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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普公司加盟合同怎麼簽

發布時間: 2021-09-21 16:28:28

① 如何簽好特許加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以下是我們提供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供參考。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簡介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 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牌。 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 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並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條是關於合同條款獨立效力、通知、遲延付款等方面的約定。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 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雙方均為同一國籍,則適用該國的法律比較合適。對於不同國籍的當事人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既然我國目前尚無關於涉外特許經營的專門規定,所適用的法律當然也就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了。 14、第十四條是關於受許人不得與他人另行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 15、第十五條是關於在餐館的經營過程中應當使用特許人所使用的語言進行交流的約定。特許經營中的許多具體經營活動諸如帳目往來、銷售記錄、培訓項目、經營狀況報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許人的參與,也有特許人的參與。例如,特許人的母語為英語時,特許人可能不願意為眾多的受許人承擔高額的翻譯費用,於是就會要求當受許人不能用英語進行交流時,應當自行承擔翻譯費用。 16、第十六條是關於受許人確認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未向受許人作任何陳述。 17、第十七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未曾向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提出過任何索賠主張。 18、第十八條是關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對於各自的偶然損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損失、因餐館的起鬨、斗毆或搶劫而遭受的損失等)互不負責賠償的約定。 一般來說,偶然損失無非就是發生在受許人的經營場所,而一旦受許人的經營場所發生偶然損失,例如火災或人為的破壞,則會令消費者對經營場所產生恐懼感,但有時候特許人的品牌難免也會被人與經營場所發生的事件聯系在一起來看待,因此對特許人也同樣不利。 19、第十九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理解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20、第二十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不作其他牽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陳述的約定。 當然,特許經營合同並非千篇一律,以上合同內容簡介只能用以參考。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② 我加盟了韓魚客簽好合同之後公司講不能開怎麼辦

那讓他退款去別的地方開,我可以告訴你一個好一點地方

③ 加盟合同是一年一簽嗎

公司沒有義務續簽合同,不過事實上繼續合作了可以視為續簽了合同,按照之前的合同約定履行即可,對方解除屬於對方違約。

④ 你好,我簽的加盟合同後悔了可以解除嗎

一般來說都是可以解除的,但是要看你的合同裡面是不是有這個條款,畢竟有些事不可以退的,建議你先去看看合同條款,如果可以退一般會有一定的手續費。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會去浪費幾千塊錢吧。

⑤ 請問加盟合同怎麼草擬

加盟合同文本(範例)
2006年7月2日

Alin De Rose
上海市****路****大廈A座12A
TEL:(021)******* FAX:(021)********
E-mail :service@********.com
******加盟合同
一、 合同各方
授權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授權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路****大廈A座12A 郵編:******
被授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為其在特定區域內獨家經營甲方的「******」專賣店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經營
1、 甲方特此授權乙方為 區域內成為「******」的特許經銷商。經此授權後,甲方在該區域內將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業、個人以同類經銷權。
2、 在授權期內,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品牌產品時,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品級與實物相符,並保證貨源供應。
3、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7日內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費人民幣貳萬元/店。每個加盟店首次從甲方購進「******」品牌的產品,按供貨價不少於 萬元。
4、 甲方保證向中國大陸內各加盟方交付的產品保持統一的零售標價。
5、 甲方將「******」品牌產品按零售標價的4—4.5折售予乙方(詳細見配貨單),不論首次購貨還是後續購貨乙方應在提貨時一次性支付貨款。
6、 如果出現乙方採用以假匯票、假支票的方式騙取貨物的情況,甲方除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外,將依法請求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單位的刑事責任。
7、 乙方從甲方購進產品後,如因質量問題或貨物品種組合問題,可在自進貨之日起五天內,向甲方調換產品,但不得退貨。調換時乙方須保持原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沒有損壞。
8、 合同到期後,若乙方決定不再銷售「******」品牌產品,在乙方保證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無損壞、未超過保質期的前提下,可將現存的「******」產品退還給甲方。甲方按供貨價的6折回收退還的產品。
三、營業場地、店面裝飾與配置
1、 乙方應在雙方共同商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和促銷活動。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和促銷活動擴大到區域之外。
2、 加盟店店鋪設在乙方處,或由乙方自行選定其它場所並報甲方批准。
3、 為維護公司品牌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費進行裝飾設計,裝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報價並施工,乙方應按工程預算支付裝修工程款並協助辦理在當地施工的相關手續。甲方收到工程款項後 日內將店鋪交付乙方使用。
4、 加盟店內的營業所需(包括: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由總部統一進行設計製作。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促銷禮品、提貨袋及其它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總部配備的產品。 上述所涉及的費用由加盟商承當。
四、促銷與廣告
1、 甲方在授權期內,將協助乙方進行「******」品牌的形象設計,並向乙方適時提供相應的產品宣傳資料、標識、招貼物品等。甲方可根據乙方的經營狀況和要求,幫助乙方進行特定時間和區域的產品促銷和推廣活動。(具體事宜可另議)
2、 甲方進行 「******」品牌的整體宣傳活動乙方必須配合,相關的「******」品牌的產品進行促銷、推廣計劃和廣告設計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執行。甲方對於促銷活動所涉產品在供貨價基礎上按照促銷折讓的比例給與優惠。
3、 乙方單獨進行「******」品牌有關的宣傳、廣告活動時,應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相關廣告形象設計須經過甲方審核或由甲方提供。
4、 乙方須承擔自行組織促銷活動產生促銷讓利和費用。
五、培訓與指導
1、 為使加盟店能良好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應向加盟店傳授必要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 加盟店在開業前應派遣店主或兩名可以代行承擔的職工,參加甲方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要的知識和技術。
3、 開業後,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4、 加盟店承擔前來培訓的旅差費用。
5、 加盟店開業前後三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甲方應向加盟店派遣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6、 乙方必須參加甲方組織的年度銷售會議及臨時經營者會議。甲方應提前四周通知開會日期。
7、 除經營者會議外,甲方將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場負責人進行指導和培訓。
六、商標、服務標志及相關權利
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標、服務標志及其相關權利的所有權均歸屬於甲方。
2、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3、 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標和服務標志。
4、 乙方應在經營中向顧客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甲方品牌的聲譽、信譽和良好形象。
5、 雙方在此明確,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權期內、在指定區域內甲方商標、服務標志的使用權和產品的經銷權,這並不意味著甲方商標、品牌及商譽等相關知識產權的任何轉讓、許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經銷商的名義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七、競爭限制
1、 在合同期內,乙方如有意獲得其所在省市區域的「******」特許經營代理權,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甲方的特許代理權。
2、 為表示對甲方合作的誠意,在合同期內,如甲方推出「******」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務,乙方有優先代理權。
3、 乙方在授權期內,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業、個人的授權或委託,在加盟店內代理、經銷其它品牌的產品。
4、 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甲方授予的經銷權以各種形式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八、服務質量控制
1、 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種和服務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運營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准。
2、 凡甲方有新產品推出,乙方必須按照最低配貨量或以上的數量購入,並將新產品及時上架銷售。
3、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對顧客購買金額達到規定標准時,給與「玫瑰卡」會員資格和相應的折扣優惠,做好會員資料信息的登記匯總工作並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會員資料信息。凡有新產品上市或產品促銷活動乙方應通知所有會員,讓會員享受到來自「******」持續不斷的優質服務。甲方將不定期回訪會員客戶以檢查乙方的服務質量。
4、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或其它方式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陳設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准化管理。
5、 隨著甲方加盟店數量在全國范圍內的不斷增加,甲方將對全體加盟店進行信息化管理。如該項管理實施時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內,乙方須遵照甲方的管理規定執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九、保密
1、 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於乙方利益的情報。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經營技術秘密及有損甲方利益的情報。乙方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秘密。
2、 以上規定雙方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後仍然有效。
3、 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加盟店經營手冊以及其它文件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妥善保管,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即刻歸還甲方。
十、加盟店的讓渡與承繼
1、 乙方未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加盟店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它處置。
2、 如乙方加盟店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連鎖店的運營,乙方可以請求總部臨時接替營業。待總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後,應及時把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3、 上述總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屬加盟店,總部代行經營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4、 如乙方希望出讓加盟店或出租店鋪時,應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優先承讓和承租的權利。
5、 遇上述情況,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加盟店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雙方均可申請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證或評估,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終止
1、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可以更新合同。
2、 前款的合同更新,應在本合同期滿之前一個月完成。以雙方簽訂新的特許連鎖合同書為合作文本。
3、 如本合同期滿後雙方無意繼續合作,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時承擔下列義務:
a、 支付所有應付給總部的費用;
b、 歸還所有操作手冊、機密文件和專利資料;
c、 向甲方移交「******卡」會員登記名冊;
d、 歸還、轉賣或銷毀所有帶有「******」商業標志的招牌和材料;
e、 取消以「******」名義登記的商業注冊和名稱登記
f、 在原加盟店經營場所內外的房屋、設備、陳設等處,消除任何與「******」有聯系的跡象;
g、 因加盟店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乙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4、 甲方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索賠責任時,可要求乙方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十二、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 雙方約定,違約的金額為在此前乙方經銷甲方提供的產品零售價總額的10%。如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並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違約方還應負責對超額部分賠償責任。違約一方經對方書面提出改正意見後30天內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十三、合同糾紛的解決
1.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及傳真: 電話及傳真:
委託代表(簽字): 委託代表(簽字):
參考資料:http://news.jmw.com.cn/ne/nn/1117144432417.htm

簽定加盟合同的五個注意事項
首先要與對方互相留下身份復印件、工作證等證件及聯系電話,核實對方身份並簽訂正式的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是連鎖雙方未來合作愉快與否的基礎,它規范了總部與加盟店權利與義務的長期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必須詳細研究起內容並逐條了解,必要時最好請教相關的法律專家。有一些事項在合同中必須特別注意:

(1)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廣告費、服務費等項目之列舉是否清楚?收取實際及金額如何?是否具備有退還條款?

(2)解約之構成條件如何?手續或程序?不同狀況解約下的解約金、損害賠償等,各金額之退還成數與方式如何?

(3)雙方的利潤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狀況發生?

(4)和約終了後,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如何?

(5)總公司對加盟者之服務與指導,是否也能詳細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⑥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首先,要對盟主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審查

其次,對盟主的企業品牌知名度進行准確評估

第三,考察盟主的發展歷史和發展階段

第四,考察盟主的直營店、加盟店是否正常運行

第五,盟主是否具備完善的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結構體系

第六,盟主是否提供開業全面支持

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約和加盟手冊 .....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

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⑦ 如何簽訂特許加盟合同

一般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可分為以下各項,簽約前宜請教律師咨詢或代為起草。 一、 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 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二、 合同期間 三、 合同延續 四、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五、 商圈保護 六、 采購生財器具 七、 選擇地點 八、 教育訓練 九、 財務協助 十、采購對象限制 十一、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十二、競業禁止 十三、會計作業要求 十四、客戶限制 十五、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十六、違約條款 十七、通知條款 十八、違約後果 十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二十、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二十一、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二十三、促裁訴訟處理 二十四、訴訟管轄地 二十五、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⑧ 簽訂加盟合同要注意什麼

以下是各類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承包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准則。為防範合同糾紛,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過程中,以下十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二、合同價款應注意:
1、《協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三、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准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四、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2、採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3、採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4、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5、對於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五、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4條款的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4條和《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34條。
2、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准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六、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6條款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築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5條和《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35條。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七、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7、28條款時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他方法)。

八、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第24條(預付款)、第26條(工程進度款)、第33條(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後產生爭議。

九、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合同第38條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關於補充條款:
1、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盡量補充,按順序排列如49、50……。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⑨ 簽加盟代理合同要注意些什麼

加盟之前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的內容,不妥之處有權利要求修改的。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 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 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 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 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 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 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 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 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 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 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 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 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 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 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 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 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 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 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 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 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 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 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 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 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 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 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 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 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⑩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