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要接手一家轉讓的加盟店,我需要注意什麼事項,需要和加盟商交接一些手續嗎,我要整體詳細的注意事項
轉讓的加盟店,需要包括一般的店鋪轉讓手續,而且需要跟加盟商簽訂合同,需要去總公司考察等
Ⅱ 在沒有通知合夥人的情況下將店私自轉讓、轉讓後才告知合夥人,合夥人知道後不同意轉讓,怎麼辦求解
最起碼的你是不合理的做法,應該提前告知合夥人,經得人家同意才可以的
Ⅲ 加盟店可以轉讓嗎
可以轉讓,但是轉讓比較麻煩,每一個證件都要轉讓一下,特別是加盟店的品牌授權證書
Ⅳ 餐飲店老闆轉讓了沒提前一個月通知我們現在新老闆是加盟的我是之前的老闆簽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能有賠償
沒有賠償。
餐飲店轉讓,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沒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賠償問題。
如果用人單位因餐飲店轉讓,在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Ⅳ 加盟店轉讓後,其經營者還在用以前的商標,總公司為什麼起訴我侵權
因為你轉讓加盟店的話必須跟總公司溝通好,不能私自轉讓的,要是公司計較起來是可以起訴你的,除非你不加盟了轉讓出去,他直接換別的品牌就不關他們的事!
Ⅵ 加盟店轉讓了,營業執照也注銷啦,可是還在用以前的商標,總公司為什麼告我侵權
因為是你這邊進行轉讓的 那加盟店的轉讓總公司是否知道呢 因為加盟是你和總公司去簽署的 所以總公司肯定是要先告你侵權 然後你這邊再告知現在的加盟店,看總公司是什麼樣的政策 一般情況下可能會有品牌使用費 如果沒有交 那他們就是有權利去告你侵權的
Ⅶ 我轉了一家加盟店,讓後我又轉讓了,現在總公司說我下家侵權,這和我有關系嗎
的確是,如果你轉讓,你就不能讓下家繼續開你以前做的,或者是同行業的,他只能做其他行業的,所以你最好轉讓要想清楚。
Ⅷ 加盟店未經公司允許轉讓出去,轉讓合同有效嗎
如果你們的加盟協議註明了禁止轉讓,你們自然是無效的
如果沒有違背,那你們也無法限制對方
Ⅸ 老闆把店轉讓沒有提前通知我新老闆是加盟店我和之前老闆簽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 老闆這樣算解除勞動合嗎
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轉讓,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在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Ⅹ 加盟店轉讓,和總公司簽訂的合同上寫有無權轉讓,如果轉讓給別人,當時和接手者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退還轉讓費用,違反合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