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個公司的加盟商,沒有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給予賠償嘛可以告他們嘛。告他們需要什麼材料
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㈡ 給加盟店老闆打工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給加盟店老闆打工要簽訂勞動合同。
發生勞動關系的原始證明就是勞動合同。打工原則上是要在簽訂勞動合同後才正式上班的。
擴展閱讀: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1)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要在雙方介紹各自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簽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生產任務。勞動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蓋章。用人單位要蓋法人章。勞動者須本人簽名或蓋本人名章。
(2)鑒證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為當事人提供鑒證,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利於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而且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也便於調解和仲裁。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㈢ 加盟需要簽勞動合同是嗎
加盟與加盟商建立的是授權供銷關系,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㈣ 加盟零食店公司沒有備案那我簽了勞動合同還有法律效率嗎簽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既然簽了合同並已生效,以備案不備案沒有關系啊!
㈤ 我在加盟店簽署的勞動合同和總部的勞動合同不一樣,有很多刪減可以么加盟店的簽字人不是本人,有效么
兩個獨立主體可以簽訂不同的勞動合同版本;不是本人,有授權也可以有效;加班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為有償
㈥ 連鎖公司派我去加盟店工作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餐飲連鎖公司派我去加盟店上班,我給加盟公司是勞動關系
㈦ 本人與海瀾之家加盟店簽的勞動合同,合同上蓋的是某某服飾店的章,現
所謂的加盟店是獨立運行的,
加盟實質上是品牌授權,
如果所在的加盟店停止營業,
那麼應妥善安排職工,
但海瀾之家和勞動者所在的加盟點原則上無權安排人員到其他加盟店,
因為各加盟店的法人不一樣,與原勞動合同主體不符,
撤店後勞動者應由加盟店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補償金。
㈧ 公司讓我們簽的是"加盟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告他!
你可以拿著加盟協議去勞動局請求幫助,根據國家規定公司應該和你簽勞動合同並交起碼的3金。如果公司不和你簽勞動合同的話國家規定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和補貼。
㈨ 公司注冊名稱和現在單位是加盟可以告他沒有簽勞動合同嗎
公司注冊名稱和現在單位是加盟,可以告他沒有簽勞動合同嗎?公司注冊的名和現在的單位是加盟的關系,這說明你的公司在工商部門都沒有注冊,是一個黑戶,加盟的關系不用不屬於一個兼容的關系,他們是並列的關系,所以你的公司如果不是跟那個注冊的公司是集團關系的話,他必須得工商部門沒有注冊,就算是集團公司,你所在的單位也應該在工商部門有注冊,你現在的公司在工商部門沒有注冊,無權僱傭,長期的工人只能僱傭一些短期工,所以簽合同你不簽合同沒有什麼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