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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加盟虛假宣傳

發布時間: 2021-07-28 17:58:52

A. 爽提快遞櫃加盟項目為什麼說是個騙局

之所以說他是騙局,肯定之前有人上當過呀,你可以去網路搜索加盟詐騙就知道了。

B. 關於順通快遞加盟騙局

剛開始接觸時,我也懷疑,考察之後,我就簽了,沒想到他們能那麼認真幫我搞這個事業,現在運作基本上順了。

C. (包萬)市監罰字〔2018〕1號對安徽姥爺香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虛假宣傳影響加盟店

虛假宣傳,只是涉嫌某個方面的行政違法。但並不代表實體經營就存在欺詐行為。如果,正常的經常活動是合法的,還是可以加盟的。但要注意簽訂相關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D. 怎樣舉報喜來快遞虛假宣傳,詐騙加盟費用,並追回加盟費。

《關於喜來快遞在黑龍江坑蒙拐騙的劣跡惡行》
1.我們是喜來快遞的加盟商,自加盟至今已1年多了,按合同約定我們簽訂合同時交了加盟費,按要求租房裝修做好了一切准備,可公司遲遲不給辦理郵政許可(因喜來公司1年換了3個法人,未及時進行法人變更,郵管局不給辦理),一年多郵政許可下來了,工商執照又沒人配合辦理,導致我們手續不全,沒法營業。喜來公司對加盟商的死活加盟商的利益不管不問,十足的騙子公司嘴臉!現在黑龍江沒有一家加盟商營業。
2.喜來公司在黑龍江件沒有安檢,據我們了解件從沒安檢過。
3.公司沒有完整的物流體系和配套的軟體支持。什麼都沒有,有的也無法使用。
4-喜來快遞在黑龍江有數據(每個月幾十件),據查都是哈工大網點發出的,該網點負責人是喜來的員工,涉嫌為了保住省照做的假數據。另外據說2017年為了使黑龍江的數據更好看,當時的負責人鄭喬宇授意甘南的合夥人假發貨,自己搞些破爛東西發來發去。所以數據都是造假糊弄郵管局的。
5.喜來公司為拖延加盟商的維權行為,不斷的編造謊言,蒙騙加盟商。年後軟體
上線,5月份軟體研發上線使用,8月份軟體上線,事實證明都是謊言!至今沒有一個好用的軟體。
6.加盟時說的是正常快遞的物流軟體都有,可現在又搞什麼聯收聯投末端派送,沒徵求加盟商的意見,加盟費一分不退,強奸民意!騙子嘴臉!
綜上所述,喜來快遞公司就是假借快遞的噱頭,實坑蒙拐騙加盟商,行為極其惡劣,心裡極其陰暗!
在國家大力建設法制社會的大形勢下,假借快遞之名,實坑蒙拐騙,社會影響極壞,嚴重影響快遞秩序,影響法制社會建設。所以我們申請吊銷在黑龍江的執照。避免其繼續害人。請郵管局領導有時間核實為盼!!!

E. 匯通加盟快遞行業坑了怎麼投訴

你可以去中國投訴網投訴的

F. 快遞加盟騙局

安的快遞就是騙人的,根本沒有快遞資質,說是不夠加盟費,但是收取加盟商3000元保證金,到現在已經快2年了,根本沒有任何一個省份城市運營,就是非法集資,希望相關部門接入調查。

G. 淘寶賣家做虛假宣傳,可以投訴嗎

可以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7)快遞加盟虛假宣傳擴展閱讀

廣告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廣告法第55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