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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嗎

發布時間: 2021-07-24 01:10:02

A. 哪些人可構成職務侵佔罪,哪些行為可構成職務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罪主體是指: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
(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

B. 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首先說一下職務侵佔罪是什麼,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個罪名要求主觀上是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以你的行為不是並不構成職務侵佔罪,但是非法扣押了公司的財務有可能會構成其他的犯罪,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即使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實際在公司工作同時有工作證明,你們形成了實際的勞動僱傭關系,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法正常給予你工資的;
2.公司沒有給你上社保是不可以的,我國公司給員工上社保是強制性的規定,公司沒有給你上社保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給你補交社保;
3.離職工資一個半月內結算其實也是不對的,你遞交辭呈後一個月你們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按照勞動法,有你辭職到期當日,你交接所有的工作及工具後,公司必須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結清你所有的工資。還必須提供離職證明,將你的社保,公積金封存。所以你可以催促公司早日結算;
4.至於其他如工資條,銷售提成等雖然不合理但是不會影響到你的權益,這些可以放心;
5.如果公司無故拖欠你工資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並不建議你扣除貨款這樣有可能觸犯別的法律規定,反而是事情復雜。

希望盡早解決問題

C. 我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的數額一般是5000元以上,各省會有自己的明確數額規定。
剋扣加班費是勞動爭議問題,如果有異議,可以找領導談或申請勞動仲裁,但不是佔用公款不還的理由。辭職後,應當如數歸還,不然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危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發布施行)
第八十四條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D. 請問以下人員是否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應為侵佔。職務侵佔主體為特殊主體,限於公司企業或其它單位人員。

E. 正規流程報銷也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嗎

我認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取決於是否實施了《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F. 公司的財物沒有任何損失是否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不一定。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如果已經利用職務之便侵佔了公司財產,就已經構成了犯罪,事後再把財物還給公司只是犯罪後的一種補救措施,仍然是職務侵佔罪。
如果是沒有實際實施侵佔行為,只是出於准備階段,就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G. 合夥人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嗎

合夥人不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合夥人不屬於職務侵佔罪所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不具備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資格。
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H. 公司法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這是個刑事問題,但檢察院的抗訴理由與公司法有關,我從公司法角度做如下簡要分析:
工商登記的效力如何,是否不辦理工商登記,其他兩個人就不具有股東資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以及權威學者的解釋,在股權轉讓或新股東加入的情況下,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並出具出資證明書的時候,新股東就取得股東資格;後續的工商登記只是具有對抗第三人的作用。不能認為未辦理工商登記就未取得股東資格。因此,檢察院的說法在公司法上沒有依據。

I. 關於如何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幾個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
(二)職務侵佔罪的主觀方面。職務侵佔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三)職務侵佔罪的客體: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四)職務侵佔罪的客觀方面。職務侵佔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對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中規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准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

J. 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條件

首先 ,我非常個人的觀點是,你這種做法很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概念及其構成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認定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徵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麼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佔罪。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郁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我們基本傾問於第二種意見,實踐中僅供參考。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四)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佔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三、處罰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