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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代理加盟是傳銷騙局 2025-05-30 12:53:38

審查加盟商資格是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8-29 02:05:05

㈠ 珀萊雅展銷會是強制商家訂貨嗎如果不匯款訂貨就收回商家加盟品牌的資格快點解救我們這些可憐的加盟商

商品展銷會舉辦資格和責任
1、舉辦者的資格 2、舉辦單位的責任 3、商品展銷會的申辦程序 4、參展者的資格和責任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商品展銷會的主管機關,主管商品展銷會的登記,監督舉辦者的組織管理活動和參展者的經營行為的合法性,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商品展銷會的登記管理; 2、監督舉辦單位履行規定的義務; 3、監督參展者的經營行為; 4、查處違法行為
強制商家訂貨
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的止損「轉讓」申請,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電子交易合同凈盈利交易商所持訂貨量自動撮合成交。同一交易商持有雙向訂貨量,則其境訂貨部分的「轉讓」申請參與強制減少訂貨量計算,其餘「轉讓」申請與其對所訂貨自動對沖

㈡ 怎樣判斷企業招商加盟資格

首先招商加盟工商局規定,必須3家直營店以上才有資格。很多招商的不符合。

㈢ 加盟商資格可不可以幾個人共有

阿盟商資格可不可以以幾個人共有?完全可以幾個人共同來加盟的。這樣只要把我們的利益分清就行。

㈣ 請教法律專家:連鎖企業與加盟店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那種特殊關系,是否適用公司法

這個不好定義,因為他們之間只是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他們之間沒有僱傭或者勞動關系。
在回家的路上,這個就更不好定義了,所以公司絕大部分可能不用承擔責任

㈤ 加盟商擅自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第三方的責任,希望全面點

合同雙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第三方,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如沒經同意轉讓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不承認。並可以追究對方因為轉讓權利義務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㈥ 電商平台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最高罰多少

定了!電商平台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最高罰二百萬。

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商平台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責任。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提出,實踐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履行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可根據實際情形依法認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今天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將四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根據部分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增加了一條行政處罰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網易新聞

㈦ 加盟商幾種欺詐行為

我在懷疑這個品牌商是不是正規的了,還是掛羊頭賣狗肉,靠賺加盟者的原料費用生存!

如果沒有在合同裡面表明,那他們是否願意把你的價格合理化就要看他們是否厚道了!如果他們不同意,那也是無可奈何的!!!

如果他們要算你違約,那麼你不單單是會被扣掉保證金這么簡單的!還可以要求你做違約賠償的!

根據法律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上述兩條是對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根據該兩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其備四個要件:(1)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於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2)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系。違約人僅對由於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額的討一算,涉及到有關商品、服務的價格確定問題,而以何時、何地的價格計算損失,對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違約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可能面臨許多不同的價格,究竟應以什麼價格標准計算損害額?與損害賠償有關的價格主要有三種:市場價格、轉售價格與補進價格、合同價格。選擇不同的價格,計算出的損害賠償額會截然不同、筆者認為,只要賣方是以善意的和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轉售,買力一善意及時地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物,則應以轉售價格或補進價格與原合同的價格差額及其他附帶損失進行賠償,如在出賣人未交付標的物或遲延交付場合買受人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拒絕受領時,買受人及時以市場價格購進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或者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收貨出賣人到市場上以時價出售的,則違約方應賠償補進價格或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之差額損失及因補進或轉售支出的費用。如果沒有合理的轉售價格或補進價格,一般應以市場價格作為標准汁算損害賠償額,但對於遲延交付而買受人接受交付之場合,違約人應賠償的遲延交付造成的損失,如果買受人的目的是在市場上轉賣的話,則違約人應賠償實際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應為交付時的市場價格之差;對於瑕疵履行之場合,瑕疵貨物的實際價值與符合合同約定的合格貨物的價值之差額部分非違約方可以主張賠償。當然損失賠償額並不限於土述范圍,當事人還有其他損失的,仍有權要求違約人賠償。對於不存在市場價格之場合,如當事人買賣的是有瑕疵的商品(買賣有瑕疵的商品不同於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買賣有瑕疵的商品指合同約定交付的就是有瑕疵的商品)若賠償權利人請求期待利益賠償,則應由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合同履行後其可能的經濟狀況與違約後其面對的經濟狀況之差異加以確定。如果損失確實難以確定的,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1條關於「合同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可參照違約方所獲利潤確定賠償金額」之規定,以違約人因違約而獲得的利益反向推算非違約方的損失。
在確定了價格計算標准之後,還應解決以何時、何地的價格作為計算依據關於時間標准,有三種觀點:一是違約的時間;二是請求賠償的時間;三是非違約方發現違約的時間。筆者認為,第幾種觀點較之前兩種觀點更為合理,但考慮到非違約方負有法定的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其採取減損措施也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間,因此,宜完善為非違約方發現違約立即起訴的,則以發現違約的時間為准,如果非違約方起訴時已經超過了採取減損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間,則以發現違約的時間加上其採取減損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間為損失賠償計算的時間標准。當然,若非違約方採取了合理的轉售或補進方式減損的,直接以轉售或補進價格計算損失,不存在時間標準的確定問題。

㈧ 前年在廈門加盟了一家公司,但他並沒有招加盟商的資格,涉嫌合同欺詐,如果要報案,需要到廈門去報案嗎

這個肯定吖,因為你是在廈門加盟投資的,你要是到別處去報案,人家還是會把你的案件轉到廈門這邊來。

㈨ 我是加盟商也是代理有人加盟我的牌子然後公司卻說取消了我的資格我可以起訴他

如果你已經交錢了,
那麼對方取消你的名額,說明是他們犯的錯誤,你確實可以起訴他們,
如果你還沒有交錢的,他們是可以取消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