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開加盟店簽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簽訂加盟合同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項
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特此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擴展內容
(1)法定開示事項基於《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應當作為開示事(本文來源:中國縣市經濟交流網http://www.xian4.com.cn)項的事前說明與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實際上是否相符。
(2)商圈調查、銷售預測總部應當進行店鋪定點調查、商圈調查,並提示包括銷售預測、盈利預測內容在內的選址調查報告和經營計劃書。加盟志願者應當確認的是,總部進行的有關該店鋪銷售預測,是單純作為參考呢,還是在合同中約定保證該銷售額(保證加盟店的最低收益)?如果總部基於客觀且合理的資料進行了銷售預測,並且合同書中總部沒有保證最低銷售額約定,那麼,即使當該店鋪的銷售額達不到預測銷售水平,也不能追究總部的法律責任。
(3)各種應付費用特許加盟涉及各種名目的費用。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加盟志願者應檢查各種名目費用的報償對象究竟為何。例如,加盟金通常不返還,但保證金主要是擔保加盟店對總部的債務的,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時,如果加盟店沒有債務,則應當返還。因此,應當檢查確認支付的款項,哪些要返還,何時返還。
(4)違反合同時的損害賠償與中途解除合同時的違約金無論加盟店還是總部有違反合同行為時,對方均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有定額賠償制,比如,加盟店違反合同時,應支付30個月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這種約定如無特別例外,法院不會裁定為無效。因此,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當檢查確認損害賠償額及違約金數額。
(5)競業禁止義務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大都有合同履行期間加盟店不得從事同種經營,並且合同終止後一定期間(一年至幾年不等)加盟店也不得從事同種經營等以保護經營專業技術、從前的商圈為目的的競業禁止規定。這樣,即使加盟店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想要轉換到其它特許連鎖系統,如果是同種行業,將受合同約定的限制不能進行經營。因此,在加盟新特許連鎖系統時應充分重視此項規定。
(6)區域特許(territory區域限定)鄰近既存加盟店,總部又開設新的直營店或允許開設其它加盟店,這將影響既存加盟店的經營業績。這種場合,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如規定有一定的排他的區域限制,既存店可以對總部以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追究總部的法律責任。如果只是加盟活動推動人員口頭承諾而合同實際上沒有相關約定,在訴訟中,加盟店以區域特許侵害為由向總部提出損害賠償是困難的
❷ 加盟店區域保護有法律規定嗎
法律分析:如果個人開加盟店被騙了,可以在加盟期限期滿之前,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有證據證明加盟總部存在欺詐行為,也可以保留證據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❸ 特許加盟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中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特許者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培訓、開店設備的購置、融資等。
後續服務: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關於加盟費用
一般包括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廣告費及其他技術支持費用。
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許人其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樣,計算比率所採用的基數(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還是以銷售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也不統一。在簽約前被特許人應認真研究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避免因誤解引起日後的糾紛。
移動要注意特許經營的項目中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1)加盟金到底包含那些項目?
(2)是否包括商標使用費?
(3)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是否須繳納定期的權利金或管理費?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特許者是否提供技師和管理團隊?各是多少名?
(6)是否須繳納培訓費?怎麼計算?
(7)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如何分攤?特許者提供那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特許經營合同期限
(1)期限長短是否明確?
(2)期限是否和租期吻合?
(3)期滿後可否續約?
(4)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列明?
關於特許合同的續展。此亦是應予關注的問題。俗語「兔死狗烹」,被特許人應當注意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
關於授權范圍
包括授權區域、期間、許可權等。
許可權可分為獨占、排他、普通三個層次,許可權遞減。另外,如果被特許人為地區總加盟商,則需明確相關市場之開發權及締約權、監管權及收益分配方式。
特許合同涉及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的使用許可權亦應在合同中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❹ 加盟內容有三公里區域保護什麼意思
做加盟通常為了保護加盟商的切身利益,在合同里都會明確一定的范圍內,不得有其他加盟店。
加盟合同中的條款至關重要,通常來說,在保護加盟商方面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商家會明確加盟商不得跨區域經營。
2、區域保護范圍應當明確,比如以城市為區域,在同一個城市不得有其他加盟商;或以距離為區域,比如3公里區域保護,也就是說半徑三公里范圍內,不得有第2家加盟上。
3、最重要的在區域保護的條款里,應當明確不得有加盟店、加盟商,還有直營店,因為只寫明區域內不得有其他人經營,而沒有限制商家自己經營,則可能讓商家鑽法律的空子。
加盟,除了必要的細致考察,應當對合同約定的條款逐條細致斟酌,以免日後發生糾紛,對加盟者不利。
❺ 「李維華講特許經營」連鎖經營單店的商圈保護范圍如何設定
為了更好地經營與回收投資,每個單店都應該有一個獨屬於自己的商圈保護范圍。但在現實中,很多特許人在規定單店的商圈保護范圍時,都是簡單粗暴的一刀切,比如多少多少公里或多少多少米之內。這其實是一個大大的誤區,因為這樣的商圈保護規定極有可能對加盟商和特許人、消費者都是傷害。
那麼,單店的商圈保護范圍的正確計算或設定方法是什麼?
首先必須明確,單店的商圈保護范圍分為法、商兩個方面,商的方面需要事先和加盟商溝通,法的方面則需要明確、准確地寫在特許經營合同上。
其次,在商的范疇,單店的商圈保護范疇或大小的主要考量標準是「有效客戶量」而非距離。原因很簡單,一個單店的能有效、及時服務的客戶量是有上限的,所以單店應主要依據「有效客戶量」來確定某區域內能或應該開設的單店數量以及單店之間的地理位置分布或距離設定。原則或理論上,單店的商圈保護范疇應該是單店的最大「有效客戶量」的分布區域。
再次,在法的范疇,單店的商圈保護范圍應該明確、准確地寫在合同里,描述商圈保護范圍的詞彙可以是距離(比如:方圓1公里之內、同側馬路左右1公里之內)、行政區域(比如:某縣區市行政規劃內)、樓層(比如:某樓某層)等。
最後,在單店的商圈保護范圍內,特許人的任何直營店、加盟店、聯營店等各種店型都不可以出現,否則,就是典型的內卷。
❻ 加盟店3公里保護范圍指什麼
一般指三公里內不能有第二家加盟店,還有就是不能跨界經營。
在一定區域和時間內,特許人僅授權一家被特許人使用其經營資源,防止加盟商同質競爭。一般區域保護有兩種:
1、是以城市為單位,在某一城市范圍內僅授權給某一加盟商開店加盟。
2、是以距離為單位,比如3公里區域保護,也就是說直徑三公里范圍內,不得有第2家加盟商。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建議;如您需解決具體疑問,建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應答時間:2020-12-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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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加盟雅美家3D背景牆,廠家對加盟商的商圈保護政策是什麼呢
當然有了,雅美家3D背景牆對加盟商有著商圈保護政策:雅美家3D背景牆總部依照嚴格區域保護政策、規范的管理及經營模式將合作商市場進行劃分,總部大力協助代理商發展下級合作商,並統一制度,對各級投資 者權益進行全面保護。
❽ 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特許經營合同是一份維持特許雙方長期穩定合作的法律文件,當加盟者與特許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就以下方面與特許者達成一致:
1) 特許商的法人資格確認;
2) 產品(設備)采購及價格;
3) 商標、字型大小的使用條款;
4) 特許者提供的支持、服務;
5) 合同期限和續約條款;
6) 加盟費等各項上繳款項的支付方式;
7) 廣告宣傳合作方式;8) 商圈保護:在加盟店附近某個特定區域內不會有第二家加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