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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去年合同丟失

發布時間: 2021-09-19 14:23:33

1. 我是一名加盟商,與公司簽訂的合同與授權書弄丟了,請問可以補簽嗎需要什麼手續

應該可以 他還要做你後期的生意 除非他們不做你以後的供應商了

2. 我以前在直營店上班的,牽拉勞動合同,後來掉到加盟店,要重新簽合同嗎,原來的合同還有效嗎

不一定要看合同約定

3. 雙方合作生意合同書有一方丟失了會有什麼後果

這個合作做生意的話,既然都是合作夥伴,朋友,親戚的關系,這丟了就可以補一張就可以了。

4. 加盟合同丟失能否補辦

說實在的貸款合同丟了與你關系也不大!
因為房管局有一份存檔!銀行也有幾份!
無需補辦!!
只要不是房產證就行了!我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員!這一點很清楚!

5. 商鋪租賃合同丟失應該怎麼辦

1、可以要求對方按原合同內容補簽一份租賃合同。

2、可以要求對方在原租賃合同的復印件上重新簽名或蓋上公章。

租賃合同是雙方對租賃期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如果租賃合同丟失而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萬一以後雙方產生糾紛,就可能對主張自己的權益產生嚴重的影響,甚至於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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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6. 我是加盟店沒有違反加盟的條利開了一年他們不讓開了要賠我損失嗎

這個沒辦法,合約里沒有規定合同期到了之後,人家不願意跟你續簽,就要賠你損失的規定啊!
這就好比一個商品或者租房子,租房的話,你的房租合同到期,房東不願意把房子繼續再租給你,那也是可以的。在這種情況下,你憑什麼要他賠償你的損失,他欠你什麼了?

7. 企業合作合同丟失怎麼辦

合作合同通常是一式幾份的,找到原版並重新找對方加蓋印章即可

8. 我簽了一個加盟合同,由於太忙把合同弄丟了,應該怎麼辦

如果雙方合作比較友好,可以聯系對方說明情況,讓對方把合同再復印一份,然後你們雙方簽字就可以了。

9. 我加盟了一家咨詢公司,現在和總部發生糾紛,但是我們當初簽署的合同對方和我都丟失了,那怎麼處理糾紛呢

加盟公司,往往都是有格式合同的。可以參照加盟公司與其他加盟商之間的合同;
如果沒有格式合同,那麼根據你們之間的實際履行的內容,有實際履行的按實際履行,沒有實際履行的按照沒有約定來對待。

10.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