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體戶可以辦理連鎖店嗎
不可以哦,但是法人可以在不同區再次注冊一家個體戶(名稱可相同);
比如現在成立的個體戶地址是深圳南山區的,那麼他可以在深圳羅湖區再注冊一家相同的個體戶。
『貳』 個體戶也可以開加盟店的嗎
直接掛出去就可以賣了。
如果有成熟的產品加工體系,可以開加盟。
『叄』 個體戶可不可以開設加盟店
個體工商戶開設加盟店有很多麻煩。
根據字型大小名稱的行政區劃,同一行政區劃內不允許有相同字型大小。
如果是需要在同一行政區劃開設統一名字的店面,需要注冊商標,總店開具授權書後可以使用總店字型大小。
『肆』 個體工商戶可以加盟經營嗎個體工商戶可以加盟個體工商戶嗎
這樣簡單點,你和他簽份協議,允許你用他的商號和進貨渠道及銷售模式,工商登記用你自己的另外取個名字。
『伍』 個體工商戶能不能開連鎖店
不少開店鋪的老闆,生意好了之後就想開個連鎖店,一個兩個三個,前景是很好,但是如果你是個體工商戶的話,就無法開連鎖店了,個體工商戶是無法注冊連鎖店的,想注冊連鎖店的話,前提是你有一家公司,公司才能注冊連鎖店。
『陸』 餐飲個體獨資企業可以開加盟店分店嗎
親,沒有這種說法的哦,你想表達的個體獨資是個人獨資呢還是個體工商戶呢,兩者是有區別的,不過都可以開加盟店分店噢~~
『柒』 連鎖店與加盟店的區別,個體工商戶能不能開連鎖店
1、門店特色:個體or加盟
你是個人品牌還是加盟品牌。個人品牌你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精力,然後在運營、產品、策劃、服務上都需要親力親為。因為沒有一個你信任的後台給你提供這些服務。
如果你是加盟,那麼你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你完全可以依賴於你的加盟後台,他們會根據門店的特色,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跟進了解。針對問題提供可行性解決方案。
2、產品是否齊全
你店內銷售的產品種類,sku是否充足,是否能夠滿足你的消費者群體去選購?是不是會出現,問你這個有么,沒有的境地。如果是這樣,那麼你就要考慮重新引入新的品牌。豐富你的陳列貨架。
3、活動
除了必備的產品、貨源和服務以外。針對產品和門店的活動是必不可少的。你可以結合店內需要緊急快消的產品,也可以針對受益群體來開展一些活動。讓會員一直保持一個新鮮度、適當的活動能夠促進新老會員的回購率。
相信你面面俱到,沒有什麼不可能的。
『捌』 個體工商戶能不能開連鎖店
個體工商戶是不能開連鎖店的,需要注冊公司後才可以開連鎖店,連鎖店需要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准,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個體可以開加盟店嗎擴展閱讀:
《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連鎖店的名稱。配送中心以及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參股設立的門店,其名稱中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與總部沒有資產關系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總部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字樣;使用總部字型大小的配送中心、門店的名稱也可以使用「連鎖」字樣。
『玖』 個體工商是否可以發展加盟店是否可以注冊商標
個體工商戶是不可以發展加盟店的,需要先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銷後成立公司,在成立公司後可以開展連鎖加盟。其商標是可以注冊的。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准,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個體可以開加盟店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