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我們與一個加盟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合同,你們可以敦促公司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撤銷合同。
如果合同內容里公司的服務內容和義務寫得不明確,那就比較麻煩。只能看看有沒有顯失公平。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如:
1、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
2、受損方不具備處分自覺和真實自願。
3、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B. 子公司加盟簽約合同怎麼寫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本文著重闡述經過合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責任承擔的形式。
我們認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范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范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范圍是否有效)。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范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具體為: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擁有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後,應當首先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償付,當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清償債務,而一旦總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總公司其他設立的分公司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上述的財產進行執行的時候,法律上規定對於被承包或租賃的分公司,對於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中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時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內容超出了總公司賦予其的授權范圍,那麼總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權范圍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我們認為,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作為總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形式,其對外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一種代錶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以外,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即使超越總公司的授權范圍,那也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相對人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麼總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
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餘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C. 合作協議怎麼寫
合作協議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合夥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_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它:_________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_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合夥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D. 我和朋友想開一家加盟店,想問加盟店合作協議書怎麼寫
授權書應該寫你們實體店營業執照的名稱,授權的話,這個問題到不大,不會引起太大的糾份,主要是營業執照上面,合夥生意營業執照上面應該是兩個股東,兩個名字都需要在上面有名,這樣對工商,才是合法的程序,如果你現在沒有保障,可以考慮雙方簽訂一份合作合同書,股權責任寫清楚,去公正一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