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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

發布時間: 2021-10-27 17:28:25

1. 請問麥當勞的分店是獨立法人嗎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嗎

麥當勞的分店的形式有多種,既有個體戶以「加盟」的形式開設分店,也有麥當勞總店在異地開設分店,還有其他法人企業「加盟」後獨立設立分店。要確認該分店是否具有法人需要看其在店中懸掛的《營業執照》中的標注。

2. 加盟店觸犯法律誰付責任

是你的員工嗎?,你是獨立的法人嗎?如果都是那就是你了.

就是說你是個體戶還是分公司,簡單的說和你加盟的單位是什麼關系,財務這些都獨立嗎?

3. 開店打了加盟店的牌子要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你自己開店兒你沒花加盟費的話,你打了加盟的牌子,這個是不可以的,這個是你侵權。

4. 21世紀加盟店是怎麽回事一旦買賣出現糾紛,誰來承擔法律責任,是21世紀,還是他的加盟店誰來制約他

我不知道樓主說的是不是房地產中介商。
如果是的話,當然是是門店承擔責任。
說白了,21世紀只是授權給各加盟商LOGO的使用權利。
你沒看到每家加盟商的店標底下都有這么一行字么?
「每家加盟店獨立擁有和運營」

補充:房地產中介商的話,中原和21世紀是2家公司。

中原地產是香港的房產代理公司。在中國大陸的中原地產主要以中介服務為主。
21世紀是一個特許加盟品牌。

兩家公司的LOGO也不同。
中原是白底紅字。
21世紀是黑底黃字。

樓主說的中原21世紀加盟店其實也有可能。
那麼他的店標應該是「21世紀不動產(地區名稱)中原加盟店」
在上海就是「21世紀不動產上海中原加盟店」
在北京就是「21世紀不動產北京中原加盟店」

5.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要為受許人承擔責任嗎

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王宗琦
何謂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依照現行《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定義可見,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在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特許經營權許可使用基礎上的包含商品買賣、租賃等在內的復雜的復合合同關系。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要為受許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一直是個有爭論的問題。《條例》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本人看法為:以特許人不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原則,以承擔責任為例外。
一、特許人不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原則
(一)從法理角度而言
特許關系中,特許人與受許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組織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產權狀況獨立等等,雙方只不過「為了同一個目標」即統一經營模式而「走到一起來了」
,兩者之間是合同關系而非總分公司關系。況且,合同具有相對性,受許人自身對外經營產生的問題當然不能由特許人來承擔,除非特許人自願承擔。
(二)從我國通行做法來看1、對外責任的承擔有約定從約定
現行《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特許經營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與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條例》把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授權給了特許雙方自由約定。現實中,幾乎沒有特許人要主動為受許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出現。在一般情況下,特許人對受許人出現的問題不會漠不關心、坐視不管,特許人往往都設有處理投訴、處理突發事件的部門,但這種處理僅僅是出於維護品牌、維護企業形象的需要,類似於保險公司的「通融賠付」,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承擔責任。2、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鑒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彼此獨立,在雙方沒有約定對外責任承擔的情形下,司法實踐在解決特許經營外部責任時,還是以傳統的自己責任為原則。如果一味要求特許人為受許人承擔對外責任,那麼兩者之間的關系就等同於總分公司的關系,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的優勢將喪失殆盡。所以,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也是有道理的。
二、特許人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例外
特許雙方雖然各自獨立,但在統一裝潢、統一形象的外在包裝下,往往給消費者的感覺就是「一家人」。如果特許人不對消費者以明示或提醒,受許人不對權屬聲明以明確標注的情況下,特許人很有可能要為受許人「埋單」。本人以案例說明如下:
一家洗衣公司從事特許經營,旗下在上海有很多加盟店。其中一家加盟店給客戶有償發放了洗衣卡,後來這家加盟店關門。客戶持卡到自認為的「總店」討說法時才被告知,這是加盟店自己發放的洗衣卡,與總店沒有關系。客戶大呼上當。
後來仔細觀察這些洗衣卡時才發現,卡上標注的企業名稱全部是特許人的,受許人的名稱隻字未現,更別提類似「每家加盟店獨立擁有和運營」等權屬說明的存在了。而且,卡背面還赫然印著特許人的電話號碼等等。
本人的觀點是,即使這些卡事實上是加盟店而非特許人所發,但從卡上絲毫看不出特許經營的痕跡,給人的感覺就是特許人所發放的。此時,加盟店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表見代理,也即客戶有理由相信這些卡就是特許人發放,因此,加盟店發卡的行為後果應當由特許人來承擔。
三、區分加盟店和直營店的方法
(一)看名稱或標注
一般情況下,門店的門頭、燈箱、招牌等處會寫明其是XX加盟店(或獨立擁有和運營等)或XX公司第幾分公司,消費者應看清這些標注,做到心中有數。寫明XX公司第幾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就是XX公司,這是直營連鎖;寫明XX加盟店的,這是特許經營,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
(二)看營業執照
加盟店營業執照上的名字就是加盟店自己的名字,沒有總店的名字,其性質要麼是法人如XX公司,要麼是非法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如XX事務所。而直營店的營業執照上則是總店的名稱,並註明其是總店的第幾分公司或分部。因此,消費者只要留意一下營業執照,就可以輕松判斷門店到底是加盟店還是直營店。
總之,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要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是按照上述介紹操作的。當然,也不能排除以後的立法或司法明確要求特許人承擔責任,實行國外的代負制。

6. 加盟店關閉拖欠貨款總部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加盟店都是獨立法人,總部只是授權經驗他們的項目而已,所以一般只能對法人提起訴訟

7. 加盟店違法違規,誰承擔責任

應該沒有關系,只要你們總店的經營項目合理合法,提供的產品不違反法律法規,A開的店違法亂紀自然由自己負責。

8.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9. 是不是加盟店都註明要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為什麼

法律對此沒有強行性規定,加盟店的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加盟方式也各式各樣,只是有些大型店鋪已將加盟合同制式話,一般不同意修改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