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武漢躍萊公司的加盟模式是怎樣的
武漢躍萊公司推行整店輸出加盟模式,即公司生產技術以及店內設備和其它用品,配合各地區加盟商營銷策劃,讓消費者能夠形成對品牌的依賴性,而且公司總部還為加盟商提供超低價的產品集中配送在經營中無需較大資金投入,在經營期間享有品牌效應。如果您滿意,求給大大的贊。
Ⅱ 該怎樣依法進行燈飾加盟詐騙維權
加盟被騙,維權需要注意什麼?
加盟維權最重要的就是要快。
無論是提出解約的時間,還是起訴的時間,都要快。
首先是提出解約的時間。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加盟商簽約後在合理期限內享有單方解除權,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合理期限到底是多久,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認定差異較大,並且以沒有實際使用對方經營資源為前提條件,所以加盟商在簽約後反悔不想做了,一定要盡早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以免錯過冷靜期,影響退費。
其次是起訴的時間。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維權其實也是無奈之舉,一旦進入法院階段,就不可避免的要走程序,進而耗費大量時間。從准備訴訟材料、申請立案、向被告送達訴訟材料、排期開庭、開庭、收到判決書等一套流程走下來,少則四五個月,多則八九個月。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任何一方不服的,還可以上訴,上訴後,一審的全部程序基本又要全部走一遍,而且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之間交接資料的時間有時長達四五個月,整個訴訟時間拖得非常漫長。早點起訴,就可以早點走完流程,拿到勝訴判決書,然後申請強制執行,避免訴訟流程未走完,公司就已經人去樓空跑路了,最終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附上一個加盟燈飾被騙後成功維權的案例,僅供參考
加盟燈飾騙局—貨款變投資預付款,無法供貨
(2018)粵2072民初994號
2017年11月1日,中山xxx公司與武漢xx公司簽訂《經銷協議書》,約定武漢公司向中山公司申請加入「xxx」家居燈飾經銷體系,認同中山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及產品定位,全面接受中山公司的經營理念並服從管理。本合同簽訂時,武漢公司應向中山公司交納投資預付款3萬元,中山公司向武漢公司提供36000元的品牌價值產品支持開業。本合同期限為一年,從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簽訂協議書後,武漢公司向中山公司訂了一批貨並支付了3000元,中山公司開具了3000元的定金
收據。2017年11月9日,武漢公司又向中山公司支付了27000元,備注「貨款」。
2017年11月14日,武漢公司收到中山公司通過物流公司發來的一批貨(詳見附表),貨款約36000元。武漢公司查驗後對該批貨的款式和價格提出異議,稱該批貨不是武漢公司訂的,中山公司未經武漢公司認可就隨便發一批貨。中山公司告知武漢公司其此前訂的貨無法生產。
2017年12月21日,武漢公司向中山公司發出《解約通知書》,通知中山公司解除上述協議書,理由是:1.中山公司在簽訂協議前與簽訂協議後的產品報價相差巨大,存在欺騙行為;2.簽訂協議前,雙方約定的3萬元首批貨款在首批款付清後卻變成分批分比例返還的投資預付款,前後說法不一;3.中山公司未經武漢公司同意擅自發貨,所發貨物的款式和價格未經武漢公司同意,物流費用高於市場價;4.中山公司無法交付武漢公司訂做的產品,導致武漢公司供應工地的產品逾期面臨賠償。
2017年12月22日,中山公司收到上述《解約通知書》。此後雙方協商未果,也未再發生交易。
原告起訴,請求:解除原、被告於2017年11月1日簽訂的《經銷協議書》;被告退還原告3萬元貨款。
法院認為:
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中山公司接受武漢公司的訂單後,又無故表示無法生產,致使武漢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武漢公司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經銷協議書》。中山公司於2017年12月22日收到《解約通知書》,故其與武漢公司簽訂的《經銷協議書》於2017年12月22日解除。《經銷協議書》解除後,中山公司因該協議書取得的3萬元投資預付款應當返還。武漢公司也應當將已收取的貨物返還(詳見附表)。
法院判決:
一、確認雙方簽訂的《經銷協議書》於2017年12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xxx燈飾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武漢公司投資預付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