸倉,振貸窮乏;又分遣大夫謁者,教民煮木為酪。酪不可食,重為煩攝。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澹宮以稟之。吏盜其稟,餓死者什七八。(前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是時百姓便安漢五銖錢,以莽錢大小兩行難知,又數變改不信,皆私以五銖錢市買,訛言大錢當罷,莫肯挾。莽患之,復下書諸挾五銖錢言大錢當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道。及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前漢書卷九九中王莽傳中)

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實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非沮實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俞眾。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者什六七。(前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

奴匈侵寇甚,莽大募天下囚徒人奴,名曰豬突豨勇。壹切稅吏民,訾三十而取一。又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綬吏,皆保養軍馬。吏盡復以與民。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縣役煩劇,而枯旱蝗蟲相因。又用製作未定,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奉祿而私賦歛。貨賂上流,獄訟不決,吏用苛暴立威,旁緣莽禁,侵刻小民。當者不得自保,貧者無以自存,起為盜賊,依阻山澤,吏不能禽,而覆蔽之,浸淫日廣。於是青、徐、荊楚之地,往往萬數,戰閉死亡。綠旁四夷所系虜陷罪,飢疫,人相食。及莽未誅,而天下戶口減半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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