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標使用許可方式有哪些,商標使用許可費怎麼確定
1、在商業經營環節中,商標的使用商品的製造直至商品銷售有關的所有環節,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標識的製作、產品的加工、揀選等製作產品的商品初級階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裝(修飾性)、倉儲、運輸、銷售等實現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
2、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物上標注或者貼附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開展的必要的、輔助性交易活動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商品交易文書等,同時,還包括為推銷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廣告宣傳、商品展示。
3、商標的使用不僅是商標注冊人自己的真實使用,還有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權使用注冊人的商標的行為,視為商標注冊人自己的使用行為。
4、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性使用。商業性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經營中的贏利性行為,還包括為樹立商標形象、樹立與商標關系密切的企業形象所做的行為,比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比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等。
B. 如何確認加盟店的商標權是否合法
可以在國家商標局查詢,國家商標局的查詢系統里包括所有已公告的商標和商標局在查詢之日其前三個月為止已經受理的所有申請。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是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注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委託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C.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有哪些法律規定
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 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有哪些及要注意什麼事項
商標除了可以用作品牌宣傳打開市場之外,還能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變現,商標許可的幾種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使用許可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也就是說,商標權人有權將所擁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分或全部許可給他人有償使用,即通常所說的授權使用。
注意:
商標使用許可分為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其區別在於:
獨占使用許可——只允許對方使用(商標權人雖然擁有商標但在合同期限內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許可——對方和商標權人皆可使用;
普通使用許可——除了對方,商標權人還可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商標權人還可根據雙方意願選擇完全使用許可或部分使用許可,一般來說,授權的許可許可權越大,得到的報酬就越高。
操作方法:
雙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後,商標權人將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即可。
交易方式:自由協商
適用情形:資金周轉不開,流動資金短缺,生產力不足,不想喪失商標權等情況
商標對於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無論你是開公司或者開店都是需要商標的。
E. 加盟某品牌和簽使用許可某商標的區別
加盟是商業領域的名詞,商標的許可是商標法領域的名詞,指代的內容基本是相同的行為
F. 服務商標如何授權給加盟店辦手續
和加盟店簽份商標使用許可就行。可以到商標局進行備案,也可以不備案。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一定要寫清楚商標許可的期限、使用范圍、使用方式、是否允許再許可、撤銷或終止許可的條件等必要內容。
G. 加盟店的商標使用權可以轉嗎
是否可以轉讓要看商標所有人的意見,一般情況下加盟協議都會規定加盟店無權轉讓相關權利。如果商標所有人考察後同意,那麼可以轉讓。
H. 接手加盟店還要繳納商標使用費嗎
品牌使用費是使用品牌方給品牌所有者交納的使用費,一般費用會較高,且不會退還的;
品牌加盟費是品牌擁有者向加盟商收取的費用,加盟費按照約定,可以退還,或者可以換成廣告費之類的。
前者是對品牌的使用,許可權較大;後者是協助品牌所有者推廣品牌,許可權較小,內涵也是不同的。
商標使用費條款
通常是指按被許可方總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按季節或年計算和交付。被許可方應對使用許可商標或與之有關的貨物(或服務) 的銷售情況作完整而精確的記錄,並加以妥善保存。
按被許可方總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按季節或年計算和交付。被許可方應對使用許可商標或與之有關的貨物(或服務) 的銷售情況作完整而精確的記錄,並加以妥善保存。商標的使用是指以經營為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用於服務或者與服務有關的物件上;用於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足以使相關公眾認其為區別該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的實際使用。
特許經營的類型
(一)單體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
(二)區域開發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三)二級特許:又稱為分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在這種類型中,被特許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特許人,同時又是分特許人。
(四)代理特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許人作為特許人的一個代理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再招募被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商標使用費和加盟費並非是一樣的,品牌使用費是使用品牌方給品牌所有者交納的費用,而加盟費是向加盟商收取的一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