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餐飲加盟公司要不要交稅如何合理避稅。
首先,開公司都是要繳納稅收的,餐飲加盟公司也不例外。
合理避稅的方法是:
餐飲加盟公司應考慮到如何對經營中所耗水、電、燃料費等進行分攤,家人生活費用、交通費用及各類雜支是否列入產品成本。用而不「費」這種避稅手段很實用。
做足「銷售結算」的文章,選擇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延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用足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符合一定條件的,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吸收部分殘疾人就業。
希望回答內容能夠幫助到你。
Ⅱ 公司開連鎖店,交稅怎麼交是在公司總部統一交,還是每家店面各自交
如果下屬連鎖店都是分公司(非獨立法人),且都在同城,由公司總部統一納稅。
如果部分連鎖店在異地,並注冊為分公司,有些地區要求地稅在異地繳納,可以繳納後由當地稅務開具納稅證明,總部這部分不用繳納。或者總部統一繳納後開具納稅證明,分公司也不用繳納。
如果連鎖店是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要分別各自納稅。但子公司轉給母公司的利潤,如果在當地繳納了所得稅,母公司可以免交或只繳納稅率差額(子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母公司不享受的要補齊差額部分)。
Ⅲ 我在一家大公司下面開了一家加盟店自己要交稅嗎
以服務行業定性納稅。 估計很大可能是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 主要涉稅項目: 營業稅:開具服務業發票時產生的,按5%的營業稅率計算並同時計算其附加。
房產稅(自用):按房產原值,減除10%-30%的基礎上按1.2%和稅率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佔地面積和單位面積的金額進行計算(共用房屋另論)。 合夥人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五級累進稅率計算。 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要交稅,需為其代扣代繳。
Ⅳ 加盟店要不要交稅
開加盟店要交稅的,如果是服裝類的就要交國稅(開店資金的6%一個月)、地稅(70元/月左右)和工商稅(100元/月),開加盟店之前要與你想加盟的服裝店談好利益分配方法等等,不需要另外成立公司。
Ⅳ 加盟一個品牌的店,需要辦營業執照,要怎麼交稅
加盟品牌服飾不需要交稅 品牌公司有授權書 你只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如果你是單店 每月繳固定稅收就可以基本稅收各個區域不一樣 地級市一般在幾百至1000不等
Ⅵ 加盟店工商稅務問題
不行,這個得按照合同規定辦事,你可以向加盟總部提出這樣的要求,但是一般是不會答應的,如果答應了更改合同,那麼你就可以在執照上也個體經營戶。
Ⅶ 加盟店要不要交稅
必須要繳稅,至於你是否有減免稅款的資格,那就由當地稅務部門去認定
根據你說的情況去分析
你是沒有辦理好營業執照就開門營業做生意,這其實已經構成了無照經營行為
總公司的營業執照是他們自己的事情,董記的營業執照是董記他們公司的而已
你作為加盟經營者,只是取得了經營他們產品的特許權而已,他們的執照與你無關,你也不能使用他們的營業執照
你要開門做生意,必須辦理自己的營業執照
辦理好營業執照後再去稅務部門辦《稅務登記證》,依法納稅
加盟店辦營業執照分為兩種情況
1、以總公司的名義,在你加盟的地方注冊分公司,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的,也就是總公司得扛下你這間分公司的所有責任
2、自己辦一個公司企業或者個體戶的營業執照,而這個總公司出具授權證明書給你,你作為加盟連鎖店。自行負擔民事責任
p.s.一般情況下的這種加盟,都是加盟者自己去辦營業執照的,總公司不會願意成立分公司的,因為這樣子對他們非常不劃算
辦營業執照的流程:
1、先去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你的店名)
2、然後拿著這個東西,帶上本人的健康證明,去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辦《餐飲服務許可》(或者叫《食品衛生許可證》)
這個證辦好之後再回去工商局辦工商營業執照。
3、辦個體戶營業執照所需要的材料:本人證件相片、身份證和復印件、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文件,如果是租的還得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餐飲服務許可》(或者叫《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辦好營業執照30天內去國稅、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
Ⅷ 現在連鎖店一般是總部統一納稅,還是分部分別納稅啊。
那要看你的連鎖店是否在一個稅收區域內,如果不是的話那肯定要分別納稅,如果是的話可以統一納稅,也可以分別納稅,這個就看你自己的需要了,分別納稅較統一納稅更利於企業稅收籌劃
Ⅸ 連鎖店如何納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的有關規定,現對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3.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二、連鎖企業實行由總店向總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增值稅後,財政部門應研究採取妥善辦法,保證分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後不受影響。涉及省內地、市間利益轉移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涉及地、市內縣(市)間利益轉移的,由地、市財政部門確定;縣(市)范圍內的利益轉移,由縣(市)財政部門確定。 三、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