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盟店的名字和營業執照不一樣怎麼辦
首先,你問清楚總公司是否同意你以分公司的名義辦理營業執照;
其次,總公司應該是要求你統一徽標和統一店內設計、統一門面廣告牌設計,與營業執照名稱無關;
最後,你可以起字型大小,也可以不起字型大小,名稱自己想一個。
2. 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工商會處罰嗎。
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工商會處罰。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2)加盟店與執照不符怎麼辦擴展閱讀
《國家工商局發布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辦法》關於加盟店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的處理辦法:有些地區規定,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字型大小,同時其招牌可以有加盟總店的商標,但: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但名稱(字型大小)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連鎖總部如無字型大小的,則應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加盟」字樣統一加在名稱(字型大小)的組織形式之前。
2、備法人資格的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制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經連鎖總部同意,其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總部的字型大小,但不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如連鎖總部無字型大小的,則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的,其名稱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
3. 申請營業執照所用的名稱與店面招牌名稱不符該如何處理
是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 會被工商部門以擅自變更字型大小名稱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
嚴格意義上講,此種行為並不會違反我國法律,但違反了我國行政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法律後果是該行為一旦被發現將會被查處,將面臨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准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企業法人在從事經營活動前,應先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進行法人名稱及經營范圍的核准,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在營業執照登記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所登記的名稱,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力,許可企業對外經營時所使用的身份和主體稱謂,該身份和稱謂將伴隨企業設立、經營到終止,是其對外活動和承擔權利義務的代碼。就像一個人名及該人名對應的身份證信息將確定該主體的身份和權利義務一樣。
如果要變更該名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向工商局提出申請,在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名稱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准登記注冊後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注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6條規定:「企業只准許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可知,企業名稱一經核定,將具有專用權的同時也具有「獨用」的義務,即企業法人只准使用一個企業名稱進行經營,而不能使用多個名稱經營。就像一個自然人雖然可以有諸多大名和小名,但對外從事法律行為時,一定要簽署身份證上的名稱,方能對其產生法律效力。該立法用意是為保持經濟主體的可識別性,同一性,鎖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避免產生混淆,給經濟活動主體造成誤解和混亂,影響社會經濟活動秩序。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因此,如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名稱與門店的招牌不符,則可能被行政機關認為是使用了未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則一經發現被查處,則可能面臨工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4. 加盟店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不符,可以嗎----急,急!!!!
不會處罰,因為這個店名的命名是你自己的權利 ,只要去工商部門 變更登記 即可 一般工商局不會主動來審查 登記與實際名字是否相符合 一般審查的是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