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個加盟店,交了一萬塊錢加盟費,總店老闆沒有做到合同里的兩項,使我們無法經營下去,如何尋求法律援助
查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如果協商解決不了,那麼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㈡ 前幾天交了880元的加盟費開了一家淘寶網店,但現在感覺沒有時間經營網店,想申請退加盟費不知可不可行
估計退不了,大部分要加盟費的都是騙人的,不知你是否在小部分裡面,你可以直接問你上家。
㈢ 我這邊是做餐飲的,現在有點規模已經有好幾家加盟店了,但是沒有去辦特許經營備案,是要被罰款嗎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依據法律規定是要被罰款的。
㈣ 加盟店轉讓後,其經營者還在用以前的商標,總公司為什麼起訴我侵權
因為你轉讓加盟店的話必須跟總公司溝通好,不能私自轉讓的,要是公司計較起來是可以起訴你的,除非你不加盟了轉讓出去,他直接換別的品牌就不關他們的事!
㈤ 之前想開店,所以加盟了一個品牌,但是因為資金問題,店也沒有開,加盟費能要回來嗎
如果這個品牌有良心,有擔當,就應該將這個費用退給你,因為你確實開不了,也不想開了,沒必要因為區區一點加盟費鬧得不愉快,甚至要涉及到法律裁決。當然了對方不一定會這么想,也不一定會有這樣的胸懷,但這錢該要還是要要回來,將自己的具體情況告訴對方,也把自己的想法告知,如果對方願意退還自然好事,如果以合約為由拒不退還,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徑了,畢竟對方不能沒給你提供任何合同服務內容的情況下繼續壓著那筆錢,財務算這筆錢怎麼計算名目?難不成標注成撿來的?
提醒一下,無論加盟什麼店面一定要做好萬全准備,在選擇品牌時注意選擇有誠信、服務好的品牌。簽合同時要為自己留有餘地。
㈥ 原來加盟的酒店沒有續費了,可以繼續使用嗎
不可以,如果要繼續使用加盟酒店的品牌,就需要重新和公司簽訂合同,繳納相關費用。要不就屬於侵權,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㈦ 特許人主體沒有法定的"兩個以上直營店且經營一年以上"的條件,所簽加盟合同有效
首先你要確定他開展加盟的時間,如果是2007年以前,是不需要2個以上直營店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特許人違反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如何認定合同效力的請示》批復如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關於「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並不當然導致其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如果明知對方沒有直營店仍然加盟,屬於純民事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特許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要承擔行政處罰。
如果不知道,或者對方欺詐、隱瞞,則可以認為是欺詐行為,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以行使撤銷權。2011年中達睿信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披露直營店情況,特許經營合同被判解除
㈧ 開加盟店沒有授權算不算違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連鎖加盟行業有了管理規章。
《條例》規定「兩店一年」准入制度。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兩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一年,違反者不僅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還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劃書等。未備案者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應在訂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合同文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商業信譽記錄以及特許經營費用及收取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