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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加盟店的競業限制有用嗎

發布時間: 2021-06-09 06:12:51

㈠ 試用期簽了商業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有約束力。關於競業限制適用於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約定與《勞動合同法》第23條並不沖突。《勞動合同法》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的經濟補償,但其並未對勞動合同期限內是否可以約定競業限製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為自由的原則,應尊重當事人在競業限制上的意思自治。第二,公司法規定有保密義務的僅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范圍過窄。當用人單位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約定保密義務時,如果不規定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則難免出現勞動者通過建立雙重勞動關系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第三,約定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有利於約束勞動者遵守保密義務。由於現行勞動立法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故即便用人單位事後發現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可能泄露單位商業秘密而解除其勞動合同,但仍不能避免損失的發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保密義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可主張具體金額,則往往在司法實務中面臨舉證困難的風險。而通過競業限制約定,事先約定違約金數額,則可有效緩解該舉證困難。
望採納,謝謝!

㈡ 自己想開一家房產中介有加盟的必要嗎區別在哪

隨著房產交易的日益規范化和制度化,選擇加盟房產平台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它最大的好處是加盟者在經營中能獲得總公司不同方面的支持。比如在網站頁面展現,總公司會提供品牌統一的設計標准、以及流量吸引、甚至包括名片的製作都是統一的。

更重要的是,加盟地區將獲得無形的品牌優勢,因為所有的加盟地區都是資源共享。一般一個好的總公司還會為加盟者定期提供培訓,保證客戶在不同的加盟網站享受同樣的服務。

在廣告宣傳方面,品牌商為了宣傳自己品牌形象做出的種種市場推廣,就等於幫加盟區域做了廣告。這樣一來,不管是哪個地區的平台展現,但因為品牌效應,也就自然有人捧場了。

(房產加盟選【房屋家】,正規房產平台)

㈢ 房產中介加盟靠譜嗎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選擇房產中介加盟要了解其公司的是否具備加盟連鎖權(中國特許經營資質)以及其公司的商標是否是國家注冊商標是否可以授權您使用。
第二,了解該公司的實力,既然是加盟,他是靠收取加盟費以及品牌月費的形式營收,那麼你要考慮加盟他你能不能從中獲取更大的收益。
第三,了解他的加盟條件以及加盟模式,適不適用於你,裡面有沒有什麼加盟陷進,比如說:房源共享嗎?客戶資源共享嗎?所有加盟店都是適用於一種制度嗎?財務許可權是總部還是加盟店?統一簽約嗎?統一總部售後嗎?是加盟模式直營式管理嗎?這些問題你都要了解清楚。
第四,有一些加盟連鎖公司運營非常規范,管理上會比較嚴格,會對你加盟他收益更多,還有一些當地小型加盟連鎖公司,他們運營方式就是掛統一門頭,實則是各自為政、各門店之間不合作,自己守好一畝三分地,這樣的加盟連鎖就起不到加盟連鎖的意義。
第五,公司總部提供各種階段員工的統一培訓,(這條很關鍵),新人入職訓、提升訓,業務骨乾的培訓、管理層的培訓
最後,多考察幾家有實力的公司,選擇適合自己的,望採納,謝謝。

㈣ 中介公司加盟商不知道的情況下店員跑單總公司罰我的錢合理嗎

你好如果是因為店員跑單,總公司罰你的錢,我認為不合理,這個是電源錯誤導致的,不應該發你的錢,你應該跟公司進行投訴。

㈤ 我加盟的中介公司,只有一張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那能不能開店,犯不犯法啊

近兩年,隨著房產中介市場的逐漸成熟,中介組織形式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其中,通過加盟獲得品牌中介公司的特許經營權成為一種普遍形式。對加盟者來說,無論選擇哪種形式,下面四個方面都是值得注意的。

(一)確定特許經營權。這里既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內容,如品牌使用許可、商標、商業特許經營技術使用許可等事項,也包括特許者本身的資質確定,即特許者應具備授予特許經營的條件,並有權將商業特許經營技術、商標、知識產權等授予他人使用。如果特許者本身也是主體加盟者(獲得一定區域特許經營權的加盟商,可把特許經營權轉授予單體加盟店或自己開加盟店),那麼單體加盟者(僅是一家門店加盟)可以要求查閱總部與主體加盟者之間的合約,以明確其中是否有條款保障單體加盟者在總部終止其跟主體加盟者的合約時仍享有特許經營權。為保險起見,單體加盟者可要求主體加盟者就其已獲准特許經營權並有權轉授給單體加盟者的事宜出具書面保證。

(二)明確特許加盟費用。加盟者向特許者繳納的加盟費用一般包括加盟費、履約保證金、管理費、其他費用。加盟費又稱為首期特許費,是加盟者在加盟時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它包括加盟者有權使用特許者開發出來的商標、品牌、商業經營技術等費用。履約保證金是今後繳納各項費用及債務的擔保。管理費是特許者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指導而收取的費用,由加盟店按期繳納,通常為經營收入的特定比例。其他費用,包括店鋪設計及施工費、培訓費、廣告宣傳費等。加盟者必須在特許經營的商圈范圍內作詳細商業調查,並預測加盟店的盈利能力,然後再分析特許者提出的加盟費用是否合理。

(三)經營區域的排他條款。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特許者通常會要求加盟店只可在自己的營業地址經營,不可在其他地方開設店鋪經營同樣業務。加盟者應同樣要求特許者承諾在一定的商圈范圍之內,不得再開設其他加盟店;因商業發展確需在該商圈范圍內再開設新店的,加盟者應有優先權。

(四)終止合約和續約權條款。特許者應爭取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加盟者應提前一段時間通知終止合約」的條款,以便在經營狀況不佳時及早退出,減少虧損。同時,加盟店也應拒絕特許者隨時在通知後終止特許經營合約的權利。當然,為保障加盟者的利益和主動性,加盟者可要求特許經營期滿後續約的權利。

㈥ 公司錄用有競業協議的人是否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

要看錄用公司的主觀狀態,是否明知新錄用的員工有競業協議。

競業限制本身並非一項獨立的權利,競業限制所要保護的是商業秘密權。用人單位在明知勞動者受到競業限制而仍然僱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鑒於合同的相對性,競業限制協議對於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的對象一般是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第三人明知勞動者受到競業限制,應當知道該勞動者知悉一定的商業秘密,仍然僱傭的其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是比較明顯的。

㈦ 有的公司要簽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有什麼作用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是指企業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後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到與企業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

相應的競業限制協議既可以是雙方單獨簽訂專門的競業限制合同,也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它作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維持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並不是對所有員工都可以適用,主要是在工作中接觸重要商業秘密的企業主管人員和科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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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競業限制對新用人單位有什麼風險

會有一些資金的投入吧

㈨ 應屆畢業生選擇房地產中介工作時,加盟店和直營店之間的差距在哪

你說的是二手房中介吧?只有二手房中介才有加盟店和直營店的區別。

直營店:這家總公司直接開的,底薪標准、提成標准、工作制度等都按照總公司規定執行,相對比較正規點,提成也比較容易兌現。
加盟店:經驗豐富的老鳥打總公司的牌子、用總公司的相關資源、給總公司交管理費,底薪標准、提成標准、工作制度都是這個人自己定,一言堂,相對更歪。
個人覺得差別不太大。

話說為什麼要選擇二手房中介?做串串很辛苦的。當然,如果你性格外向、擅長與人溝通也可以做得很好,且不排除鍛煉兩年自己當老闆做加盟店剝削別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