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個公司的董事長不能用自己公司財產投資另一個自己擔任實際控制人的公司嗎,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項是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等)的規定,對於股東沒有類似的規定。 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禁止股東向多家公司投資的規定。可見,股東可以向多個公司投資成為股東。
Ⅱ 以公司名義注冊的商標歸誰所有
個人商標與企業商標沒有什麼高低好壞之分,無論是個人注冊還是公司注冊,其商標價值以及受法律保護的程度都是一樣的。但其他方面還是有區別的。
個人和公司注冊有何不同
一:穩定性不同
當公司名義或者地址亦或是公司法人的變更,商標也要相應做商標變更;個人的身份證一般是不變的,商標也不需要進行變更,相對穩定。
二:歸屬權不同
公司名義的商標所有權歸公司,企業法人或企業的股東不享有對注冊商標有專有權,公司注銷了,商標也就無效了,商標屬於公司財產需要清算的;個人名義的商標只歸個人所有,企業的成立或者注銷對商標對沒有任何的影響。
三:所需提供的資料不同
1、公司名義注冊商標提供:
① 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② 商標圖樣。
2、個人名義注冊商標提供:
① 個體戶執照復印件簽名;
② 個人(即個體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簽字;
③ 商標圖樣。
註:如果用個體工商戶申請就不用個人身份證了。另外,港澳台外籍個人可以用護照直接申請商標。
四、所有權支配不同
1、公司名義注冊的商標要由公司決定商標的使用支配權;
2、個人名義注冊的商標就比較集中啦,由個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使用支配權。
五:商標繼承
注冊在個人名下的商標在若干年後可以繼承給自己的兒女;
而公司名下的商標在公司要注銷之前,必須要先行轉讓出來,才可以繼承給其他人或者組織。
注冊流程的不同
1、個人或企業需要申請的商標名及需要注冊類別給到商標代理人,代理人進行商標的通過率評估,通過率高的直接申請,通過率低的,商標重新命名,再評估;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以掃描件形式提交給商標代理人,個人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和個人身份證掃描件;
3、簽訂商標代理委託書,加蓋公章或簽名;
4、支付商標申請費用給到代理人;
5、代理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6、一個月左右可以獲取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
7、進入半年左右的等待時間,如果商標注冊初審通過就會進入公告。3個月公告期結束後注冊公告,然後發放商標證書。最終,此商標使用權就歸個人或者企業所有了。
商標注冊其實並不復雜,只需要給到商標代理機構相關資料和費用,接下來的工作就交給他們來完成即可。
Ⅲ 店鋪的財產權是歸屬本地注冊的公司還是歸屬合同簽訂的公司
首先,可以明確,這個店鋪的財產權應認定歸屬B公司。
其次,總體說來,這個事情涉及以下三個方面問題:
1、店鋪的租賃合同關系;
2、公司經營財產權法律關系;
3、加盟及商標權轉讓關系。
從第一層關繫上看,總公司A最多隻是作為店鋪的承租人取得該店鋪的租賃使用權,至於這個租賃使用權是否轉移、讓渡給B公司,要看當時的租賃合同如何約定;但不論如何約定,A公司不能僅憑該租賃合同就主張店鋪的全部經營財產權益。
第二點,B公司是以加盟方式取得特許經營,並且在確定加盟、承租店鋪之後,在該店鋪注冊了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並實際負責店鋪的日常經營管理收益,則B公司及其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而這些財產權益與A公司並無關聯。
第三,對於加盟關系,如果B公司加盟A公司,並且是以獨立自營店鋪的方式取得特許經營,則其與A公司的關系應根據加盟協議認定,即只涉及加盟費的支付、特許經營的范圍等等。至於商標權轉讓,如果是加盟經營的主要核心許可內容,則B公司依然享有獨占的獨立經營權。
總之,以A公司名義與商場簽署租賃合同,A公司僅享有承租權,而並不必然享有店鋪的全部財產權。實際上,有關財產系B公司獨立經營、生產過程中累積、增殖而成,屬於B公司財產。
Ⅳ 我的車掛靠了某公司,財產是屬於誰的
雖然說你將車子掛靠在某公司的名下,但是只要是車子的登記證書,還有行駛證,上面是你自己的名字,那麼這個車輛財產還是屬於你自己的
Ⅳ 公司財產歸誰所有
公司財產歸誰所有需要看公司性質,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財產歸全體股東所有,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即法人所有,如國企則國家所有。
法律分析
處置公司的財產必須是經過所有股東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處置,而不能由個人隨意的處置,因此對於合資企業,如果沒有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而上一次處理公司的財產的話,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是由個人獨資企業的話,那麼是不受到任何約束的。公司股東協商一致處理,對於公司財產,法定代表人一般無權私自處置公司資產,需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由股東會授權其行為。對此,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監事)起訴法定代表人賠償損失,前述主體不請求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的損失。公司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所公司清算期間,處置公司資產和清算有關的,可以進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對於公司財產的處置權利,如果是合資企業的話,那麼必須經過所有股東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處置,如果是獨資企業,那麼當然可以自行做主,因此具體根據公司性質來進行判斷,其次,公司在清算期間,只可以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合夥人出資的財產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在合夥關系中,全體合夥人異地發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管理和使用合夥財產,同時各合夥人又要按其出資比例享有一定的財產份額。這種財產份額類似於公司的股份,並不意味著合夥財產由合夥人按份共有。共有財產形成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就決定其取得盈餘和承擔虧損的比例,以及合夥終止時分割財產的比例,進而形成一種有空營狀況會不斷變動的財產權利和義務。和合夥主之管理層合夥人身份密切聯系在一起,並為相應的合夥人享有,不能任意讓,不能任意擴大或縮小,一般情況下,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在其出資時已經確定下來。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條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釋義引用統計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一條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Ⅶ 合夥開公司合夥人把款轉到自己的公司算侵佔公司財產嗎
合夥開公司,所有賬目來往都在公用賬戶上,轉到私人賬戶上,肯定是侵佔公司財產。
Ⅷ 以公司名義和以個人名義簽約加盟店的區別
原來是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現在是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法律承擔人不一樣了,其他的,沒啥太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