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我加盟的企業上市了,我能投資點股份嗎
這個應該是不可以吧
❷ 創業公司有合夥人離職,但是還拿著公司的股份,享有分紅。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會投嗎
在上市公司,除了董事長和執行董事以外,大部分股東並不參與公司的運營。他們只有在公司做重大選題和決策的時候才會列席會議。因此,你必須對公司的每一個崗位進行訂崗、定薪,那麼公司裡面任何一個人離職,你都按照這個標准去做。如果合夥人當中,任何一個股東不參與具體工作,工資部分取消,根據股權持有比例拿分紅。如果有其他的投資人進來,那麼每一位股東,應該把他們召集過來例會,進行股權稀釋。
❸ 聽說加盟同世堂公司上市後可以有股份分紅是真的嗎
成為公司的股東,肯定就有分紅的權利
❹ 朋友開公司讓我幫他管理我是拿工資還是拿股份好,
拿工資呢,無論公司是賺是虧,老闆都得開工資。
拿股份呢,不一定拿工資。賺了有分紅,虧了要按股份比例共同承擔。
自己考慮吧。
❺ 和也公司加盟後產品提成怎麼算
摘要 合夥公司的分配原則,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投資分紅,而是崗位工資。
❻ 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飲公司的連鎖店,然後朋友讓我入了股份,現在我想退出這家公司所以要進行股權轉讓,
問: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飲公司的連鎖店,然後朋友讓我入了股份,現在我想退出這家公司所以要進行股權轉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了,具體流程也辦好了,轉讓後還需要加收什麼稅嗎?稅率怎麼樣?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❼ 入股後公司收加盟商的收入也需要分紅嗎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條款,一般是凈利潤按股東投資比例分紅。
❽ 眾籌加盟分公司後總部占股份嗎
一般這種加盟後,都是獨自經營,總部只是提供技術支持,總部是不佔股份的,這你放心;
希望能幫到你。
❾ 合夥加盟股份問題!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提出的問題,在實踐中並不鮮見。
作為公司股東,因為離婚而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能就會出現原來不是股東的一方,轉而成為股東的事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給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的原則是:
1.夫妻離婚而導致原本是股東的一方出資額(也就是樓主所說的「公司股份」,因樓主沒有介紹清楚公司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還是合夥企業,就按照法定的「出資額」表述。),轉讓給不是股東的另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必定產生出資人(或「股東」、或「合夥人」)變更的問題。
2.應當征詢其他出資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意見,其他出資人同意的,可以按照夫妻雙方離婚的財產分割意見(可以是協議,也可以是法院判決)辦理,原本不是股東的一方取得股本(或者「出資」)的權益,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3.如果其他出資人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則其他出資人應當依據「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原則,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即買受該部分出資額所對應的股本(或者「合夥出資」);如果其他出資人既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合夥人)、也不同意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的,則視為同意轉讓,則該股東的配偶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可以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受讓公司股本而成為公司股東的,股東權益自股本權益過戶之日起享有。但是,如果股權過戶之前存有未分配紅利的,則應由過戶之前的原股東享有,或者由股權轉讓/受讓的雙方協商確定受益權利。
合夥企業,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辦理,或者按照合夥出資的轉讓/受讓雙方協商辦理,原則上,也是以轉讓/受讓之日為界限,轉讓前的權益由轉讓方享有,轉讓後的權益由受讓方享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