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加盟保險中介公司,不知道需要辦理那些相關手續,和要什麼條件
加盟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即資格,首先是具備個人保險代理資格證。
然後相關手續就是和中介簽訂代理協議之類。發一家保險中介的加盟流程供你參考
加盟美臣代理保險產品,可依照以下流程:
(1)在線填寫加盟申請表
(2)等侯美臣工作人員與您進行電話聯系
(3)提供相關資料至美臣進行審核
(4)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代理協議
(5)正式成為美臣加盟商,開展美臣保險代理業務
Ⅱ 保險經紀公司想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採用的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金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擬定
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自然人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自然人股東或發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保險經紀機構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表》(①需同時提供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個人信用報告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若受過法律、行政法規處罰,須另附材料說明具體情況;②有保險從業經歷的,還必須提供保險從業經歷的誠信證明;③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並遞交保險公司知情回執;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並遞交書面同意證明);4)反洗錢聲明書5)出資承諾書。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企業法人需提供的資料
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出資承諾書,反洗錢申明。
保險經紀公司允許經營的業務
保險經紀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1)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2)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3)再保險經紀業務;
(4)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5)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外資企業佔比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外資企業,但是外資企業所佔股份比例不能高於49%,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經紀機構,如果股份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申請?
保險經紀公司目前採用後置審批制度,可以先去當地工商局辦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再去中國保監會辦理後置審批,中國證監會頒發經營許可證後才能營業。
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管資質要求
《保險經紀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證明、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與個人簡歷相符的工作經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個人信用報告;②有保險從業經歷的,還必須提供保險從業經歷的誠信證明,可與工作經歷證明合並出具;③擬任職人員在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任職的,應提交從原單位辭職的證明、辭職承諾書或者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兼職的證明);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要求
保險經紀公司以《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000萬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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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中介怎麼設立分支機構
項目: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代理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2、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3、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4、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6、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7、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8、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9、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10、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內控制度健全。
(3)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5)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規定的要求。
2、保險代理機構以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3、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Ⅳ 掛靠與成立分公司的問題
成立分公司。
Ⅳ 資質掛靠需要成立分公司嗎
成立子公司紅昌宏能夠有所幫助的,可以去了解下的。
Ⅵ 保險中介分公司總經理可以兼任機構負責人嗎
這是可以的,基本上分公司的總經理就可以是經機構的負責人。基本上大多公司也是這樣的形式。
Ⅶ 保險代理分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嗎
任何企業的分公司都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才能稱之為分公司,否則就是一個非法經營的主體而已,分公司的定義的前提就是附屬總公司並且辦理了營業執照。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注冊相對普通公司注冊要簡單很多,但是注意一點,那就是分公司的經營項目必須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如果分公司要增加經營項目,必須首先由總公司增項,然後分公司再申請增項,且如果增項中有許可經營項目,需同時辦理許可證。分公司的經營項目如果超出總公司經營范圍,那麼也算是違法行為。另外,對於稅收,分單獨核算和統一核算,如果是單獨核算,須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如果是統一核算,則不需要,但具體要求需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專管員,專管員會確定這些。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註:
1、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2、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4、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後,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決定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
免收費
Ⅷ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成立分公司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或發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五)持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經紀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第十二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經紀公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第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做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第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籌建申請報告;(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公司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三)公司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四)籌建方案;(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二)具有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經歷;(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開業申請報告;(二)公司章程;(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六)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第二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保險經紀公司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公司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第三章變更和終止第二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股東;(四)變更組織形式;(五)變更股權結構;(六)變更住所;(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八)變更業務范圍;(九)變更公司名稱;(十)分立、合並;(十一)解散、破產;(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第四章從業資格第二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第二十九條凡通過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第三十五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證明文件。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保險經紀公司負責核發。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第三十七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第三十八條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第三十九條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第五章經營管理第四十條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經紀活動。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三)再保險經紀業務;(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四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所經紀的業務應與承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異地承保及統括保單等業務時,可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注冊地以外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常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四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五)挪用、侵佔保險費或保險金、賠款;(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第四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按客戶要求說明保險經紀公司收取的經紀傭金。第四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第四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設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第四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建立經紀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經紀的險種、代領的各項保險金或保險賠款、代交的保費、收費時間和解付時間、經紀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第四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對應解付的保費,須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第五十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第五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其注冊資本1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保險經紀公司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五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第五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第五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二)資本金;(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四)業務經營狀況;(五)財務狀況;(六)信息系統;(七)管理和內部控制;(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第七章罰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第六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擅自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六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住所、股權結構、股東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第六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或違反規定異地開展保險經紀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六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第六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採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第六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挪用、侵佔保險費、保險金或賠款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第七十條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串通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七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開設賬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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