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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牌匾和執照名稱

發布時間: 2025-08-07 19:36:18

❶ 飯店門頭名字跟營業執照不一樣可以嗎

不可以的。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1)加盟店牌匾和執照名稱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型大小。字型大小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型大小。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

❷ 營業執照名字可不可以和店面名不一樣。

1、營業執照名字可以和店面名不一樣,但不能差的太多,必須是營業執照中的字。

2、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二十條:

(1)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2)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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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內容:

一、第六條

1、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二、第七條

1、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3、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1)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2)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❸ 營業執照上名稱必須和門頭牌匾一致嗎

門頭上的字應該是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是一樣的,但是可以適當簡化。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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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經營者姓名可用作個體戶字型大小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其中,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型大小,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

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❹ 營業執照名稱和招牌名稱不一樣可以嗎

按法律規定,如果營業執照上的店名字與招牌上的店名字不一樣只是對商戶名稱適當簡化,沒有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話,是可以的。
相關法律規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店名應當和營業執照的名字一樣,可以適當簡化,
2、如果是加盟店,譬如說「麥當當」,「周鴨」之類的,店鋪外的牌匾可以直接採用這些經授權使用的品牌名稱。可以不使用原來營業執照的名稱在外部裝修上。但是「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二、對於已經成功注冊的店名,有下列情況,工商部門可以要求經驗值變更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❺ 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工商會處罰嗎。

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工商會處罰。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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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局發布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辦法》關於加盟店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的處理辦法:有些地區規定,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字型大小,同時其招牌可以有加盟總店的商標,但: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但名稱(字型大小)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連鎖總部如無字型大小的,則應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加盟」字樣統一加在名稱(字型大小)的組織形式之前。

2、備法人資格的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制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經連鎖總部同意,其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總部的字型大小,但不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如連鎖總部無字型大小的,則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的,其名稱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

❻ 辦理營業執照和招牌不一樣可以嗎

你們招牌名字可以使用的,招牌名字可以適當簡化,不能完全不同。

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二、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三、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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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規定:

一、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二、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1、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2、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三、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四、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五、企業可以選擇字型大小。字型大小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型大小。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