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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被收購需要告知加盟店嘛

發布時間: 2021-06-08 05:53:16

加盟店倒閉,總公司要發聲明債務與總公司無關,要怎麼寫

債務的承擔 與貴司如何寫免責聲明關系不大
從內部來講,重點在於前期的」加盟方式「如何擬定,加盟有無加盟方獨立承擔責任的約定
從外部來講,加盟店本身是否是獨立的法人或責任主體,如果僅是分支機構則總公司較難對抗第三人,會承擔責任。

Ⅱ 公司被收購,但我們不是和總公司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分析:
1、公司被收購,一般不會涉及員工的勞動合同問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
2、與無錫分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與一個新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規避「2次合同後再簽訂就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與無錫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員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津貼等等,可能會隨之發生變化。只要與該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你就只有接受這個事實。

Ⅲ 加盟後,被加盟的總部被收購,加盟合同自動解除還是怎樣

收購了,那麼合同也都是收購你總部的公司了,所以合同方面,合同里寫著什麼時候解除就什麼時候解除

Ⅳ 總公司搬遷未告知加盟商算不算違反合同條例

總公司搬遷未告知加盟商。這是屬於違約的行為。屬於違反合同條例的。

Ⅳ 加盟店轉讓了,營業執照也注銷啦,可是還在用以前的商標,總公司為什麼告我侵權

因為是你這邊進行轉讓的 那加盟店的轉讓總公司是否知道呢 因為加盟是你和總公司去簽署的 所以總公司肯定是要先告你侵權 然後你這邊再告知現在的加盟店,看總公司是什麼樣的政策 一般情況下可能會有品牌使用費 如果沒有交 那他們就是有權利去告你侵權的

Ⅵ 入股公司門店遇到被收購怎麼辦

如果被收購了的話,那個收購公司應該也會算你們的股份的。

Ⅶ 總公司要成立股份制公司,讓我們幾個加盟店加入占股,我想咨詢下律師,可一頭霧水,想問問大家

首先,搞清楚要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公司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後者的規模更大,設立時更復雜。我猜你們要成立的很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
不論哪種公司,出資人都是成為股東,不一定成為董事,董事由股東會選出來。
回答你的問題
1,個人認為不評估營業額是對的,因為向公司出資是要以可量化的財產出資,要核算出資額的。
2,公司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就是全體股東組成,但股東會不直接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動,只做重大決策。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要有3到13人,這個人數是法定的,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重大決策,一般的日常事務就由董事會決策,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監事會中要有職工代表,監事會沒多少意義,經常是個空殼。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你入股必然是股東,不一定會進董事會。至於怎麼防範有人侵佔公司財產,就得你自己用好表決權,盯住公司的運營和財務。
3,這個就沒法發表意見了
公司設立時要有公司章程,相當於公司內部的憲法,開公司得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至少得把公司法看懂,財務、稅務也得了解,都了解了再想怎麼決策。不確定的問題,還是咨詢律師為好。

Ⅷ 總公司破產加盟店會不會弄牽連

肯定會受牽連。需要看屬於什麼性質的加盟店。比如:
1、加盟店屬於獨立的企業法人,需要看總公司是否持有加盟店股份,如持有加盟店股份,而加盟店還要繼續存續的話,總公司持有的股份就需要轉讓。
2、加盟店屬於總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需要注銷。
3、加盟店屬於獨立企業法人,總公司不持有股份,由於加盟店和總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需由管理人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如解除,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等等。
綜上所述,肯定有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